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2024年7月25日,著名律師、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不無感慨地對筆者說,他代理的幾起行政訴訟案件,地域上從南到北,審判級別上從區縣級到市級省級甚至最高院四級法院,“我發現,百姓‘民告官’,法院卻‘不審官’,嚴重違背立法精神,違背現行法律,這個問題,亟待解決”。
產權調換未兌現,巨額債權打水漂
姜彩熠律師
姜彩熠律師接受筆者采訪時,介紹了政府拆遷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兌現行政協議約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導致樊軍損失近二百萬的事實經過。
2013年,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郊區政府),依據省市政府《征收決定》等相關文件,決定對其轄區內萬興一隊棚戶區進行改造,轄區居民世浩的臨街門市房在征收范圍內。
郊區政府成立了由建設、房產、土地、工商、稅務、城管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郊區棚改和保障房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具體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事務。
2014年7月23日,按照郊區政府征收補償的法定程序,就產籍號0600067、0600069兩套房產,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訂了兩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協議書》),這兩套房產建筑面積分別是288平方米、286平方米,兩房產權人選擇了24個月內原地段同面積“產權調換”補償方式。
依照《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搬遷補償、住房補償款項,郊區政府已支付給兩套房屋產權人。
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后,由于動遷及各種客觀原因,郊區政府未能依約向交付產權調換的房屋。
兩套房屋產權人因急需資金,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樊軍,要求將其與郊區政府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合同權利(產權調換的房屋)轉讓給樊軍。
考慮到轉讓數額巨大,為慎重穩妥起見,樊軍持世浩提供的上述協議書到政府相關部門核實,得到確認后,基于對郊區政府的信任,2018年3月,樊軍和兩房屋產權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房屋買賣協議書》)。
《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兩套萬元門市房交易價格分別為93萬元、91萬元共計184萬元,樊軍現金一次性支付給兩房產權人,兩房產權人將《補償安置協議》交予樊軍,并約定了過戶等條款。
接受采訪時,姜彩熠律師告訴筆者:“《房屋買賣協議書》名為“房屋買賣”,實為郊區政府與被拆遷人世浩簽訂的行政合同——《安置補充協議書》的合同權利轉讓,即《民法典·合同編》的‘債權轉讓’”。
姜彩熠擔心筆者沒聽明白,進一步闡述道:“債權轉讓,實際上就是,合同主體變更了。郊區政府與兩房被拆遷人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這兩份行政合同,該行政合同的主體,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房屋買賣協議書》之后,就變更為樊軍了。”
樊軍作為郊區政府行政合同債權受讓人,多次與其協商,要求依約交付房屋。“但郊區政府以各種理由搪塞,至今未交付,給樊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姜彩熠說,“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一套房屋按租金每年15萬計算,兩套房屋5年損失就是150萬元”。
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支付了184萬元,沒有取得臨街門市房,反而損失了150萬,總計三百多萬,是一個不小的金額,樊軍越想越惱火,“這都是政府不講誠信導致的”。
為此,樊軍決定起訴郊區政府,打一場行政協議官司,討回公道和損失,沒想到,官司都達打到最高法院了,卻空轉了兩年程序,還在原地打轉,“政府行為是否合法,法院根本就沒審”。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佳木斯中院
2022年6月,樊軍將郊區政府列為被告、兩房屋產權人列為第三人,起訴至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郊區政府與兩房屋產權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合法有效;判令郊區政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向樊軍交付兩套商業用房574平方米;判令郊區政府逾期交房,賠償原告樊軍經濟損失150萬元;判令郊區政府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郊區政府答辯稱,2020年7月,郊區政府向佳木斯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案涉房屋登記情況,不動產中心出具《情況說明》答復,“經核查在我中心無電子信息,無文本檔案”,兩房屋產權證系偽造,已通知產權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解除,協議解除后,兩房屋產權人不享有該協議所確定的債權,故樊軍與兩房屋產權人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樊軍無權要求郊區政府按照該行政協議給予其安置,更無權主張逾期交房經濟損失。郊區政府請求法院駁回樊軍訴求。
兩房屋產權人陳述,《房屋買賣協議書》真實有效。
佳木斯中院審理后,根據郊區政府提供的不動產中心出具的這份《情況說明》及其答辯,認定《補償安置協議書》已解除。
佳木斯中院認為,補償安置行政協議已經解除,導致房屋買賣債權轉讓協議無法實現,樊軍與兩房屋產權人系民事合同關系,享有的是合同約定的債權,不是案涉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行政協議的合同相對人,不具備行政訴訟案件原告的主體資格,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權利救濟。
