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師趙光生13635644772
2021年以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目前,幫信罪案件數量已躍居各類刑事案件第三位,僅次于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本文系趙光生律師從法律信息庫里,查找到安徽省內幫信罪案例152份,選出不起訴案例13份,從中分析案情及情節輕微的情況下,不起訴的情形、不符合幫信罪犯罪構成不起訴的情形和辯護要點,鑒于刑事案件存在的地域差異性,供安徽省內被幫信立案的當事人、家屬及承辦律師同仁參考:【合肥刑事律師趙光生13635644772】
案例1:楊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樅檢刑不訴〔2023〕50號
日期:2023年8月10日
查明情況: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上海市**區務工期間通過網絡結識一名收購銀行卡的網友,其在明知對方要求提供的銀行卡會被他人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按照對方的要求辦理了一張中國**銀行卡、一張中國**銀行卡,并將該兩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K寶(U盾)出售給對方使用。經查,上述兩張銀行卡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楊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經公安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贓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案例2:汪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固檢刑不訴〔2023〕118號
日期:2023年9月18日
查明情況:被不起訴人汪某某得知朋友王某某(另案處理)提供銀行卡給他人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并從中獲利,為獲取非法利益,仍通過王某某將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徽商銀行卡提供給其上線使用。經查明,被不起訴人汪某某涉案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共21萬余元,其中已查明被詐騙資金4萬余元,非法獲利5100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汪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劣跡,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汪某某不起訴。
案例3:陽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固檢刑不訴〔2023〕117號
日期:2023年9月18日
查明情況:被不起訴人陽某某明知其校友“揚子”(身份不明)讓其提供信用卡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被“揚子”帶至一民房后,將自己的中國銀行卡和支付密碼、手機等提供給“揚子”使用。經查明被不起訴人陽某某涉案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共38萬余元,其中已查明被詐騙資金12萬余元,非法獲利1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陽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劣跡,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陽某某不起訴。
案例4:江某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鳳檢刑不訴〔2023〕49號
日期:2023年4月28日
查明情況:汪某某(另案處理)聯系被不起訴人江某甲去上海“跑分”,并承諾提供一張銀行卡給予一定好處費。江某甲在明知銀行卡將被用于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答應一同前往,并于當日辦理中國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各一張。
同年2月4日下午,汪某某駕駛轎車帶領江某甲、徐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至蘇州昆山的“某某酒店”與上線江某乙(另案處理)匯合,后汪某某與徐某某等人前往上海跑分,江某乙帶江某甲在蘇州“跑分”。2月6日11時,江某乙安排“二道”(身份不詳)前往酒店將江某甲的手機和二張銀行卡拿走,提供給上線“跑分”,江某甲留在一足療店內等待。當日,“跑分”結束后,因“二道”稱江某甲的銀行卡被凍結部分違法資金未能取出,二人發生爭執,江某甲未獲得好處費。
經查實,江某甲名下的中國銀行卡(62178563000********)于2023年2月6日單向流入資金共計618642元人民幣,涉及肖某某、湯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351842元人民幣。
檢察院認為:江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江某甲不起訴。【合肥刑事律師推薦,搜索“趙光生律師”】
案例5:張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
案號:花檢刑不訴〔2023〕129號
日期:2023年8月24日
查明情況:2022年7月13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經他人介紹得知辦理銀行卡可以賺取好處費。2022年7月14日,張某某按照上家電話要求到天津市辦理5張銀行卡并攜帶該銀行卡先后至安徽省蕪
湖市、福建省龍巖市,明知自己的銀行卡會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提供給對方用于轉賬、取現等,張某某獲利人民幣13000元。經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提供的銀行卡有四張被用于支付結算,卡內流水金額共計813552元,共流入電信詐騙資金496020元。
2022年7月21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2年7月28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賠償上游犯罪被害人黃某某部分經濟損失30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2023年8月17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3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案例6:胡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檢察院
案號:淮檢刑不訴〔2023〕52號
日期:2023年6月9日
查明情況: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與王某某等人共同開設濟寧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軟件開發業務。2022年7月,一黃姓女子(真實身份不詳)聯系到王某某,讓其設計一款語音APP,并
約定使用虛擬幣進行結算。王某某、胡某某在明知對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按對方要求設計一款名為“語音專線”語音聊天APP。其中,王某某負責與上線對接及設計APP界面,胡某某負責編寫源代碼。二人還為軟件運行提供后期維護。
同年10月5日,被害人鮑某某因辦理網絡貸款,按照上線的要求下載“語音專線”APP,與所謂的“客戶經理”聊天,后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8000元。
同年10月1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某、胡某某抓獲歸案。同年11月7日、11月14日,王某某、胡某某先后退還給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8000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檢察院認為: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案例7:王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樅檢刑不訴〔2023〕29號
日期:2023年5月25日
查明情況:2022年4月份,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經他人介紹,攜帶自己本人開辦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至廣東省汕頭市,在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移非法資金,經查該兩張銀行卡累計轉入資金人民幣106萬余元,其中包括呂某某、李某某等人被網絡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92500元,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400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王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例8:鄧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宿檢刑不訴〔2023〕8號
