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罰金案件,通過凍結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成功促使其主動履行了4000元罰金義務。
據悉,董某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經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
因董某某未在期限內繳納罰金,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執行局執行。執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執行人董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督促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與此同時,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展開網絡查詢,根據網上查詢信息反饋,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內有存款,為保障案件能夠順利執結,遂依法采取了凍結措施。在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后,董某某終于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后知后覺的董某某只得將4000元罰金如數交到了法院。至此,該起罰金案件成功執結。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能夠適應罪行的輕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況,具有一定的特殊預防作用,還能從客觀上防止他們重新犯罪。在此告誡刑事財產刑案件被執行人,破除僥幸心理,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刑義務,否則將承擔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和社會信用聯合懲戒的后果。
法條鏈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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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谷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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