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卡刷流水,將銀行卡和手機卡郵寄后,包辦貸款,當日可到賬!”天下真有如此輕松辦理“貸款”的業務?面對資金需求,是到正規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還是選擇網上“輕松貸”?警惕犯罪就在身邊!
7月30日,碧江區法院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過網絡發現可以在網上輕松辦理“貸款”,便將自己名下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一部手機、一張電話卡郵寄給廣東汕頭的陌生人,同時將手機密碼、手機銀行登錄密碼及銀行卡支付密碼告知對方。徐某某的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共計935,700元,被害人轉入被詐騙資金共計418,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的量刑情節,結合其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用銀行卡、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等具有支付結算的賬戶幫助他人轉賬絕非小事,莫要貪小便宜吃大虧,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信息網絡犯罪危害極大,廣大群眾要增強防范意識,不要成為被害者,也不要淪為犯罪的“工具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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