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2024年7月26日上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興福鎮東毛村居民耿新書,向博興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博興法院)遞交了《中止審理申請書》,以警方受理其刑事控告為由,請求中止審理其為被告的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耿新書到博興法院遞交《中止審理申請書》
三天前,7月23日下午,博興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受理了耿新書控告原東毛村主任王某德涉嫌虛假訴訟、職務侵占、隱匿會計憑證刑事犯罪一案。
10幾天前的7月12日下午,博興法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耿新書坐在了被告席上。把耿新書告上法庭的,是耿新書的姑表姨夫王某德。
原告王某德訴請博興法院判令被告山東萬陽廚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陽廚業)、耿新書(萬陽廚業股東、法定代表人)、耿新書的妻子(萬陽廚業股東)支付其土地租金83萬余元、土地占用費近28萬元共計110多萬元。
該案開庭前的7月9日,耿新書向主審法官提交了“庭審網絡直播”、“請求行政庭將該案移交民庭審理”、“向興福鎮政府調取王某德交納案涉土地9萬元土地費存根以及向博興縣農村信用聯社調取村委會將該筆土地費存入銀行的存款憑證或現金收款憑證”、“檢察機關受理抗訴申請請求法院中止審理該案”等多個書面申請書。
“幾年前,第一次開庭,坐在法庭上,我很緊張,長這么大,沒經歷過這種事兒,腿肚子都哆嗦”,46歲的耿新書說,“現在,我一點兒不緊張了,學會主張權利了,敢說話了,敢提問題了,也敢辯論了”。
三年半前的2020年11月,王某德以萬陽廚業、耿新書為被告、耿新書的妻子為第三人,向博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并清除土地上的地上物,返還案涉土地。該案歷經縣、市、省三級法院審理、審查,做出判決和裁定,法院判決萬陽廚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于博興縣興福鎮東毛村村北1200平方米訴爭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返還給王某德。
耿新書和王某德都是博興縣興福鎮東毛村人,而且是親戚關系,走到訴訟這一步,“就是撕破了臉皮”,耿新書表示,“我看透了王某德的訴訟目的——他利用假公章收據,先通過排除妨害訴訟,侵占村集體土地,再利用排除妨害案生效判決,通過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獲得巨額土地租金,既侵占了集體土地,又獲得了土地租金,一箭雙雕,最后把我趕走,將我花了一百多萬元建成的廠房據為己有,可謂一舉多得”。
濱州市檢察院受理排除妨害案抗訴申請通知書
經歷近四年訴訟之后,2024年6月27日,耿新書就排除妨害一案,向濱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并被受理。
利用閑置土地建廠創業
興福鎮被譽為“中國廚都”
興福鎮地處博興縣東南部,東與東營市廣饒縣搭界,南與淄博市臨淄區毗連,西與曹王鎮接壤,北與湖濱鎮相鄰,是全國最大的商用廚具生產基地,上世紀九十年代曾以民營經濟“興福現象”聞名中外,擁有“中國智慧廚都”等城市名片。
2024年1月,興福鎮黨委書記王兆建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介紹,興福鎮的商用廚具年總產值300億元,占到了全國市場份額的40%以上。
在這樣濃厚的創業氛圍下,耿新書想利用村閑置土地建廠創業。耿新書創業利用的這塊閑置土地,就是后來王某德與耿新書之間發生法律糾紛的案涉土地。
此前的2007年,東毛村經過三次“拔地”,村里剩余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部分閑置土地,村委會后來都種上了樹木。
“2014年1月,我找到時任村主任王某德,講了我自己要創業的想法,他非常支持,給我介紹了村里閑置土地分布情況,最后選中了案涉土地”,耿新書告訴筆者,“王某德當時對我說,年輕人創業不易,村委會大力支持,這塊土地先用著,等企業創辦起來盈利了,再說費用的問題”。
耿新書把案涉土地上的樹木砍伐賣掉,“賣樹的錢,都交給了時任村主任王某德,由他轉交村委會”,接著在案涉土地上開始建設廠房,并設立萬陽廚業。
