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項建設工程而言,竣工結算非常重要,不僅涉及發包人的成本核算,而且也涉及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進行工程竣工結算,不僅是承包人的義務,也是發包人的權利。現實生活中,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情形的居多,承包人應返還超付工程款的比較少見,本文結合一則案例來聊一聊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結算、發包人請求返還超付工程款的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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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某小區景觀工程,合同暫定價280萬元。2014年6月,經甲公司、乙公司、監理公司三方驗收,景觀工程驗收合格。2015年8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在某小區景觀工程中實施水系建設工程,合同暫定價80萬元。該水系工程完成施工后,已經投入使用。
該工程沒有預付款,約定以房屋抵付工程款。抵付房屋銷售給小業主之后,甲公司將已收購房款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乙公司。在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分四次累計支付工程款330萬元。
2016年11月,乙公司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專業審計公司進行竣工結算。結算過程中,乙公司采取不參加結算會議、不補充資料、不核對工程量、價的方式使結算推進非常緩慢。2021年8月,甲公司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敦促乙公司履行竣工結算的義務。2022年11月,乙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諾在2022年11月底前配合甲公司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甲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數次聯系乙公司的3名工作人員,要求配合審計公司的工作,均為不了了之。
2023年5月,審計公司出具竣工結算初稿。2023年7月,甲公司確認竣工結算審定單。根據竣工結算報告,甲公司超付工程款50萬元。
2023年8月,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50萬元及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2023年12月,法院判決乙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50萬元及其利息。
借鑒上述案件事實,從證據裁剪、爭點預判、回顧反思幾個方面分析律師作為發包人的代理人,應如何處理類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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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剪證據,確定訴請
工程驗收合格之后,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結算,發包人怎么辦?是依據現有資料進行結算,發現超付的要求返還超付的工程款,還是要求施工單位繼續補充結算資料?筆者認為,建設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負有及時提交結算資料的義務,但不提供結算資料或提交的結算資料不完整,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是工程價款無法及時結算并支付。
作為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的結算資料對工程價款數額進行審查,并可以依據自行結算的結果主張權利,而無強制要求承包人必須提供結算資料的權利。再者,即便法院能判決承包人提供結算資料,但能不能執行仍是一個未知數。結算資料本來就沒有或遺失了,仍然不能解決問題。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以及《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的規定,發包人有權依據現有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審查結算的權利。
所以,發包人面對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結算的,應該依據現有資料自行進行竣工結算審查,如超付的,要求返還工程款。
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舉證:
(1)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工程驗收合格,是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前提,要求返還超付工程款也要以工程驗收合格為前提。否則,由于工程未驗收合格(包括視為合格的情形),意味工程施工尚未結束,工程款將處于持續變動的狀態。
(2)承包人拖延或不配合進行竣工結算的事實。
(3)發包人超付工程款的事實。經過竣工結算,工程造價為多少,發包人已付多少,是應付還是應返還,就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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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預判,確定爭點
作為律師,起訴前應該預測到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一、工程造價如何確定?工程造價如何確定,是一個非常專業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大致通過如下方式確定工程造價。
(1)按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約定;二是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
(2)按照雙方確認的審定單結算工程價款。這在實踐中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具有審計能力的,就自己審計;如缺乏審計的能力,會委托專業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再由合同雙方對審計結論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雙方對工程造價達成的協議,是各方合意的表現,可以排除一方事后的反悔以及就此提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申請。對審計公司的審計結論,發包人確認后,承包人無故不予簽認又不提出司法鑒定的,應確認審定單的約束力。
(3)按照司法鑒定的結論結算工程價款。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32條規定,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的,應通過司法鑒定方式予以確定。
二、被告該不該返還超付的工程款?工程造價確定之后,該不該返還超付的工程款,就一目了然了。合同有效的,依據《民法典》第122條規定進行返還。合同無效的,按照《民法典》第157條規定進行返還。超付工程款的計算方式為:超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工程造價,超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之日是確定存在超付事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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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反思,指導實務
結算程序通常由承包人發起,一旦承包人不發起結算,或不配合竣工結算,發包人反而顯得有些被動。一般來說,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的工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發包人不得以未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也不得拒付工程款。
筆者認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承包人的結算義務和竣工備案義務,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建立工程竣備、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之間的對應關系,該約定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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