日期:2023年3月1日
查明情況:2022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卡號為6216**的中國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非法轉賬結算服務。經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銀行卡在2022年5月6日入賬資金流水總計619763元。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不起訴人鄧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案例9:梅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宿檢刑不訴〔2023〕7號
日期:2023年3月1日
查明情況:2022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卡號為6217****的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卡、6217***的中國銀行卡、6215***的中國工商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非法轉賬結算服務。經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銀行卡上述操作期間入賬資金流水計456352元,非法獲利1500元。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梅某某主動退贓1500元,并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不起訴人梅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主動退贓,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梅某某不起訴。
案例10:程某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歙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歙檢刑不訴〔2022〕129號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查明情況:2022年6月下旬至7月2日,被不起訴人程某甲經程某乙(另案處理)介紹,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五張銀行卡給他人用于轉移犯罪資金。截止案發,程某甲名下農商行卡(尾號3016)被用于支付結算資金2萬元,農行卡(尾號7474)支付結算資金0.5萬元,建行卡(尾號6652)支付結算資金2萬元,中行卡(尾號5989)支付結算資金9.3萬元,徽商銀行卡(尾號7821)支付結算資金2萬元,累計支付結算資金15.8萬元,其中涉及詐騙資金9.3萬元,未獲利。2022年7月4日,被不起訴人程某甲主動到歙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程某甲不起訴。
案例11:張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樅檢刑不訴〔2022〕56號
日期:2022年9月1日
查明情況:2020年10月份,被不起訴人張某經同學高某介紹欲出售銀行卡獲利,并在高某的陪同下至合肥市農業銀行及工商銀行辦理了銀行卡、U盾。張某明知其銀行卡會被人用于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共計獲利1500元。
1、2020年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居民王某某通過網上貸款被詐騙22500元,其中2500元被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2、2020年11月16日,吉安縣居民李某某通過網上刷單被詐騙75900元,其中24500元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3、2020年11月16日,龍泉市居民張某某通過網上貸款被詐騙,其中22500元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4、2020年11月16日,蘇州市吳中區居民趙某某被人以消除貸款賬號為由詐騙,其中4000元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5、2020年11月16日,蘇州市居民寇某某被人以消除貸款賬戶為由詐騙,其中94000元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6、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居民孫某某被人以消除貸款賬戶為由詐騙,其中69999元轉入張6230***銀行卡內。
7、2020年11月16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居民劉某被人以注銷蘇寧易購金融板塊賬號為由詐騙,其中27000元被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8、2020年11月16日,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居民戴某某被人以注銷蘇寧易購網貸賬戶為由詐騙,其中20000元被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9、2020年11月16日,宿遷市宿城區居民馬某某被人以投資股票進行詐騙,其中25000元被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10、2020年11月16日,長沙市芙蓉區居民郭某被人以拼單為由實施詐騙,其中3000元被轉入張某6230***銀行卡內。
上述犯罪事實,張某卡號為6230***農業銀行卡共計轉賬292499元。
檢察院認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案例12:江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樅檢刑不訴〔2022〕82號
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查明情況:2019年7月底,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明知相關銀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按他人要求,辦理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各一張,后將三張卡與其持有的一張手機副卡全部出售給他人并從中獲利600元(已被依法扣押)。經查,上游犯罪被害人李某某等五人向上述江某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轉入資金共計29.552萬元。2022年5月13日,被不起訴人江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江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江某某不起訴。
案例13:李某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承辦檢察機關: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樅檢刑不訴〔2022〕55號
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查明情況: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辦理了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尾號4971)及U盾,后李某甲將該卡提供給陳某某,獲利500元。
經查:1.2020年12月15日,鄭某甲在虛假理財APP“東博集團”投資時被騙266759.06元,其中256500元被轉至李某甲的尾號4971的郵儲銀行卡中。
2.2020年12月15日,李某乙在虛假理財APP“東博集團”投資時被騙52126元,其中20497元被轉至李某甲的尾號4971郵儲銀行卡中。
3.2021年1月7日,鄭某乙在虛假理財APP“東博集團”投資時被騙11999元,其中9999元被轉至李某甲的尾號4971郵儲銀行卡中。
上述犯罪事實,李某甲尾號4917郵政儲蓄銀行卡共計轉賬286996元。
檢察院認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量刑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溫馨提示】:在實際法律問題處理過程中,個案詳情有所差異,為精準快速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刑事律師趙光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