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買入商標標識,用于裝正品,涉嫌商標犯罪呢?最近,我經常接到一些案件當事人的咨詢,當事人稱其向上家買貨,經過鑒定,證實是正品,為了方便出售,再向他人訂購一些外包裝。由于最近開展運動,故他被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事立案了。司法實踐當中,這類情況這幾年是挺常見的,所涉及的商品種類多為“酒”。當事人通過回收,或者是通過一些特殊渠道獲得價格比較高的白酒,為了方便二次出售,會買一些外包裝。很多被刑事立案的當事人就搞不明白了,盡管包裝不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但酒是真酒,這也構成商標標識犯罪嗎?
怎么正確理解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標識罪?有些人認為,商標標識犯罪是行為犯,沒有經過商標權利人許可,偽造或者私自制造,不管行為人是不是用于正品上,都構成商標標識犯罪了。筆者認為此觀點是錯誤的,商標標識犯罪作為假冒注冊商標的上游犯罪,它更應該是結果犯,只有實際侵犯商標權益,才構成犯罪。商標有三大功能,分別是來源識別、質量保證,以及品牌營銷。單從來源識別上來說,如果制造的商標標識是貼附于正品商品上,那就無所謂破壞標識與商品的關聯,無所謂混淆商品的來源,也沒有侵占品牌權利人的市場,更談不上破壞到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所以,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標識犯罪,主要辨析涉案行為,在質量保證以及品牌營銷上有沒有侵犯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有些當事人為了牟利,其會用高價位的、高質量的這類酒的箱子去裝低層次的酒,盡管這兩種酒均是該品牌的,均是采用該商標,但是,這類酒賣到市場上,顯然會造成到消費者對這類酒質量的負面評價,最終影響到該品牌的商業信譽。有些當事人為了牟利,可能會對包裝的生產日期、批次等等作些小修改,此行為也有可能被認定是對商品的質量保證以及品牌營銷造成負面影響,最終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標識罪入罪。當然,如果當事人為了裝正品酒,完全按照正品的包裝一比對復刻的,那不應構成商標標識犯罪。
有些當事人稱涉案包裝并非其委托工廠生產,而是上家生產完成后,其按需購買,爾后,對酒進行包裝再出售。此時,基于包裝與酒共同出售,是否能依此認定其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呢?
商標標識是獨立于商品本身,是與商品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獨立載體。當商標與商品合二為一時,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均將此認定為一個商品,商品本身就承擔區分其來源和品質擔保功能,已經包含標識的作用,不再是獨立的商標標識,故商品已經替代商標標識的作用,既實現商標的區分功能也能實現商品本身的價值。此時,不能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來定罪處罰。換個角度來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無論是既遂,抑或未遂,在標識數量、非法經營數額及違法所得上有一定的構罪標準,基于大部分當事人所涉案的數額并不大,故當事人已可以參考立案標準,判斷自己是否已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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