建設廠房時,王某德推薦耿新書使用他的混凝土,出于對王某德的感謝,耿新書建廠所有混凝土,都由王某德開設的商砼公司提供。
耿新書投資近百萬元,歷時兩年多時間,把廠房建設完畢并開始營業。萬陽廚業經過五年時間的艱苦經營,逐漸打開了市場。
案涉土地上的萬陽廚業廠房一角
“在此期間,王某德一直沒有主張過土地使用權和租金的事兒”,說話嗓門本來就挺高的耿新書,講到這里,顯得有點激動,聲調一下子提高了不少,“到了2020年,在萬陽廚業盈利時,王某德卻突然把我們告上法院,說土地是他的,要求排除妨害,把土地還給他”。
判決被指采信虛假證據嚴重違法
王某德排除妨害案起訴狀
2020年,王某德將、耿新書及其萬陽廚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萬陽廚業排除妨害,清除案涉土地上的地上物,將案涉土地返還王某德。
王某德落款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的民事起訴狀中記載:“2007年10月11日,原告與東毛村委會訂立協議一份,東毛村委會將村外面積1200平方米的閑置土地交于王某德使用。王某德于同年10月17日向東毛村委會支付費用9萬元人民幣。”
12月1日,博興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德訴被告萬陽廚業、耿新書、第三人耿新書的妻子排除妨害一案。
博興法院
12月18日,博興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后變更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
耿新書說,王某德起訴狀中所述,王某德2007年10月11日與東毛村委會訂立的將1200平方米案涉土地交于王某德使用的協議,“根本就不存在”,而且,訴狀所稱王某德于2007年10月17日向東毛村委會支付費用9萬元人民幣,“也沒有信用社代為收款的入款憑證”。
博興法院認定原告王某德為1200平方米案涉土地權利人事實成立的主要證據是,王某德提交的日期為2007年10月17日的9萬元收據一份、日期為2007年10月11日的王某德的妻子和兒子簽名的“拔地”公示各一份,以及庭審后主審法官2021年7月21日對謝某生和劉某泉兩位證人所作的筆錄。
耿新書介紹,萬陽廚業提交的東毛村委會經備案的公章及興福鎮派出所相關證據,證明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收據和兩份公示中加蓋的東毛村委會公章系未經備案的假公章,王某德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交納“拔地”款、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謝某生和劉某泉的筆錄,只能證明村委會通過“拔地”方式競拍過村集體土地,不能證明王某德實際交納了9萬元“拔地”款。
耿新書說:
“我們申請法院調取王某德2007年10月11日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原件及2007年10月17日交納9萬元的‘拔地’款相關會計憑證、交費存根、銀行流水等證據,法院不去調取,也沒給我們答復和解釋。
我們申請對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拔地’款收據進行字跡書寫時間及公章真偽等問題進行鑒定,法院也不予答復。
對王某德有利的,法院就去做,比如,庭審后對謝某生、劉某泉所作的筆錄。對王某德不利的,對我們有利的,法院卻不去做,比如,就不去村委會和銀行調取王某德交納9萬元‘拔地’款的交費存根、會計憑證和銀行流水。”
博興法院一審判決
該案于2021年7月16日開庭后第13天、主審法官2021年7月21日對謝某生、劉某泉做筆錄后第8天——2021年7月29日,博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萬陽廚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1200平方米訴爭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返還給原告王某德。
萬陽廚業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向濱州中院提出司法鑒定書面申請,提交包括三任村支書證明王某德9萬元‘拔地’款收據上的公章系假公章等新證據,其中兩位證人出庭作證。
萬陽廚業二審司法鑒定申請
2021年9月17日,濱州中院對該案進行了法庭調查。
