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作為人民法院止訴息爭的有力舉措,不僅有效節約司法資源,還能實現情、理、法相融合,真正實現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之目的。近日,臨澧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門面租賃合同糾紛,使雙方當事人從各執己見到相互諒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2021年1月,邵某某與A單位簽訂了7間門面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邵某某對租賃門面進行裝修,作為家紡銷售門店。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未續約,但邵某某仍繼續租用該門面。2023年5月,案涉門面產權劃撥到B單位,B單位因工作需要計劃收回上述門面用作辦公場所。B單位多次書面通知并上門與邵某某溝通,希望其盡快騰退所承租門面,但邵某某不以為意,并以處理存貨周期以及未給予其經濟補償為由,一直未騰退該門面。上述情況已持續大半年之久,出于盡快落實辦公場所的考量,B單位遂起訴到法院。
一邊要保障單位辦公場所的落實,一邊要為個體工商戶排憂解難,若一判了之,可能會激化矛盾,引發后續問題。如何實質性化解糾紛成了承辦法官的“心頭大事”。于是,承辦法官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指引,多次聯系原被告雙方,緊扣雙方訴求,結合案情、證據進行釋法說理,把握雙方調解的基礎,巧用庭前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最終,雙方各退一步,邵某某同意及時騰退門面,B單位給予其適當補償,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近年來,臨澧法院秉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訴前、庭前、庭審、庭后、判后全過程,暢通糾紛化解渠道,不斷提升辦案質效和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滿意度。
文:徐超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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