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開了一個執行異議的聽證會,結束后和法官閑聊了幾句, 沒想到法官和律師一樣,也會有“程序空轉”的感受和心態。
說實話,這幾年“程序空轉”的感覺越來越嚴重,這一方面和程序設計有關,為了更快的解決爭議,會設計一個簡便的先行程序,如果雙方仍有爭議的再通過后續的程序進行解決。但是,如果一方本來就沒有愿意通過先行程序解決,那此前的先行程序就會淪為一種拖時間的工具。
最早給人“程序空轉”的感受就是勞動仲裁。
如果超過終局性仲裁的金額范圍,在仲裁不服的情況下,就需要到法院經歷一審二審,才能獲得最終的生效判決。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給錢,就會充分利用程序拖到二審。這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不可避免的多了一個仲裁程序,其實對勞動者很不利。仲裁程序的設立本身就是希望更多更快地解決爭議,不要全部留給法院,是不是有種問題出在問題本身的感覺?
回到開篇的執行異議,也是“程序空轉”高發類型。
例如被執行人的公司沒有財產被終結本次執行后,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出資未繳納的范圍內承擔補償賠償責任。法院會先舉行異議聽證會,出具執行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歷一審二審才有最終結果,也就是俗稱的“一裁兩審”。
實際上,相比后面執行異議之訴的一審影響力,執行裁定的結果通常沒多大影響,而且無論執行裁定的結果是否對自己不利,幾乎都會有一方提起訴訟。因此,各方雖然都會按規定走完程序,但很難從內心真正重視。這導致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標準時,各個法院的裁定結果變得隨意,本人甚至碰到同一個系列案,同一個市內的兩個區法院的裁定結果完全相反(不過后續訴訟的判決結果倒是一致的)。這類執行異議的程序,有時給人感覺就是為了法律規定而“空轉”一次,唯一作用就是確定哪一方敗訴,去墊付訴訟費起訴而已。
現在的二審程序,也越來越多給人這種“形式化”“空心化”的感覺。
首先,經濟不好,為了拖時間而上訴的案件增加,沒上訴必要而上訴就會使二審的審理形式化,但這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二審的案件太多,為了把爭議實質性化解盡量往一審推,以及控制二審的“改判率”,二審法院會對一審加強訴訟指導(網上甚至曝出某地二審法官直接通過微信指導一審庭審的新聞)。試想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法官提前討論過案件了,在沒有新證據新主張變化的情形下,二審會改判嗎?二審審理不形式化才怪。
另一方面,為了提升二審的裁判效率,許多案件在還沒有開庭之前,其實就已經有了實質性的結論,書面審理的案件尤其如此。本人甚至遇到法院判決書的落款時間,早于發給當事人不開庭書面審理通知書的落款時間。這種情況下,無論代理律師在庭審時表現多努力,書面提交的法律文書多振振有詞、多完美,恐怕二審的裁判文書都會“不動如山”。
以上純屬個人的感受體驗,不具有代表性,希望司法改革和司法效率的提升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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