濱州中院二審判決
濱州中院認為,被上訴人王某德主張其權利來自于東毛村委會公開競價,即被上訴人與村委會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關系。在東毛村委會沒有主張被上訴人權利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上訴人萬陽廚業以加蓋印章問題,抗辯被上訴人對于涉案土地的權利主張,不能成立。
2021年10月18日,濱州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陽廚業對終審判決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2022年9月14日,山東高院審查后做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萬陽廚業對一、二審判決和省高院裁定不服,向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2024年6月27日,濱州市檢察院受理了抗訴申請。
耿新書表示:“我們提交了10多份新證據,相信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力,糾正王某德利用偽造證據通過虛假訴訟法院做出的枉法判決。”
真假公章“鎮”字之別
合法有效的公章,只能有一枚。
王某德訴萬陽廚業排除妨害一案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上,卻出現了兩枚東毛村委會公章。
萬陽廚業認為,王某德提交的證據材料上加蓋的“博興縣興福鎮東毛村村民委員會”公章中的“鎮”字是“三橫”的鎮字,“三橫”鎮字公章是假公章,而鎮字為“一豎”的公章才是真公章。
實際上,公章真假評判標準,是指公章有無依法備案。
上圖為王某德證據上未備案的“三橫”鎮字公章(假公章)
“一豎”鎮字公章,經過依法備案,也即真公章;“三橫”鎮字公章——王某德提交的收據、公示等證據材料上的公章,未經依法備案,也即假公章。
信息公開,“三橫”鎮字公章系假公章
耿新書告訴筆者,以前打官司,沒有經驗,不懂咬文嚼字,“排除妨害案開庭時,我在法庭上講,時任村主任王某德讓我使用案涉土地,結果庭審筆錄上卻沒有打上‘時任村主任’這幾個字,當時我不懂,也沒在意,后來發現這個問題,卻為時已晚”,為此,“吃一塹長一智”的耿新書,不僅學會了收集、固定證據。
果然,耿新書找到了一些新證據:
參加2007年10月11日、12日“拔地”的東毛村村民,交了“拔地”款后取得村委會出具的收據,以及2008年5月29日村民向村委會繳納變壓器保險費時,東毛村委會出具的這些收據,加蓋的均是備案公章,也即“一豎”鎮字公章,是真公章。
對于公章真假問題,耿新書向興福鎮政府申請信息公開。2024年5月10日,鎮政府出具了信息公開告知書。
根據興福鎮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東毛村委會公章為備案公章(真公章)有兩種:一種是1995年至2010年使用的“一豎”鎮字公章,一種是2011年至今使用的帶有編碼的“三橫”鎮字公章。
上圖為1995年-2010年使用的“一豎”鎮字備案公章(真公章)
上圖為2011年至今使用的帶有編碼“三橫”鎮字備案公章(真公章)
王某德的9萬元收據所用的假公章
王某德的妻子簽名的公示上的假公章
王某德的兒子簽名的公示上的假公章
耿新書說:“除了一、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以上新證據也更加證明,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的‘拔地’收據及兩份公示上加蓋的公章,都是未備案的假公章,王某德的收據、公示是偽造的、是虛假的。”
調查筆錄不能證明土地款已交納
耿新書指出,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收據是偽造的虛假證據,博興法院給謝某生、劉某泉兩位證人所做筆錄,也不能證明王某德9萬元“拔地”款已交納。
耿新書多次對比謝某生、劉某泉兩位證人的筆錄,包括這次向濱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提交的新證據——警方對謝某生所做的詢問筆錄,更是得出和之前一樣的結論,“法院筆錄根本不能證明王某德交了9萬元案涉‘拔地’款”。
2021年7月21日,博興法院法官對謝某生所做筆錄記載,謝某生答:“……這份收據中的‘謝某生印’印章是我的,‘謝’字不是我寫的,上面‘劉’字指的是劉某泉。收錢時是先交錢,后拔地,銀行當時去收的錢,不交錢就沒法拔地……印章是我交給王某德的,王某德蓋的我的章,因為當時我沒有在家。”
