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意義是什么?
對當事人而言,毋庸置疑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打官司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間有何聯系?
其實是不得已而為之,選擇打官司是沒有了其他救濟途徑,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實惠。
可是,有人卻搞錯了這其中的差異,誤以為打了官司就是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實不然。訴訟不是說走就走的“旅行”,而是深思熟慮之后的智慧選擇。
曾經,一起故意殺人案的死者家屬咨詢我,怎么拿到錢?亦或者不拿錢,讓對方殺人償命?
其實這兩個方案是矛盾的,有你無我無法調和的關系。
選擇拿錢就要諒解,自然不判死刑,不拿錢諒解,肯定希望殺人償命。
說起來,如何選擇不難。
因為案發于廣州,當事人委托一位廣州律師處理此案無可厚非。
最近家屬又聯系上了我,問我還能上訴不?
是啥情況呢?
詳細了解才知道,嫌疑人一審判死緩,死緩考驗期內不犯錯,肯定就免死了,之后改為無期。按理來說,既然沒死,應該拿到錢了吧。
可是,錢也沒拿到,家屬發我一份民事訴訟判決書,原來家屬以嫌疑人侵權(生命權)為由單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一百余萬,法院判決支持了八九十萬。
看來,家屬咨詢我的目的應該是認為賠償偏低,不滿足還想上訴。
我并沒有多么關注賠償金額,就算賠償千萬又如何!只不過得了個空頭支票,結局可能是“人財兩空”罷了,口惠而實不至,這種訴訟我見多了。
有何依據?
選擇訴訟一定首要考慮對方的經濟能力及執行風險。
經濟能力強,執行風險低,判決才有履行的可能,反之,無經濟能力,執行風險高,判決幾無履行可能。
我注意到本案一個關鍵點,這個嫌疑人才20出頭,是外地務工人員,因感情糾紛故意殺害了死者。
試想,這種人能有多少經濟實力,20出頭既無房無車,更不可能有存款。告訴我怎么執行?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有人說了,也許他父母有錢。問這個問題就犯了一個法律適用錯誤。
他父母不是被執行人,也不是侵權人,依法不能成為被告及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執行他父母的任何財產。
他父母成為被執行人有非常嚴苛的條件。首先是嫌疑人判死刑;其次嫌疑人有遺產可繼承。符合以上條件的,他父母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不符合條件。
由于嫌疑人極可能在監獄呆上個十多年,這十多年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更加劇了后續執行難的問題。
依我看,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是訴訟方案選擇錯誤,貪大求全所致。
他們的策略應該是希望通過單獨民事訴訟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額。
但選擇這種方案的風險在于,沒有向辦案機關施加壓力要求判處死刑,嫌疑人感受不到死亡威脅,就不可能傾其所有賠償獲得諒解。而一旦并未判處死刑,嫌疑人更不可能賠償。
我的訴訟方案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尋找判處死刑的辯護點,堅決判處死刑,嫌疑人感受到了死亡威脅,人性使然一定會極力求生,也許嫌疑人及其父母會全力賠償。
即使賠償不到位,也可以請求處以極刑。
雖然可能因為嫌疑人經濟條件限制拿不到上百萬,但一定好過現在的空頭支票。
這就是口惠而實不至的道理。
訴訟方案的選擇不是為了好看,拿到了上百萬的判決書,其中能有多少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好處呢?
個人簡介:
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
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
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高院、貴陽市檢察院值班律
主做業務:刑事辯護、民事訴訟
經典案例:
1、兩起故意殺人案件免死(無期徒刑、死緩);
2、無罪案例: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案件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獲取國家賠償13萬。
3、一起詐騙金額50余萬案件判三緩五(法定十年以上);
4、多起盜竊案不予起訴;
5、一起偽造印章案不予起訴;
6、辦理多起省內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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