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男子支付4萬彩禮后與女子訂婚,雙方開始在男方家同居,3個月后女子確認懷孕,并于4天后吃藥流產,此后雙方發生爭執,女方負氣回娘家居住,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女方卻報警稱男方強奸,警方決定不予立案后,女方又以流產致終身不能生育為由,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最終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
余清和朱蘭是夫妻,兩人育有一子余輝,余輝24歲那年,與年僅20歲的阮慧舉行訂婚儀式,后阮慧到余輝家生活,3個月后,阮慧經醫院超聲醫學影像檢查確認懷孕。
不料確認懷孕僅4天后,阮慧就因故流產,此后,雙方因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生爭執,阮慧于流產后1個月回娘家生活。
余輝、余清、朱蘭以阮慧拒不與余輝締結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阮慧及其父母共同返還聘金彩禮,3個月后,阮慧以其被余輝強奸為由,向派出所報案。
警方經調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阮慧不服申請復議、復核,警方經復議、復核后,仍決定維持不予立案,后法院一審判決女方返還婚約彩禮款4萬元。
女方不服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阮慧,可就其訴稱的余輝違背其意愿強行發生關系涉嫌犯罪及余輝故意侵害阮慧身體健康權的問題另行主張權利。
阮慧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賠償因余輝騙阮慧吃藥導致流產引起身體損害以及15個月無法上班造成的誤工經濟損失5萬元,賠償名譽損失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對阮慧不能生育負責,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阮慧與余輝訂婚當晚,余輝趁阮慧酒后頭腦昏沉,將阮慧騙至其家,非法竄入阮慧休息房間,違背阮慧意愿,強行與阮慧發生關系。
次日,阮慧欲報案,后因余輝答應盡快辦理結婚證而未報案,此后,阮慧住在余輝家,但雙方因余輝遲遲不與阮慧登記結婚經常發生爭吵。
后經醫院檢查阮慧懷孕,但4天后,朱蘭認為阮慧脾氣壞,并因此懷恨在心,騙阮慧吃藥致使其流產,經醫生檢查,阮慧今后可能無法懷孕。
余輝、余清、朱蘭辯稱,阮慧既無充足證據證明其曾經懷孕及流產,也無證據證明其懷孕與余輝有關;朱蘭并未誘騙阮慧吃藥并致其流產,阮慧也無科學依據證明其今后無法生育。
訴訟期間,女方向法院申請,對阮慧今后能否再懷孕生育進行鑒定,但經法院3次書面通知,阮慧均未在指定時間,到法院司法技術工作室選擇鑒定機構。
后法院依法采用搖號方式選擇鑒定機構,并分別委托2家鑒定機構,對阮慧今后能否再懷孕生育進行鑒定,2家鑒定機構分別以不屬鑒定范圍及超出鑒定能力范圍為由,予以退鑒。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對阮慧提供的民事訴狀復印件、仙民初字第75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該組證據能夠證明余輝與阮慧在訂婚后同居生活,但無法證明余輝強暴阮慧。
對阮慧提供的仙游縣南門婦產醫院超聲醫學影像報告單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該證據能夠證明阮慧與余輝同居后有懷孕,但不能證明余輝強暴阮慧。
對阮慧提供的派出所受案回執復印件、不予立案通知書、復議決定書、復核決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無法證明余輝強暴阮慧或阮慧今后無法生育。
對阮慧提供莆民終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控告狀復印件、鑒定申請書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該組證據能夠證明阮慧與余輝間存在婚約財產糾紛。
對阮慧提供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該證據能夠證明阮慧因不服婚約糾紛的一、二審判決,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事實。
對阮慧提供的福建省莆田市第一醫院門診病歷原件、檢驗報告單3份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沒有結論性意見,無法證明阮慧今后無法懷孕。
對福建恒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退函回執》、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回復函》及法院立案庭出具的《退案通知》原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
該組證據能夠證明,阮慧在現有條件下提出對其今后能否生育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及鑒定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阮慧有權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阮慧主張“被騙吃藥致流產且今后無法懷孕生育”,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阮慧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且朱蘭予以否認,故阮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雖然阮慧也在庭審中向法院申請,對其今后能否再懷孕生育進行司法鑒定,但經法院3次書面通知,阮慧均未在指定時間選擇鑒定機構,應視為阮慧自動放棄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
綜上,判決駁回阮慧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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