2021年7月21,博興法院法官對劉某泉所做詢問筆錄記載,劉某泉答:“是我簽的,當時我是在村委幫助記賬,幫助的有好幾個人,當時村委為了修路,沒有錢,就通過拔地方式,收上來的承包費用來修,當時拔地是公開的,村民都知道,先交錢后拔地,謝某生是村委委員,他負責收錢,銀行的工作人員在現場收,王某德一共拔了三、四塊地,拔地是村委公開進行,很多村民在場參與拔地。”
2021年11月4日,謝某生接受警方詢問筆錄顯示:
對于警方“賣土地集資修路情況”及“2007年賣樓區賬目情況”的詢問,謝某生回答:
“……我在當年(2007年-筆者注)8月底的時候就因為自己的買賣的原因就不去村委里了,之后的情況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我不去村委里之后我就將我手里的錢和賬本交到了我們村的謝某奎的手里。”
“賣樓區的賬目我沒有經手……收款單上有我的手戳和簽字,這些簽字不是我本人簽的,手戳是王某德跟我要的手戳蓋的,收款單是當年后期補的。”
耿新書講道:“筆錄充分證明,2007年10月,謝某生本人并不在‘拔地’繳費現場。王某德是否交納了9萬元的‘拔地’款,謝某生、劉某泉都不是親眼所見,不能證明王某德2007年10月17日已支付9萬元‘拔地’款。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的假公章收據是偽造的,是虛假的。”
9萬元假公章收據,疑點重重
排除妨害一案中,王某德提交的主要證據有三個:加蓋假公章的9萬元樓區收據和兩份公示,兩份公示上,是其妻兒的簽名。
耿新書認為,9萬元收據和兩份公示,加蓋的都是假公章。公示上面的簽名,是王某德的妻子和兒子,不是王某德本人。
“公示不能證明王某德及其妻兒依法競拍到案涉土地。9萬元假公章收據,不能證明王某德已交納‘拔地’款,而謝某生、劉某泉的筆錄,不能證明他們親眼看到了王某德交納了該筆款項”,耿新書說,“到今天為止,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德依法競拍到案涉土地并交納了9萬元‘拔地’款。法院判決王某德是案涉土地權利人,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判決萬陽廚業將案涉土地返還給王某德,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王某德的妻兒簽名的假公章公示
王某德的9萬元假公章收據
萬陽廚業向濱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提交了10多份新證據,證明王某德偽造收據虛假訴訟。
上圖為村民謝某某真公章拔地收據
上圖為其他村民真公章拔地收據
上圖為王某德2007年2月1日12.1萬元假公章收據
接受筆者采訪時,耿新書將2007年謝某某及其他村民“拔地”收據和王某德的9萬元假公章收據進行比對,指出諸多不同之處:
首先,謝某某和其他村民的收據,右上角編號是0040731,0040729,0040737,0040736,編號前無NO字樣,而王某德收據右上角編號是0212341,編號前還多了NO字樣,兩種編號相差了171604位數,很明顯王某德收據不是出自2007年的收據。
其次,謝某某和其他村民收據上的公章,旁都有時任村主任王某德簽名及日期,而王某德收據上沒有其本人簽名。而且,王某德收據上日期2007的第二個“0”明顯將“1”人為改成了“0”,但看起來更像英文字母“D”,人為改動的痕跡太明顯。
再次,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假公章收據右上角編號為No 0212341,王某德2007年2月1日的12.1萬元的收據右上角編號為No 0212355(這次作為新證據已提交濱州市檢察院)。“兩份收據對比來看,很明顯出自于同一本收據,都是加蓋的假公章”,耿新書感覺更蹊蹺的是,2007年2月1日的收據編號,竟然大于2007年10月17日的收據編號14個數,按常理說,開具收據,都是按編號從小到大,從前往后使用,王某德的兩份收據,卻恰恰相反,前面開具的收據編號數字竟比八個半月后開具的還大了14個數——不符合常理,很明顯,這兩份收據,都是虛假的、偽造的。
萬陽廚業向濱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認為:
王某德提供的9萬元收據和兩份公示上蓋的假公章,違反《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該收據和公示的形式、來源不合法,內容不真實,不具有證據三性中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證明力,不能證明王某德為案涉土地權利人。應當屬于“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