2022年12月8日,佳木斯中院依據行訴法第25條第1款及其司法解釋第69條第1款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樊軍起訴。
樊軍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樊軍上訴認為,作為行政協議的債權受讓人,他與本案涉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人具備主體資格,有權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具備行政訴訟案件原告的主體資格”,是錯誤的。
姜彩熠律師告訴筆者,從四個方面可以看出,一審裁定不僅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而且適用法律錯誤。
姜彩熠說,首先,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的行政協議已經解除,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以“解除”為由裁決樊軍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更是錯誤的。
郊區政府沒有提供本案訴爭協議已經解除的證據。從一審庭審過程中及法院《裁定書》看,郊區政府只是在《答辯狀》中稱“已解除”,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實際上,本案中“解除”的事實是不存在的。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約定解除,一種是法定解除。涉案的《征收補償協議》中,并未有約定解除的條款,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況。從始至終,都是郊區政府一直稱“解除”,但是,樊軍及兩房屋產權人一直堅持行政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姜彩熠律師接受筆者采訪時,一連提出了一串的問題:“如果涉案協議真的已經解除了,那是什么時間解除的?是一審開庭前解除的?還是一審庭審中當庭解除的?協議是怎樣解除的?是書面通知解除的?還是經過法院判決解除的?”
姜彩熠接著向筆者介紹了一審庭審情況,“上述的幾個問題,郊區政府在一審中一個都答不上來,更未提供任何證據”。
郊區政府和兩房產權人的行政協議,是2014年簽訂的,在2019年還重新補辦過,這更說明協議合法、有效,“在沒有解除事實與解除證據情況下,一審認定涉案協議已解除,是錯誤的”。
協議解除的前提是該協議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協議才能夠解除。
姜彩熠思維活躍而多發,他說:郊區政府及一審法院多次稱涉案協議已解除,實際上,這是認可了該行政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協議,才涉及到解除的問題。”
郊區政府在答辯中一再承認:“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被告的征收行為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郊區政府的說法完全正確,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征收行為又符合規定,那就應該按照行政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不應該解除。”姜彩熠說。
姜彩熠講的一審法院第二個錯誤是,一審法院在郊區政府沒有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第三人的房產證是偽造的,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郊區政府只是說兩房屋產權人提交的房產證系偽造,“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佐證,也沒說房產證是誰偽造的?是怎么偽造的?更沒有說是如何認定偽造的?是進行了司法鑒定?還是當事人自己承認的?都沒有”。
姜彩熠進一步向筆者還原庭審情況: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及裁定書中,郊區政府提供的唯一一個材料,是樊軍起訴后一審開庭前,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情況證明》。不過,該《情況說明》也只是說:“房屋所有權證經核查在我中心無電子信息,無文本檔案。”
本案涉案房屋都動遷10多年了,國家征收之后,房屋檔案都作廢了。因此,查詢無電子信息,無文本檔案,不能證明是第三人偽造了房產證。
況且,房產證只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諸多條件中的一個,想要簽訂協議,需要衛星測繪、現場勘驗、資產評估等多道程序,需要5至6個工作小組聯合審查,確認無誤后才能簽訂,并不是有房產證就能補償,沒有房產證就不能補償這么簡單的。
姜彩熠告訴筆者,這個案子,涉及到的問題很多,“退一步講,如果兩房產權人真的是用偽造的房產證簽訂了協議,騙取了國家補償,那明顯構成詐騙犯罪。而相關工作人員也是明顯的失職、瀆職,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也應該依法查辦。不光是偽造人要坐牢,政府的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也要坐牢”。
姜彩熠講的一審法院存在的第三個錯誤,也是很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一個通病,那就是,“一審法院未對涉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違法審判”。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本案一審法院在2020年8月17日組織進行證據交換,在同年12月7日正式開庭。在兩次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只是對本案債權轉讓的事實進行了審查。包括對上訴人購房資金來源,何時簽訂購房協議,購房款的具體金額,兩房屋產權人是否收到了購房款等事實進行審查。
