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由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中區首例組織未成年人在KTV進行有償陪侍的案件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吳某某、潘某某為非法牟利,到位于樂山市市中區瑞祥路1507號的“V-SHOW”KTV負責所謂的“商務”業務(即陪酒女進行有償陪侍的業務),共組織招募了二十余名陪酒女。在此期間,4名被告人在明知這些陪酒女中有多名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讓這些未成年陪酒女從事有償陪侍活動,并對其進行管理。
康某某等4名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最終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9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健全、明辨是非能力弱等弱點,通過快手APP等社交媒體,以高薪利誘未成年人到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檢察官提醒,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秩序,還使未成年人的人身面臨被侵害的風險,嚴重影響未成年人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本案的依法辦理,在嚴厲打擊不法分子教唆、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同時,也警示了KTV、酒吧等娛樂場所要依法依規經營,不能放任未成年人隨意進入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志。該案同時也提醒廣大家長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孩子的引導和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金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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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
來源:第五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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