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行人了,我要報保險”
“保險公司,我車追尾了”
“我車撞石墩上了”
購買車險的初衷是為
保障車主的行車安全和財產安全
但有些人卻動起了“歪念頭”
用盡各種手段“薅羊毛”牟取不當利益
近日
臨澧法院審結一起
六人團伙涉保險詐騙犯罪案件
案件簡介
楊某清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公司,從事汽車修理、保養、清洗服務等業務,后其成為多家保險公司的維修指定定損處。在經營期間,楊某清在與張某軍熟絡后逐步了解到保險理賠中有漏洞可鉆,且得知其幫助保險公司代為查勘,會操作虛假保險事故,于是便吸納其為公司員工。為騙取保險金,同時也為爭取到車輛維修業務,提高公司效益,楊某清便號召公司員工楊1、楊2等配合張某軍進行保險詐騙。
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間,楊某青、張某軍、楊1、楊2、陳某(某保險公司公司查勘員)、王某青單獨或伙同保險公司查勘員及前來想“免費”進行車輛維修的車主,以車輛追尾、撞上石墩、撞傷行人等方式自導自演偽造交通事故現場、編造虛假事故原因來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六人共作案13起,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張某軍、楊1還伙同他人使用第三人(不知情)車輛虛構保險事故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其中張某軍參與3起,涉案金額200172元;楊1參與2起,涉案金額76608元。
法院審理
經查,保險詐騙罪對犯罪主體作了具體規定,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張某軍和楊1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參與的幾起案件中,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員對于他們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均不知情,且張某軍、楊1與具備上述身份的人員之間沒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均是其自己客觀上實施了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故張某軍和楊1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軍、楊1、楊某青、陳某、楊2、王某青作為或者伙同車輛投保人、被保險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軍、楊1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制造虛假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
結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其他量刑情節,臨澧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軍、楊1、楊某青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三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楊2、王某青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的刑罰,并處人民幣一萬元的罰金。
小編感言
此案件中有多起均是保險查勘員與汽修廠員工、車主合作展開的詐騙,這是保險詐騙中最典型的一種,由于汽修廠員工對于保險定損、理賠等十分熟悉,較易利用“職業優勢”實施騙保,所以汽修廠已成為作案“多發區”。各位車主要堅守道德底線,不要被“免費”修車沖昏頭腦,保險查勘員和汽修廠員工也應堅守職業道德,不要試圖去觸碰法律底線。
車險不是生財之道,也不要妄想發不義之財,保險詐騙行為嚴重擾亂保險理賠秩序,侵犯保險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希望大家能夠正確看待保險,使用保險,不要自作聰明,存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文:胡佳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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