姜彩熠講到這里,提高了嗓門兒,強調說,本案是行政協議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對郊區政府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這6個方面進行審查。但是,一審法院兩次開庭,都沒有對上述的6個‘是否’進行審查,只審查了樊軍,沒有審查郊區政府”。
最高法院的6個“是否”,就是法院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內容。如果郊區政府這6個方面都沒有問題,那么本案的涉訴行政行為,就是合法的。如果郊區政府在這6個方面的任何一個環節存在問題,就構成了涉訴的行政行為違法。因違法行政給上訴人造成損失的,郊區政府就依法應該賠償。
“但是,在本案一審中,法院并未對涉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明顯的違法審判,是典型的違法審判。”
姜彩熠說的一審判決的第四個錯誤就是,“在郊區政府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依據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做出裁決,是故意錯審錯判”。
根據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政府作為被告,應該在法定期限15日內,向法院提交涉案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及作出涉案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在樊軍案中,郊區政府僅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業務回單》兩張作為證據。
姜彩熠告訴筆者,郊區政府提交的這兩份證據,并不能證明任何問題,反而給人的感覺是,“為了應付庭審,臨時硬湊拼證據”。
本案所涉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是2014年7月,而郊區政府向法庭提供證據的時間是2022年7月,比案涉行政行為做出的時間晚了整整8年。
本案立案時間是2022年6月,郊區政府在樊軍立案后,才急急忙忙收集、整理材料,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并非是郊區政府在2014年做出涉案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都是在8年后、樊軍起訴之后的2022年后補的,這兩份證據,根本也不能證明郊區政府做出本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姜彩熠認為,有意思的是,郊區政府對于自己做出該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是否合法?未提供任何證據、依據。“這種情況下,根據行訴法、行訴法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應視為郊區政府沒有證據、依據”。
姜彩熠特別提醒筆者注意,一審行政裁定書中的用詞很有意思,筆者仔細閱讀了該裁定書,確實如姜彩熠律師所言,正是因為郊區政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及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中才頻頻出現“被告稱”、“被告得知”等詞匯,甚至在“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的部分,“直接引用郊區政府的答辯,卻沒有相關證據佐證,這是故意錯審錯判”。
姜彩熠信心十足地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涉案協議已經解除、上訴人不具備主體資格是錯誤的,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能夠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但是,二審結果,讓姜彩熠大失所望。
黑龍江高院審理認為,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為征收征用補充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為利害關系人。樊軍與兩房產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與樊軍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對案涉被征收房屋不具有用益物權,故不是案涉行政協議的利害關系人,也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根據行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樊軍的合法權益可以基于債權通過向兩房產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得到救濟。
2023年6月29日,黑龍江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佳木斯樊軍案裁定
樊軍對二審裁定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組成合議庭經審查認為,樊軍對郊區政府提起本案訴訟,系請求確認兩房產權人與郊區政府簽訂的協議《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判令政府依約向其交付商業用房及判令郊區政府賠償逾期交房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一二審法院對樊軍提起的本案訴訟未予支持,認為樊軍的合法權益可基于債權向兩房產權人主張而獲得救濟。“從再審申請人向本請求院所提再審申請材料看,難以得出一二審法院對其訴訟未予支持的處理結果存在錯誤的結論。再審申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駁回樊軍再審申請。
自此,樊軍走完了法院所有救濟途徑,最終都以不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而被駁回起訴,駁回上訴,駁回再審。
姜彩熠:“告官不審官”,亟待解決
姜彩熠律師告訴筆者,通過黑龍江樊軍案,能發現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很典型,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是——百姓民告官,法院不審官”。
姜彩熠介紹,我國在建國以后很長時間沒有行政訴訟,后來,改革開放了,基于打造法治政府的要求,全國人大出臺了《行政訴訟法》。
