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人民案例庫2023-03-1-257-001號案例,可知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還是幫信罪中“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從行為方式上看,前者強調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送詐騙短信、發布詐騙信息等,屬于信息通訊層面的行為;而后者強調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作廣告、拉客戶或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投放廣告以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屬于網絡平臺層面的行為。
王某勝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關鍵詞:刑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廣告推廣 單位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勝注冊成立廣東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并招錄被告人王某捷、謝某平等人作為公司員工。王某捷、謝某平按照王某勝的要求,通過網絡發帖等方式尋找需要做廣告推廣的“客戶”并與“客戶”協商價格。價格談妥后,王某勝將“客戶”的網站鏈接發送給“代理”張某龍(另案處理),張某龍利用他人的正規資質為“客戶”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戶”)。之后王某勝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客戶”支付的廣告費并扣除傭金,再向張某龍提供的銀行賬戶轉入廣告推廣費用。同年3月至案發,王某勝等人明知“客戶”的廣告系虛假貸款網站,仍通過上述方式收取廣告費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354529元,非法獲利共計513933.5元。其間,王某捷按照王某勝的要求,為QQ昵稱“激情速度8”“阿凡達”“心若沉浮”“沒浪夠不回家”“森林”等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收取廣告費共計1123475元,為王某勝非法獲利243408元,其本人非法獲利14000元;謝某平為QQ昵稱“溜溜溜發發”“凱迪拉克”等虛假貸款類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收取廣告費共計1231054元,為王某勝非法獲利270525.5元,其本人非法獲利12800元。三人共同為上官某(已判刑)詐騙團伙提供詐騙軟件廣告推廣并收取廣告費444000元,非法獲利97691元。
黑龍江省嘉蔭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黑0722刑初6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王某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謝某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沒收三名被告人違法所得,部分用于退賠上游詐騙犯罪未取得退賠的被害人,余款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勝、王某捷、謝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王某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捷、謝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綜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對王某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王某捷、謝某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爭議點:第一,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中“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從行為方式上看,前者強調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送詐騙短信、發布詐騙信息等,屬于信息通訊層面的行為;而后者強調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作廣告、拉客戶或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投放廣告以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屬于網絡平臺層面的行為。本案中王某勝等人通過網絡平臺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符合幫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第二,為幫助網絡犯罪推廣而注冊成立公司,后與公司其他人員共同實施廣告推廣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是指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決策機構決策后,由直接負責人實施的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經費、能以自己名義承擔責任的組織。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或是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均不構成單位犯罪,而屬于個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本案中王某勝以招攬非法網絡軟件推廣為目的注冊成立網絡公司,公司成立后亦以通過網絡平臺為非法軟件提供網絡推廣為主要經營業務,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之一、第287之二
一審:黑龍江省嘉蔭縣人民法院(2021)黑0722刑初62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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