原審法院認定王某德為案涉土地權利人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是不合法的,是虛假的、偽造的,沒有證明力,因此,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德通過參與競價租賃方式取得案涉土地1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基本事實采信了王某德偽造的虛假證據,也即原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
同一地塊,出現真假兩張收據
在耿新書訴博興公安局行政訴訟案中,王某德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提交了一份村民某某某“拔地”交費收據——這張編號為“No 0212352”的4 萬元“三橫”鎮字假公章收據,原件在王某德手里,“王某德可能忘了,真收據一直在人家村民手中”,耿新書說,“王某德在博興法院的案子太多了,他自己可能都不記得哪個案件提交的是什么證據了”。
王某德提交的村民某某某2007年10月11“拔地”4萬元假公章收據
村民某某某2007年10月11日“拔地”4萬元真公章收據
村民某某某 2007 年 10 月 11 日的4 萬元“拔地”款收據,加蓋了東毛村委會“一豎”鎮字備案公章——這張編號為0040736真公章收據原件,在一位村民手中保存。
耿新書向筆者介紹了這份真公章收據的來歷,某某某“拔地”后,又把這塊地轉讓給同村一位村民,并把這張“拔地”收據也給了這位村民。
“我在排除妨害案訴訟期間,向這位村民要了這張收據,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村民不想得罪王某德,要求我把收據上‘某某某’三個字蓋住再提交。案子開完庭后,真公章收據原件,被這位村民收回了。”
同一村民,同一時間,同一地塊,同一金額,卻出現兩張截然不同的“拔地”收據,對此,耿新書認為,“王某德提交這張假收據的行為,已涉嫌偽造證據”。
經歷了這幾年的官司,耿新書悟出很多道理,不無感慨地說:“有些事情,鄉親們看在眼里,記在心里,鄉里鄉親的,抬頭不見低頭見,七大姑,八大姨,里外遠近都是親戚,在這個人情社會,有些話雖然不好說到明面上,但是心里都清楚,大家也都有了證據意識,像這位村民手里的這張4萬元真公章收據,他說會保管好,因為這是重要證據,不敢也不能銷毀,因為這是真的,以防以后司法機關或其他權力機關調查有關問題時,好用證據說話。真實證據,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武器。”
耿新書相信,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濱州市檢察院,在審查這起抗訴案件時,“如果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一定會依法秉公處理,不枉不縱,保護國家財產集體土地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
司法鑒定和調取證據,均未獲準
排除妨害案訴訟過程中,萬陽廚業和耿新書向博興法院遞交調取證據和司法鑒定申請,但均未獲得響應。
針對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假公章收據等證據不能證明其支付“拔地”款問題,耿新書曾找村委會要求提供相關會計賬簿憑證,但村委會不提供。
萬陽廚業一審調取財務憑證申請書
2020年12月16日,萬陽廚業和耿新書向博興法院遞交書面申請,請求博興法院調取東毛村委會依法應當存檔的2007年10月11日王某德與村委會簽訂的案涉土地租賃合同原件、2007年10月17日王某德的付款會計賬簿底聯、人民政府將案涉土地變為宅基地的批準手續。
耿新書一審司法鑒定申請
針對王某德提交虛假證據問題,2021年7月14日,萬陽廚業和耿新書向博興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博興法院組織鑒定機構對王某德提交的9萬元收據及“三橫”鎮字公章進行司法鑒定,以甄別該收據日期、簽名及公章真假等問題。
但是,博興法院既未調取9萬元“拔地”款的會計憑證等證據,也未對相關證據進行司法鑒定,更未在一審判決中對確定案件事實極為重要的“調取會計憑證”及“申請司法鑒定”事項進行任何記載與評價。
濱州中院對排除妨害案進行二審期間,耿新書就被上訴人王某德提交的有關證據申請司法鑒定,二審法院未予準許。