行訴法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經歷了一個很長的發展過程。但有一個趨勢不容否認,就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由“窄”到“寬”,行政訴訟的“門檻”不斷降低。
比如,過去僅對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提起訴訟,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則取消了“具體”,放寬了原告訴訟的范圍,只要“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實際上,不一定侵犯到其合法權益,就有權提起訴訟”,姜彩熠說,“政府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行為侵害到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據行訴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要開庭審查政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才可以最終確定政府行政行為是否侵害到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可以做出行政裁決,不能不審查政府行政行為,而去審理原告有關問題”。
行訴法的進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由“窄”到“寬”、提起行政訴訟的“門檻”逐漸降低的發展趨勢,不僅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訴訟,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監督,而且還有利于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依法審查。這是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行訴法的本意。
“但是,佳木斯樊軍行政訴訟案,從一審、二審到再審,從市中院到省高院再到最高院,卻一直都沒有審查政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這個關鍵問題”,姜彩熠告訴筆者,“這種規避‘民告官’原告訴求,規避案件性質,規避案件主要事實,對政府行政行為合法性卻不予審查的做法,與全國人大立法本意相抵觸”。
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不審查被告政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卻審理原告有關問題,這是典型的“不作為”“亂作為”。
姜彩熠曾經代理過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海南保亭縣一個居民小區,依照物業管理條例選舉業委會成員。
籌備組通過平臺投票、微信投票、短信投票、快遞投票、固定票箱現場投票等多種形式,向業主“書面征求意見”。
選舉結果達到了“兩個三分之二”及戶數與面積“雙過半”的業委會成立條件。參與戶數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業委會已依法成立。
但是,英州鎮政府不僅對業委會依法成立不予備案,而且竟然還宣布“小區籌備組自行解散”。
為此,當選業委會成員的六位業主,將鎮政府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鎮政府公告解散業委會籌備組的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撤銷鎮政府對業委會不予備案決定。
海南上述兩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業主均敗訴,法院駁回起訴的理由是,“和黑龍江樊軍案一樣,原告沒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姜彩熠也注意到筆者前不久報道的重慶一起行政協議訴訟案,重慶渝北區招商引資企業——重慶御風公司投資建設的康養基地項目,被政府口頭認定為違法建設而強制拆除。后渝北區玉峰山鎮人民政府與重慶御風公司簽訂《補償協議》。因鎮政府不履行該行政協議,重慶御風公司將玉峰山鎮政府訴至法院,請求鎮政府支付補償款及違約金。結果,一審法院以鎮政府強拆行為系“專項整治行動”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重慶御風公司起訴。目前,該案尚在二審法院審理中。
姜彩熠對比上述三個案件,對筆者說:“海南案,法院依據行訴法司法解釋十八條規定,認為原告沒有‘雙過半’業主的聯名授權,因此不具有原告資格;重慶案,更為荒唐的是,法院以莫須有的強拆系‘政府專項整治’不屬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起訴;黑龍江案,法院認為原告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姜彩熠對此總結認為,“這三個案件,一個相同點,都不審查被告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進行實體審理,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還不止于此。
姜彩熠又向筆者講了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行政訴訟案件,該案發生在遼寧鞍山,“該案程序空轉22年,原告收到幾十份裁定,卻一直進不了實體審理”。
遼寧這起行政訴訟案,代理人為姜彩熠律師的助理張玲玲。筆者采訪了張玲玲律師。
張玲玲:鞍山邱國金案,22年未能實體審理
張玲玲律師
張玲玲律師接受筆者采訪時,介紹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審理經過:
家住在遼寧省鞍山海城市西柳鎮的邱國金、于鳳霞夫婦,家中一塊地和三處房屋被海城市人民政府征用。
2002年,政府第一次征用1412平方米土地,海城市政府承諾同等地段土地面積調換,至今沒有兌現。
2012年,海城市政府第二次征用邱國金剩余土地和三處房屋,當時,邱國金認為政府給的補償款太少,對50平方米有照房和600平方米無照房也不予補償,所以雙方沒有達成補償協議。
2012年3月7日,海城市政府在未對邱國金夫婦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公告以及邱國金也不知道補償明細的情況下,海城市政府通過民事訴訟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要求邱國金自行搬遷房屋及附屬物。2012年5月11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邱國金強制遷出。
