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強案發至今逾四年,涉案人員被超期羈押,長沙中院、長沙縣法院分案審理,遲遲未判,長沙縣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理由為:中院同步審理無法繼續審理,印證了律師、家屬一直投訴的問題——分案是事實。
劉立強案再次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劉立強一案,始于民間借貸糾紛,何以演變成“詐騙”,案中四大極具爭議問題至今尚未解開。
其一,在縱覽全部的證據材料后,辯護人認為本案明顯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經司法會計鑒定,劉立強等人在曾經從事的10年民間借貸過程中,累計資金回報率為0.7%,遠遠低于銀行一年定存的利息。劉立強從未收取高于約定的利息。雖然會出現出借人第一個月月初收取借款人利息現象,但這種砍頭息方式是自古以來民間借貸用于防范風險和表現誠信的慣例,不存在欺騙行為。
其二,浙江某上市公司法人周某燦私刻公章,以公司的名義向劉立強借款4000萬元,后周某燦自殺后公司不認賬,如此明顯劉立強被詐騙的情節,結果在長沙檢方變成劉立強詐騙了周某燦,甚至在起訴書中還有“該惡勢力團伙……搞死被害人,逼人跳樓”之類用詞。
事實上,周某燦跳樓與劉立強沒有關聯。周某燦以公司之名,在浙江、湖南等地搞非法集資,跳樓之后,留下近14.6億元借款沒有歸還。劉立強是受害人之一。
2021年3月30日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4刑初22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周某燦及其下屬張某通過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20億元,這其中包括2017年11月16日從劉立強借的4000萬元,劉立強在該判決書中是非吸的受害人。
周某燦墜樓時,劉立強等人在國外度假,逼人跳樓之說更屬無稽之談。
其三,湖南獵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板張劍波從2013年10月開始向劉立強借錢,共借過3次。每次都是張劍波主動上門求著劉立強借錢給他應急周轉,每次都是雙方協商好借款條件、違約責任、逾期罰息、借款時間,并簽訂好借款協議后再打款到對方指定賬戶。
三次的借款方式都一樣,都是在雙方合意下進行的,現在公訴人指控“對獵鷹公司的詐騙事實”,涉及的是第二筆8000萬和第三筆200萬借款,第一筆5000萬并未認定為詐騙。奇怪的是,第一筆有借有還不是詐騙,第二筆和第三筆是借了不還,張劍波跑路了,劉立強本金被忽悠了,反而指控劉立強詐騙未遂!這到底是誰在詐騙?
其四,本案的始作俑者、舉報人、“受害人”曾楷峰,按照起訴意見書上記載,曾楷峰自2011年至2018年期間,曾五次主動向劉立強借款,每次的借款條件、借款形式幾乎一樣(除利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外)。
但是,公訴方僅指控其中最后一筆500萬的借款涉嫌詐騙。曾楷峰在其筆錄中將自己塑造成走投無路的可憐人,將劉立強塑造成趁人之危賺取高額利息的小人,曾楷峰表示其之所以同意劉立強借貸的條件,是被迫、是為了借到錢、是害怕劉立強起訴他。
劉案的家屬表示,這種說辭本身就很荒謬,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一種道德綁架。無論從法律還是從道德上來講,劉立強都沒有必須借錢給曾楷峰的義務,何來強迫之說。借款人不按時還錢、出借人本身就有起訴維權的權利,合理且合法。且曾楷峰向劉立強主動借款五次,也表明其主觀上已經充分認可雙方借貸過程中所有的條件。
事實上,曾楷峰為借到最后一筆500萬,三次上門找劉立強,曾楷峰的行為就成了“一邊說自己被騙,一邊又不斷找騙子借錢”,找劉立強借到錢后,曾楷峰玩失蹤!這到底是誰在詐騙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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