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發布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第35條“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中明確提出了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學界呼吁多年的限制犯罪附隨性制裁措施的問題終于向前邁出了巨大一步。
所謂犯罪附隨性制裁措施,往往不規定在刑法中,而是在其他法律或政策,甚至是社會公約當中對于受過刑事處罰人員的限制,比如:前科報告制度、企事業單位為員工辦理入職時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國家公務員資格審查時對兩代或三代人無犯罪記錄的要求。
這些出于懲前毖后的需要,本也無可厚非,但長期以來,由于司法實踐中重刑主義的傾向,導致刑事打擊面較寬,一些較輕微的非暴力性的犯罪,例如:酒后挪車被抓、正當防衛過限的輕傷害案件、一些經濟、金融犯罪中的職工從犯等等,或是事出有因,或是無心之過,一旦遭到刑事處罰,犯罪記錄就會伴隨終身,甚至影響下一代,這樣對于他們的懲罰似乎就過重了,也不利于發揮刑法的教育功能,幫助他們真正回歸社會,反而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發二次犯罪。
因此,法學界一直在呼吁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或是進行輕罪犯罪記錄封存。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我國也并非新鮮事物,早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已經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一部分納入,即:
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兩高兩部《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但以上僅限于對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保護。
2023年8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聯合發表了題為《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及其制度供給》的文章,其中指出:
面對大量的輕罪案件,我國單一的刑罰,加之更為嚴苛的前科處罰(前科報告、職業限制、政審等),使得很多輕罪案件展示出“輕罪不輕”、犯罪行為及其后果“倒掛”現象,這容易把輕罪之人推向社會的對立面,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它對職業的限制沒有考慮職業的關聯性,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有必要對該制度進行系統性的清理。
如今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得以明確,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次重大進步。
南宋理學家真德秀有云: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猶政事之必因風俗也。為政而不因風俗,不足言善政;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謂良法。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對法律之外人之常情的回應,是為冰冷的法律條款增加了一道溫情關懷,也是對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貫徹。
有良法必有善治,讓我們拭目以待。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主做業務:刑事辯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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