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處在熱戀期時,心甘情愿為對方傾其所有,往往會在特殊日期、節日互贈禮物、發送紅包以此表達愛意;分手時,卻極易“因愛生債”最終鬧到法院。那么分手后,還能要回戀愛期間的轉賬嗎?
近日,石阡法院本莊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分手后要求退還戀愛期間轉賬的矛盾糾紛,并促使被告即刻履行轉款義務,當庭兌現案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王某(男)與胡某通過網絡認識,并確定了戀愛關系,在雙方戀愛期間,王某先后向胡某轉賬10314元,后期因雙方性格不合,多次吵架,雙方的感情自此畫上了句號。戀愛關系結束后,王某認為胡某存在欺騙感情,心懷不忿,遂以不當得利糾紛訴至石阡法院本莊人民法庭,要求胡某退還部分戀愛期間的轉賬共10314元。
案件受理后,由于雙方涉及到情感糾葛,矛盾突出,對立情緒較大,為了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本莊人民法庭及時與雙方當事人聯系,并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將雙方提供的轉賬記錄進行詳細核算,并告知雙方,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的轉賬行為應當根據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同時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從不同的法律角度來明法釋理,通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最終,雙方各自知道自身存在的問題,調整了自身的心態,促成了胡某支付王某7000元的協議并當庭履行完畢,這起因戀愛引起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該案的快速化解是石阡法院在推進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縮影,下一步,石阡法院將繼續積極探索糾紛解決的新思路,力求最大程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讓調解成為當事人信賴、樂意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讓及時履行成為當事人的習慣,真正從源頭上解決訴的產生,案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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