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流市臭名昭著的劉振偉惡勢力團伙,因懷疑鄰居新建房屋擋了自家的風水,組織了數十人搗毀鄰居劉某升的新建房屋,造成經濟損失近10萬元,于2023年9月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劉振偉案的開庭審理,因受害人劉某升沒有接到通知,定罪罪名過輕,當年參與毀房者仍有多人逃脫處罰、其為害一方的多項劣跡無人過問等情節,而讓受害人感到不滿,遂于近期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抗訴。
案發7年多才落網被抓的背后
劉振偉組織近30人搗毀同村村民劉某升的新建房屋,案發時間是在2016年3月,但其被抓卻在2023年4月,從案發到被抓整整7年多的時間。
期間,受害人多次檢舉,卻有相關部門及個別地方干部為劉振偉背書,稱劉某升房屋違建,所以毀得有理。
事實上,劉某升自建房屋的方式,在當地屬于常規操作,與鄰居調換土地、再加上自家豬欄、雜物房的土地建房,屬于在舊屋上擴建新房。進一步來說,劉某升自建房屋最多屬于未批先建,后續補辦手續即可,于法、于理都不該劉振偉有組織、有預謀地搗毀。
再進一步來說,劉某升的房屋如果真的違法,為何又復建使用至今?
更耐人尋味的是,在受害人劉某升的主張、控告下,2019年11月,北流市公安局將劉振偉列為掃黑除惡追逃人員,并懸賞2萬元網上追逃。這不都是在打臉當年為劉振偉背書的某些地方干部嗎?其背后的保護傘,難道不應該被追責嗎?
涉嫌漏罪、尋釁滋事特征明顯
司法判決書顯示,劉振偉搗毀劉某升的房屋,系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案發前找人商量、計劃行動方案;實施時,分工合作,有發號施令的,有控制劉某升全家人的,有開鉤機搗毀房屋的。
但截止到目前,參與毀房、非法拘禁劉某升全家,涉嫌犯罪者近30人,但目前被抓判刑的才不過8人。
劉某升的抗訴書稱,作為受害人,劉振偉案2023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自己在開庭3日前并沒有收到傳票或接到通知,而是在作出(2023)桂0981刑初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書后,才讓劉某升領取判決書。此一行為,違反了《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嚴重影響了其作為被害人的權利。
劉振偉的房屋
劉某升認為,劉振偉不僅構成毀壞財物罪,其有組織、有預謀地毀房、非法拘禁控制自己全家人的行為,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且屬于社會影響非常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本案中,劉振偉等人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并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重罪輕判?
即便按照一審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劉振偉的犯罪金額亦屬于數額巨大。
經鑒定,申請人被損毀的房屋受損價格為97968元,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受損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額巨大”。故劉振偉的犯罪行為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罪關于“數額巨大”的情形,并非“數額較大”的情形。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振偉屬于“數額較大”并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是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劉振偉的犯罪行為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并且屬于主犯,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
劉振偉此前劣跡斑斑
就劉某升被毀房屋一案來看,劉振偉的行為屬于社會影非常惡劣,公安機關必破案件的重要犯罪人員。
故此,2019年9月北流市公安局懸賞2萬元通緝劉振偉,2023年4月26日被廣東公安機關抓獲,說明劉振偉屬于社會影非常惡劣,公安機關必破案件的重要犯罪人員,亦是本案的犯罪首腦,對其犯罪行為應從嚴從重處理,而不應像一審那樣僅僅輕判兩年有期徒刑。
網上公開追逃信息
更重要的是,此前劉振偉在當地劣跡斑斑,為惡一方,不止一次被警方網上追逃。
劉振偉的老家位于北流的最南端,多年來,其混跡于北流南部數鎮,稱霸一方,號稱為“北流市南部老大”。
2013年,44歲的劉振偉涉嫌強奸13歲幼女付某英,在證據鏈完整的前提下,直到2015年1月,才被北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上網追逃。立案追逃延遲近兩年的案件,本以為劉振偉會得到公正的處理,結果,在一番操弄下,警方竟然采信一個民間接生醫生的證詞,聲稱付某英身份信息上的年齡填報小了一歲,而逃過涉嫌強奸一罪。
此一案,廣受質疑:究竟是官方登記的信息準確,還是一個不明來歷的民間醫生的證詞更有權威性?
當地人都知道,劉振偉早年在北流經營有多項灰色生意,經常與人沖突,逞兇斗橫時有發生。
知情人稱,劉振偉早年在廣東還時常與人群毆,在一次斗毆中,劉振偉方還拿出管制武器恫嚇對方。
2012年,劉振偉與石窩鎮林某發生經濟糾紛,劉振偉指使幾十名馬仔,敲鑼打鼓,抬了兩副棺材送到林某家中,迫使其就范。
劉振偉涉黑涉惡問題亟待徹查
多名受害人表示,公安機此前以“黑惡勢力”對劉振偉進行追逃,現如今人抓到了,公安機關應廣泛收集劉振偉團伙的犯罪線索,切查劉振偉應所有犯罪事實,目前群眾反映其涉嫌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并沒有被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有受害人稱,劉振偉團伙的所作所為均符合該罪名的定義,所涉問題應當徹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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