就這樣,海城市政府通過民事訴訟,將邱國金的房屋全部強行拆毀,占用了土地。
張玲玲律師認為,海城法院根本就不應當受理,更不應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海城市政府的民事訴訟,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四費一金”“先予執行”的情況。
張玲玲律師告訴筆者,海城市政府假借第三人之名,通過民事訴訟為自己的“強拆”行為提供便利,稱該強拆行為“是司法行為”,而非“行政行為”,這是利用法院,強鉆、亂鉆法律的空子,并且,受理案件的海城法院,立了一個錯案,又“先予執行”了一個錯案,就這樣,這個案件,“懸而未決”,至今都沒開庭審理。
鞍山邱國金案裁定
2012年7月5日,邱國金將海城市政府訴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征收其土地行政行為違法,判令海城市政府支付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款。
2015年8月24日,鞍山中院以邱國金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駁回其起訴。張玲玲說,僅就這個起訴,法院就“折騰”邱國金六次:第一次是,2015年5月11日起訴,鞍山中院駁回;第二次是,2015年7月13日,邱國金調整了訴求再次起訴,鞍山中院又一次駁回;第三次是,邱國金上訴,遼寧省高院撤銷了鞍山中院的駁回裁定,發回鞍山中院重新審理;第四次是,鞍山中院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又一次駁回起訴;第五次是,邱國金再一次上訴至省高院,又一次被駁回;第六次是,邱國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申請。
法院受理案件改為立案登記制后,邱國金再次起訴至鞍山中院,但法院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五次。
就這樣,邱國金夫婦“民告官”的案子,空轉了20多年,至今仍未進入實體審理,法院至今“沒審官”。
筆者問張玲玲律師:“為什么?”
張玲玲律師說:“法院不敢進行實體審理,因為,法院一旦進入實體審理,邱國金就贏了,為了讓老百姓敗訴怎么辦?回避實體審理。所以,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駁回邱國金的起訴。”
筆者曾連續十多年采訪全國兩會,在全國兩會上,也采訪過后來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張軍。張軍院長多次反復強調,老百姓到法院是為了解決問題,絕不是來走程序的。“一次性解決糾紛”,是老百姓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待。引導廣大法官,把目光從“案件到底結沒結”,轉向“矛盾糾紛解沒解”,避免“一案結,多案生”,也防止程序空轉,更快更好地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張玲玲律師告訴筆者,張軍院長講得非常好,指出了當前社會老百姓訴訟難,特別是行政訴訟難上加難的核心問題,“無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老百姓打官司,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程序空轉”。
李婧妍:法院為何不愿“實體審理”
李婧妍律師
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婧妍,也是黑龍江樊軍案的代理人。她告訴筆者: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根本特點就是不審原告,只審被告。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就是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現在出現一種奇怪現象,法院熱衷于在原告身上下功夫,審原告多,審被告少。
為什出現這種反常現象呢?李婧妍律師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原因:
一是不愿得罪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出庭后,有的法官見了畢恭畢敬,虛寒問暖,禮待有加,很怕領導不高興。在這種心態下,怎么可能對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呢?
二是不擔當,不作為。越是違法明顯、違法嚴重的行政行為,法院越不愿意實體審理。
樊軍案中,從一審到再審,政府未提供任何證據,沒有證據的行政行為,當然違法。
鞍山邱國金案,當地政府行政征收,卻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邱國金,請求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拆邱國金房屋,強占邱國金土地。
民事訴訟先予執行,能用到這個地方嗎?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拆除后20多年了,至今未對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更見不到民事判決了。告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未決,駁回起訴。告行政,又說是司法行為,再駁回起訴。
無論怎么告,就是不進行實體審理,這實際上是法院不作為,不擔當。
三是圖省事,推出“門”去了事。很多案件,辦案人不是“如我在訴”,設身處地為老百姓著想,而是怎么省事怎么來,推出法院大門了事,根本做不到案結事了。
樊軍案,政府方一會兒說合同“解除了”,跟誰解除、如何解除,卻一問三不知。一會又說“找不到房產檔案”,加蓋政府大紅公章的行政合同,是真還是假?如果是假的,如何通過拆遷辦五六道“關囗”的?真是這樣,肯定構成犯罪了,法院應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
邱國金案,20多年過去了,還在空轉程序,該案還能再空轉20年嗎?想想真是太可怕了。(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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