東毛村委會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權人,對于案涉土地的流轉或租賃情況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但蹊蹺的是,本案一、二審法官都沒有把東毛村委會作為第三人追加進來,因此無法查清王某德是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權人這個關鍵事實。
排除妨害案應以政府確權為前置
萬陽廚業及耿新書在抗訴申請中指出,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應當是建立在請求人擁有合法明確、無爭議的土地使用權確權憑證基礎上,但是,王某德既沒有案涉土地使用權確權憑證,也沒有與東毛村委會簽訂案涉土地租賃協議,更未交納案涉土地費用。
排除妨害請求權,以請求人享有物權為前提,不能脫離物權獨立存在。本案中,案涉土地權屬不清,應先行解決案涉土地的使用權屬問題,因此,本案爭議焦點本質為案涉土地使用權權屬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因此,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為前置條件,對人民政府處理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并非民事訴訟管轄的范疇。
根據《民訴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博興法院一審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王某德的起訴。
耿新書介紹,萬陽廚業在排除妨害案答辯時,曾經提出過上述問題,“但是,法院不予理會,應該是故意為之,枉法裁判”。
萬陽廚業抗訴申請書最后總結認為,排除妨害案問題太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原審法院把本案的案涉土地使用權屬爭議認定為“排除妨害糾紛”,案由定性錯誤,管轄錯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除了上述諸多問題,新提交的十幾個新證據,也足以推翻原判決。
賬目問題,紀檢和警方正在調查
耿新書就王某德未交納9萬余“拔地”款卻通過訴訟侵占集體土地、拒不交接任職村主任期間賬目及會計賬簿憑證等問題,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就王某德在沒有耕地使用審批手續情況下,非法出讓村土地永久使用權,導致交納了出讓費的村民無法正常使用土地等問題,已有更多村民聯名對王某德進行實名舉報。
部分村民聯名舉報信
耿新書說:“激起民憤了!還有很多村民,敢怒不敢言,還有的和王某德是親戚關系,不好出頭。如果有關部門深入調查,會有更多村民講實話。”
博興縣紀委2021年8月11日信訪答復
2021年8月11日,博興縣紀委就耿新書有關信訪問題進行答復:
1、關于涉及陰陽公章、虛假合同等問題,根據管理權限和受理范圍規定,舉報人應依法向到公安機關進行反映。
2、經詢問,并沒有發現東毛村在2007年至2008年期間有河堤、河灘賣給臨淄窯廠,臨淄窯廠從東毛村拉過土,給東毛村換了個大變壓器,經調查相關人員,稱相關賬務已丟失,調查組將繼續調查。
3、2007年初,東毛村村委為了修路籌集資金,進行了一系列的籌資活動,包括承包耕地、上拔村莊周圍的空閑地、上級補貼等,經調查相關人員,稱相關賬務已丟失,將做進一步調查核實。
興福鎮政府2021年11月3日接收告知書
耿新書就王某德有關問題,向中央第九督導組進行實名舉報,博興縣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中央第九督導組轉辦的舉報材料后,高度重視,隨即轉交興福鎮政府配合協助處理。
興福鎮時任黨委書記相軍(2021年12月升任博興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高度重視耿新書舉報的有關問題。2021年11月3日,興福鎮政府及時將交辦情況告知給信訪人耿新書。同時,興福鎮政府及時責令東毛村委會處理有關事宜。
根據興福鎮黨委、政府的交辦指示,東毛村委會向王某德發出《調閱會計資料通知書》,要求王某德于2021年11月6日將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交到村委會,但是,王某德逾期沒有交接,亦未說明理由。在此情況下,村委會根據興福鎮黨委、政府安排,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移交線索。
