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男子從火車站接4人到客運站后收取160元,被認定為非法營運并罰款1萬元,男子陳述申辯和行政復議無果后,以自己是棋牌室老板、接人屬于拼車和拓展客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交通局卻說處罰合理合規,最終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
周平54歲,家住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是一家棋牌室老板,事發當日18時許,周平通過他人介紹,駕駛川QA56XX小型汽車,到宜賓西站接到趙科、張瑜夫婦及其他2名男性乘客。
該車到達南溪區金鴻客運站后,趙科夫婦支付周平70元現金,另兩名乘客微信支付90元費用,雙方均互不認識。
3日后,區交通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案件移交單及關于密接張瑜的軌跡調查報告,內容為周平涉嫌非法營運,移交區交通局調查處理。
區交通局分別對證人張瑜、趙科、趙洲進行詢問,并將前期了解情況作為線索追蹤,繼續開展調查,后于6月5日查獲牌號為川QA56XX的涉案車輛。
7月12日,區交通局經研究討論,認為周平未經許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周平不服進行陳述申辯、行政復議均無果,后將區交通局和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提出如下理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的相關拼車政策,結合政府倡導的鼓勵消費券刺激消費方法,周平利用早晚上下班順風車,給宜賓的棋牌室做點宣傳,主要是面對宜賓南溪要上下的人群。
周平想著,既然在兩地之間來往,就會有喝茶談事應酬的可能,就利用閑置的車作為宣傳,想發展點潛在的客源,事發當晚就是這樣。
周平在西區加氣站加氣,發布回南溪拼車信息后,聯系上4個高鐵站回南溪的人,其中2個人消費購買了3張消費券70元,2個人購買了四張消費券90元,共計160元。
消費券有2種發放方式,一是車上宣傳銷售,二是在棋牌室消費后可選消費券,憑券銷售一次順風車服務,但執法部門對車上收的金額只認車費不認消費券,憑單方面證人證詞認定周平違規。
不是車上產生了現金交易就是車費,也不是除了營運就不能接待生意應酬服務,周平的棋牌室還有另外多種優惠拓客方式。
如今周平身患疾病,年過半百,為度過生活難關,做點維持生計的事,哪怕擦點邊,也不應這樣無情,周平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未依理執法,屬單方面強制認定,請求撤銷。
區交通局辯稱:
1.道路運輸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交通局具有道路運輸管理職責,是合法的行政處罰主體。
2.《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3萬元罰款。
周平駕駛的川QA56XX小型汽車為非營運性質的私家車,無道路運輸證,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周平無從業資格證,周平所稱的自助棋牌室無營業執照。
事發當日,周平通過微信聯系,駕車到宜賓西站接到趙科、張瑜,當時車上已有另2名男性乘客,后趙科夫婦支付周平70元現金,另2名乘客微信支付90元費用,雙方均不認識。
《四川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三》規定:7座以下車型,適用《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違法行為首次被查處的,處1萬元罰款。
交通局從立案、調查到結案,均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區交通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周平訴求。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周平僅對區交通局提起訴訟,法院依職權追加區政府為本案共同被告。
周平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選擇向區政府申請復議,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不屬于未經復議程序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的情況,因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1款關于6個月起訴期限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9條規定,公民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并以復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
本案中,周平于12月23日收到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明確告知,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周平于次年1月19日向法院遞交訴狀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15日起訴期限,綜上所述,裁定駁回周平起訴。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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