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已經審議通過
今天
我們一起梳理條例中
特別值得關注的信號
1、生效時間,意味深長
這是條例的最后一條——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這個時間,至少釋放了3個信號:
第一,2024年的退役軍人安置(軍官、軍士),基本上都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否則,拖到9月,到底是按照新規定來,還是按照老規定,說不清。
避免那樣的矛盾局面,今年的安置工作應該是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明年進行的安置,基本上肯定要按照新規則來了。
包括但不限于:今年6月達齡退役的軍官,今年9月之后退役的軍官和軍士。
第三,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各地都會結合新的安置條例,研究修訂各地新的退役軍人安置政策。
諸位還是要關注自己安置地出臺的具體規定和措施。
2、依法優先安置,值得關注
條例第5條(第4款)明確——
第五條 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依法優先安置。
“依法優先安置”,這個措辭是有調整的。
以往是“應當”,現在是“依法”,其中的味道,大有不同。
但是,還是要看最終的落實。
大概率地,還是“同等條件下優先”——比如,積分和考試分綜合得分相同時,有相關經歷的優先選崗。
具體如何實施“依法優先安置“的,或許只有等明年新條例施行第一批安置結果出爐,我們才有更加直觀的感受。
3、“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諸多因素綜合衡量
轉業軍官的職務職級,一直都是各方關注的問題。
條例第15條第二款明確: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業軍官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作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這應該是法規文件里首次提到“職務職級”。
結合上下文來理解就是:決定和影響職務職級的因素,主要有:
轉業軍官的德才條件
服役期間的職務、等級
服役期間的貢獻、專長
(地方政府的)工作需要
這些因素,最終哪些起主要作用,哪些是次要因素,相信大伙心里都有一定的預期了。
4、“增發一次性退役金”的比例
這是新增條款。
而且,說的非常明確——
第二十二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勛章、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增發25%;
(二)榮立一等戰功或者獲得一級表彰的,增發20%;
(三)榮立二等戰功、一等功或者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享受相關待遇的,增發15%;
(四)榮立三等戰功或者二等功的,增發10%;
(五)榮立四等戰功或者三等功的,增發5%。
從5%以5個百分點,區分5種情況,一直遞增到25%。
比起其他的激勵——金錢貨幣的激勵,來得非常直接,往往也更加有效。
相信,會有更多的士兵,會勇敢地、積極地建功軍營,爭取功勛和表彰!
5、“軍士轉業條件”,變與不變!
其實,軍士沒有“轉業”的說法。
嚴謹的說法是——由政府安排工作。
但是,入鄉隨俗,我們就用大伙都理解的方式“軍士轉業”來表述了。
根據條例第25條(第1款)—
第二十五條 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軍士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
(三)服現役期間個人榮獲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一級表彰的;
(五)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我們能夠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士兵轉業加年限”的謠言,鐵定破碎了!
條件(一)說的清清楚楚,還是滿12年即可。
第二,條件(二)、(四)為新增條款,這個主要是跟功勛榮譽表彰結合起來。
體現了條例的與時俱進。
第三,強調(注意)條款——逐月和轉業的關系。
第25條第2款:
符合逐月領取退役金條件的軍士,本人自愿放棄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選擇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說白了,沒有這句話,符合逐月的軍士,基本上也是符合安置工作的條件(干滿12年)。
之所以強調這句話,是因為很多人對此有疑問和擔憂,那索性就用條例明文的方式,來予以明確。
6、士兵轉業安置的去向
條例第26條,對此做出了明確:
第二十六條 對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主要采取賦分選崗的辦法安排到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擇優招錄到基層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
其實就3個地方:
第一,事業單位;
第二,國有企業;
第三,基層黨政機關。
但是,前面倆為主,后面一個為輔——需要“滿足規定條件”,且擇優招錄。
前面倆是主流,后面一個做法也算是開了個“口子”。
7、基層公務員,退役士兵專項招錄
條例第27條,對此明確: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基層政權建設要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錄用計劃,綜合考慮服現役表現等因素,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擇優招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招錄崗位可以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參加招錄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艱苦邊遠地區服現役滿5年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艱苦邊遠地區和邊疆民族地區在招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放寬安置去向、年齡、學歷等條件
這無疑是增加了“基層公務員面對退役士兵招錄“的剛性要求。
同時,這也是對前幾年具體實踐做法的制度固化——前些年,不少地方都拿出了一定的基層公務員崗位,專項招錄滿足一定條件的退役士兵。
這對吸引優秀的年輕人參軍入伍,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如今將做法寫入條例,可以視為將相關做法的“制度化”。
8、安置地,事關重大利益
出生地,影響的是前半輩子——包括成長環境,讀書升學。
安置地,關乎的是后半輩子——自己在哪工作、退休,家人在哪定居。
對于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條例的43-49條,都在說這個問題。
“安置地”是與退役軍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
畢竟,退役之后,是到超大城市、大城市還是小城市安置,與退役軍人本人及其家庭后續的生存和發展,都有著莫大的聯系。
這一次條例,主要是區分不同情況,讓退役軍士可以“易地安置”,讓轉業軍官“有條件地選擇安置地”。
具體適用哪一條哪一款,可以選擇什么地方,大伙還是要對照自身的實際,結合自身的需求,看看能不能去那里安置。
9、退役軍人得注意的要求
有些規定,得聯系起來看。
舉個例子——
第九條(第二款) 退役軍人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保持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積極投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事業。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自主”已成過往往事不可追。
條例在用它的方式,告訴現在還在服役的軍官,“自主擇業”已經成為過往。
第九十二條(第三款) 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也意味著,自主擇業這種安置方式,徹底一去不復返,完全成為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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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哨位君
資料來源: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軍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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