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大型商超開始布局發展自有品牌商品,憑借品牌知名度及渠道優勢,商超自有商品通常給消費者留下質優價廉的印象,但是一些企業卻在這類商品上做起了“文章”。
超市稱所售食品不存在問題后迅速下架商品
近期,消費者李先生下班后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龍河路25號中貢華聯精品超市(三營門店)購物時,順手購買了一袋標注“中貢華聯超市”的烤核桃,他向記者表示,看到外包裝標注了該超市品牌,便認為該烤核桃應該是超市委托合作方或由超市自有加工廠生產,在上架前超市方面會進行相應的產品遴選和嚴格質量把關,食品安全上應該有品質保障。
但李先生在買回家后,打開一次性包裝食用時發覺味道不對,原本以為產品是烤制核桃所以調料味濃重或是該產品特有的味道,疑惑自己的味覺出現問題,或者是個別核桃有問題,所以并沒有在意。但他在吃了幾顆后發現,這袋烤核桃幾乎全部腐敗變質,他確信這包核桃有“哈喇味”,而且當晚就出現了嚴重腹瀉的情況。
超市銷售產品標簽/投訴人供圖
為驗證該產品是否存在問題,李先生還讓朋友品嘗了該核桃。其朋友表示,產品確實已經腐敗變質。于是他聯系了中貢華聯精品超市(三營門店),負責人表示,若出現腹瀉情況需要到醫院檢查身體狀況,堅稱所銷售食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不存在過期或腐敗變質的情況。同時,該負責人稱同意給李先生100元補償來平息此事,該說法遭李先生拒絕。
李先生向記者介紹,或還有其他用戶也買到了這批次核桃,而且據了解中貢華聯超市還是連鎖店,也不排除其他門店有銷售該產品的情況。他要求中貢華聯超市盡快徹查該事件,召回所有已銷售商品,避免更多消費者購買食用后出現不良反應,并提出就過期問題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賠償。
“我當時就拒絕了該方案”,李先生表示,超市在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時,不盡快徹查問題,告知消費者真相,而是選擇不承認、逃避拖延的態度,且想以“滅火”來處理該問題,這是置消費者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于不顧。
李先生質疑道,這可能是超市所購的核桃因滯銷導致食品腐敗變質,為掩蓋腐敗變質核桃本身存在的“哈喇味”進行了烤制加工用以銷售,或批發的核桃本身就存在問題。在李先生向超市反映該問題后,他注意到中貢華聯精品超市(三營門店)迅速下架了在超市柜臺擺放的烤核桃。
“如果沒有問題,你沒必要賠償消費者,更沒有必要撤下原本碼放整齊的商品,希望中貢華聯超市盡快調查情況,告知消費者真相。”李先生表示,近期他會將該情況向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資料顯示,中貢華聯超市品牌隸屬于北京金源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記者聯系了該公司,在說明情況后工作人員迅速掛斷電話,此后多次撥打該公司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律師:自封裝食品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
“根據李先生提供的照片,該標簽僅標注了商品名、重量、價格、包裝日期,但是其中有明顯的缺失,比如產品保質期、配料等重要信息。僅從標簽上看,中貢華聯超市可能就存在信息標識不全面的問題。”四川鑫中云律師事務所劉杰律師向記者表示,如果超市銷售的是過期食品,顯然是不合法的。
就超市自主封裝食品相關問題,劉杰表示,與傳統生產企業“標品”相對應,大型零售商委托代工廠制造的商品,能幫助零售商實現差異化以及構筑超市品牌,并保持價格上的競爭力。現在不少超市也都在發展旗下自有品牌商品。這并不表示,僅在超市上架的商品就不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劉杰進一步解釋道,如果超市銷售的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且未經私自分裝的普通食品,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禁止。在此情況下,超市的封裝銷售行為不能被視為違法。但是,超市銷售自主品牌或“貼牌”商品仍然需要遵守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需要在所銷售產品的外包裝標明重量、價格、生產日期、保質期、制作材料等法定必須標明事項。
劉杰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當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這包括直接的經濟損失,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等。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作為賠償金。如果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則最低賠償金額為一千元。此外,根據相關法規,銷售過期食品屬于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對此類行為進行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記者 王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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