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離不開“楓橋經驗”
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需要依靠“楓橋經驗”
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更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近年來,泰州法院結合“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工作,堅守“公正司法、能動履職”理念,積極融入社會治理大局,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堅持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讓美麗新“楓”吹遍每一個角落!
泰州中院開設【“楓”景“庭”美】專欄,講述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人民群眾的一線故事,體現法律的尺度,亦包含人性的溫度。
十五年前負債“出走”
十五年后“清帳”解紛
“法官,非常感謝你!這份情我一定忘不了!”近日,泰興市人民法院黃橋人民法庭在訴前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在農村投資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的同時也維系了投資人與村委、村民的和睦關系。
春節期間,在大家滿心歡喜闔家團圓的時刻,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黃橋人民法庭承辦法官劉世浩依然忙碌著。
“肖書記,不要著急,矛盾已經沒有那么激烈了,距離和解不遠了!”“葉老板,我能理解你的心情,我也站在你的角度在幫你爭取,你也要往長遠看,拿出自己的誠意來!”劉世浩在分頭努力做著工作。
時間回到幾個月前,承辦法官劉世浩分到一起投資糾紛案,這段時間跨度長、涉及村民多的案件,讓他也覺得棘手。
招商引資共發展
投資跑路讓人愁
01
2007年,泰興市古溪鎮西雁嶺村還是經濟薄弱村。為了發展村集體經濟,帶動村民致富,西雁嶺村委會與搞養殖的老板葉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村里110畝閑置土地進行規模化生豬養殖,合同租期17年。
葉某承租后,建了170余間豬舍養豬。起初葉某的租金都能按時交給村里。眼看著規模越做越大,38戶村民也分到了土地租金,有些村民還跟著解決了就業問題,形勢一片大好。但在2009年下半年,一個消息如同晴天霹靂,在村里傳開。“聽說葉某的資金鏈斷了!”
沒過多久,外面債主不斷上門要債,也印證了這個事實。如此,村委會不能按時收到租金,村民們意見很大,不斷到村委會討要說法。
2010年6月,葉某不堪債主們逼債,直接拋棄近百頭豬不顧,躲到了外地,從此杳無音信。近百頭豬餓死、病死大半、建豬舍欠的近20萬元的工錢、材料款、村民工資、銀行貸款......如何收拾葉某留下的爛攤子?西雁嶺村村委會一方面把生豬處理掉,償還一部分債務。同時,招引其他養殖戶來承租場地,盡可能地讓豬場產生效益,確保村民的土地流轉金有著落。
首次調解不歡而散
承辦法官一語點醒
02
“你好,我要報警!我們村委會的養豬場被人霸占了!”
2023年底,消失10多年的葉某突然從外地回到泰興,向村委會要索回養豬場,遭拒后葉某同他人強行進駐了養豬場。村委會多次報警,也曾找鎮政府出面協調,均無果。此時,葉某與村民的關系惡化,矛盾進一步升級。鎮政府通過“鎮庭對接”機制,找到了黃橋法庭。
黃橋法庭承辦法官劉世浩在了解案件相關背景后,組織雙方開展了第一次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情緒激動,互相指責對方。
村委會指責葉某
“你不負責任,無權再回來,必須立刻搬出豬舍!”
葉某據理力爭
“我自己出錢建的豬舍,怎么就不能要回來?我走后,你們村委會把我的豬舍轉租出去,租金我也要拿回來!”
第一次調解就這樣不歡而散。
面對如此激烈的爭執,劉世浩盡可能穩定雙方情緒,再擺出事實道理。“雖然村里已經和葉某解除了租賃合同,但豬舍當時也是村委會同意建的,解除合同時沒有處理。即使村里要讓葉某走,也要把豬舍的問題解決好。“他對村委會的人闡明道理,同時也對葉某講:“你占了豬場,即使將來搞經營,和村里關系鬧得這么僵,沒有村民們的支持,你能做的長久嗎?”
二次調解陷入僵局
抽絲剝繭理清資金
03
“要解決目前的問題,就要先把雙方的歷史舊賬算清楚。”承辦法官劉世浩覺得,得一層層理清雙方資金的矛盾點,才能徹底化解本次糾紛。
過了幾天,看到雙方態度有緩和,劉世浩趁熱打鐵安排了第2次調解,本次調解的主題定為“算賬”。村委會核算了葉某出走期間代為墊付的款項為56萬元,但是葉某僅認可其中20萬元。面對葉某的種種質疑,村委會認為葉某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多次提出終止調解,由法院依法裁判,調解再次陷入僵局。
“你們要解決問題,都必須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雙方主張的事實,要有證據支撐,證據才是認定事實的基礎。不能憑主觀臆斷,道聽途說就否認對方,否則就失去了繼續商談的基礎!”劉世浩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勸說道。
根據案件的爭議點,劉世浩組織雙方對有爭議的墊付款項,逐一進行核算。在查實了付款記錄、收款手續、見證人的證明等付款憑證后,村委會墊付款金額基本確定下來。
歷史舊賬終于厘清
糾紛雙方冰釋前嫌
04
“當時建豬舍投資了200多萬,基本沒有收回,出走這些年的租金收益肯定要歸我。”“姑且不計較當年替你善后所花費的精力,如果我們不對外出租,創收幫你還債,你今天還是負債累累呢。”經過多次調解,雙方關系雖然得到了緩和,但對租金問題仍有爭議。
“案件來到了關鍵點,下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沖賬!”面對雙方分歧,承辦法官劉世浩結合租賃合同相關司法解釋對雙方進行了釋明,提出將養豬場對外出租的收益,來沖減代葉某償還的債務。雙方經過深思熟慮,都同意了該方案。
“雙方的歷史舊賬終于厘清,心氣也平順了很多!”到了這一步,劉世浩看到了結案的曙光。
調解現場葉某表示,今后還想繼續租賃養殖場,并展現出了很大誠意,愿意提前支付1年租金,交納保證金給村里,打消村委和村民的顧慮。村委會對葉某表示:“如果你能保證守法經營,我們愿意去做村民的工作,為你經營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至此,經過數次調解,該起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
回顧解紛過程,劉世浩說,作為一名法官,在執法辦案中,應始終秉持“如我在訴”司法理念,努力實現定紛止爭的效果。“本案起初是以排除妨害找到法庭,但法官并未就案辦案,而是積極推動雙方當事人持續十幾年糾紛的一次性化解,實現當事人的’雙贏、共贏’,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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