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碧江區法院民二庭法官楊婷婷通過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并力促當事人當庭履行。
原告某商貿有限公司系攝影作品“某某風長袖開衫復古寬松短款”的著作權許可使用人。該作品于2022年8月15日拍攝創作,于2022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平臺發布。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姚某在淘寶平臺開設了一家店鋪,其商品銷售頁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圖片共26張。2024年7月,原告訴至碧江區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該案于7月23日立案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承辦法官楊婷婷收到案件后,迅速厘清爭議,并與當事人電話取得聯系。在多次電話溝通中,被告姚某對原告的維權行為表現出對立情緒,認為其盈利微薄且已關閉案涉店鋪,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認真傾聽被告的陳述,對其耐心勸導、釋法析理。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告姚某當庭支付原告經濟損失、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案件受理費合計2025元。此案得以圓滿化解。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圖片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持續遞增,批量訴訟現象日益凸顯。此類案件被告一方多數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往往主觀惡意輕微。從本案可以發現,被告姚某著作權保護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忽視了圖片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法律合規意識還需要加強。承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兼顧了法律與情理,靈活把握調解方式方法,促成雙方握手言和,進一步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做到了專業上有“深度”、調解上有“速度”、調解糾紛有“溫度”。
下一步,碧江區法院將持續積極采取多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措施,建立訴前調解機制,引入專業力量促和解;強化與行政部門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打擊侵權;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合作,從源頭減少糾紛;注重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以優化營商環境為抓手,持續為碧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司法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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