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備式”訴訟請求通俗地講,就是在同一個訴訟案件中,提了兩個訴訟請求,前一個是主位訴訟請求,后一個是后備式訴訟請求,如果主位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則希望法院按后備訴訟請求進行處理。
例如對于合同履行時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定金拿不準,則原告起訴時可以主張認定屬于定金則雙倍返還,如認定不屬于定金則主張違約金多少多少。此前本人曾就寫過相關文章,可以參見: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一個,但是起訴時“可別”只選一個。
這種“主備式”訴訟請求既可以減少原告方的訴訟不確定性風險,又可以讓案件一次性解決,減少審理的司法資源,值得肯定。
但有觀點認為這樣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符合民訴法起訴立案的規定,應予駁回,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這種看法。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中就撤銷了駁回的裁定,指定法院審理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兩個訴訟請求雖然是相互矛盾的”,但“提起的兩個訴,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后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
其實,兩個訴訟請求雖然有矛盾,但有先后順序,實際上還是擇一支持的,并不存在不明確的問題。有些支持“主備式”訴訟請求的人,還認為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可以作為支持“主備式”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媒體平臺上發表了原刊載于人民法院報的《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七批)》,其中的一篇問答又再一次肯定了“主備式”訴訟請求,節選如下:
問題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時提出兩個具有先后順位、存在沖突但相互關聯的訴訟請求,能否在一案中處理?
答疑意見:可以在一案中處理。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時提出兩個具有先后順位、存在沖突但相互關聯的訴訟請求的情形,理論上通常稱為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訴請得到支持,則不必再審理備位訴請;如果先位訴請未獲支持,則需對備位訴請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省略后文)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提及的“客觀預備合并之訴”,是與“主觀預備合并之訴”相對的理論概念,“主觀預備合并之訴”的根據學者的解釋,是指多個訴訟當事人合并的情形,例如多個共同原告向一個被告提出主位和后備訴訟請求,或者一個原告向多個被告提出。這種情形就要復雜很多,爭議也更大。而“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如問題所述,則是指單個原告對一個被告提出的情形,本文所述的“主備式”訴訟請求特指在這種訴訟中的情形。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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