興福鎮政府2023年7月28日信訪答復
2023年7月28日,興福鎮政府李竹國鎮長簽發(2023)第51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對耿新書信訪問題予以答復,其中,針對王某德會計原始憑證等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針對2005年3月至2007年10月王某德任職期間會計原始憑證及單據提供不出來的問題,興福鎮黨委、政府已安排興福鎮東毛村村委會,于2021年11月1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發函移交線索,由博興縣公安局調查辦理中。
耿新書說:“縣紀委和鎮政府上述信訪答復,當時我表示滿意。雖然現在紀檢和警方還沒出具調查結果,正在調查辦理之中,但是,畢竟讓我看到了希望。”
刑事控告,博興經偵已受理
耿新書拿到博興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刑事控告《受案回執》
2024年7月22日下午,耿新書來到博興縣公安局,對王某德涉嫌虛假訴訟、職務侵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刑事控告,引起博興縣公安局高度重視。
2024年7月23日上午,博興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對控告人耿新書做了詢問筆錄,并于當日下午,控告人耿新書拿到了《受案回執》。
耿新書說:“盡管被控告人的社會關系錯綜復雜,但是我相信,博興公安局將會依法進行調查,做出經得起法律和時間檢驗的公正結論。”
請求博興檢方回避抗訴申請案
2024年7月23日下午,耿新書趕到濱州市檢察院,向濱州市檢察院遞交了《回避申請書》,請求參與辦理其抗訴申請案的博興縣檢察院檢察官及博興縣檢察院回避。
濱州市檢察院受理了萬陽廚業抗訴申請后的7月17日,耿新書提交補充證據時,撥打濱州市檢察院《通知書》上留的電話號碼,接線員卻讓耿新書將材料交到博興縣檢察院,后經再次核實,該電話號碼是博興縣檢察院的辦公電話,而負責辦理該抗訴申請案的濱州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兩位檢察官中,其中一位竟是博興縣檢察院檢察官,抗訴申請案件資料,也都移交到博興縣檢察院。
回避申請指出:
本案是二審判決生效,作出生效判決的是濱州市中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有資格審查本案抗訴申請的檢察官,應當是濱州市檢察院及以上級別的山東省檢察院檢察官;
同時,本案被申請人王某德,開公司、做生意多年,資產、資金極其雄厚,在博興當地關系強大且錯綜復雜。王某德本人也曾對耿新書講過,在博興縣沒有他辦不了、辦不成的事情。
事實證明,王某德利用偽造的證據,確確實實打贏了存在“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多個嚴重問題的這樣一起排除妨害案。進而驗證了王某德對耿新書說的——在博興縣沒有他辦不了、辦不成的事情——這句話。
不僅如此,王某德開始實施其第二步計劃,又利用博興縣法院枉法裁判的排除妨害案生效判決,以“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將萬陽廚業起訴到博興縣法院,要求判決支付其案涉土地租金110多萬元。
針對租金案主審法官不調取村委會和銀行機構相關財務賬冊等主要證據、未經法定程序隨意將“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由更改為“土地承包糾紛”等問題,耿新書向博興法院提出回避申請后,原主審法官更改為該院行政庭庭長李某為主審法官。被回避的這位法官所作所為,也驗證了王某德關系強大在博興沒有他辦不了、辦不成的事情的這個說法。
王某德就是這樣,經過周密計劃,通過虛假訴訟手段,既達到非法侵占村集體土地的目的,又能達到收取巨額土地租金的目的,最后再通過執行,將耿新書投資100多萬元建設的廠房、場地據為己有,而耿新書目前因為該案已妻離子散,艱苦創業開辦的萬陽廚業也將面臨破產。
本案申請抗訴的原因是博興法院的枉法裁判導致申請人不服而申請的抗訴,按照審查層級和地域范圍,為了保證公平公正,防止檢察官審查本案時被博興縣地方保護因素干擾,于情于理于法博興縣檢察院和博興縣檢察院主辦檢察官都應當回避。
截至7月26日發稿時,萬陽公司尚未收到濱州市檢察院回避申請答復。(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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