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結伴出行
為避免車主勞累駕駛
通常會幫著分擔駕駛壓力
本是出于好意
但當幫忙駕駛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該由誰來擔責呢?
近日
臨澧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吳某與汪某是朋友,23年11月某日,兩人相約去吃飯,途中汪某覺得有點累,就讓吳某幫忙駕駛車輛。在行駛途中,吳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與臨時停靠在路邊由王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胡某)尾部發生碰撞,造成王某、胡某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胡某無責任。
汪某的小型轎車僅投保了交強險,且已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向胡某的近親屬賠償了198 000元,王某未獲賠償,遂將吳某和汪某訴至法庭,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吳某辯稱,事發時其是幫汪某開車,為汪某提供勞務,故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汪某則辯稱其不是駕駛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王某的損失到底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法院審理
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車輛未投商業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在交強險內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賠償。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本院確定吳某、王某兩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70%、30%。王某各項損失合計為21 430元,應當由吳某一方賠償15 001元(21 430元×70%)。
汪某因感覺自己有點累,遂讓吳某幫忙開車,雙方未約定或支付報酬,吳某向汪某提供無償代駕服務,故其兩人之間形成無償幫工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吳某因代駕過程中致人損害,汪某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賠償額度為15 001元。
但當幫工人存在重大過失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其追償。吳某在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過程中,對前方道路環境觀察不力,未確保行車安全且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認定吳某有重大過失,故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吳某系直接侵權人,汪某作為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并依法享有追償權。鑒于王某在本案中已同時起訴直接侵權人和被幫工人,為減輕訴累,本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酌定吳某對其所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最終應承擔的賠償比例為50%,即7500.5元(15 001元×50%)。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合計15 001元;汪某履行上述第一項義務后可以在7500.5元額度內向吳某追償。
小編感言
幫工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雖是無償提供幫工,但此行為仍然是從被幫工人的利益出發的,基于報償原理,應由被幫工人對幫工活動存在的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好意幫工”也應遵紀守法,尤其是駕駛車輛時更應謹慎安全駕駛,規避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文:胡佳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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