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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級法院中,基層法院與社會治理的聯(lián)系最為緊密,進入司法程序的絕大多數(shù)矛盾糾紛都會首先進入基層法院,那么:
基層法院是如何處理糾紛矛盾的? 基層法院在縣域治理中的定位是什么? 基層法院是如何服務地方治理大局的? 基層法院的組織運作形態(tài)有什么樣的特點? 基層法院在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中如何發(fā)揮作用? 基層法院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如何發(fā)揮作用? 基層法院在縣域治理中有哪些非業(yè)務工作? 基層法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行政化和地方化嗎? 在對基層法院實際運行上常見的認知偏差有哪些? 在預防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上我國形成了何種富有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 為何在法院與地方治理系統(tǒng)的關系上,理論研究與實務部門的主張存在顯著差別?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磊
出版時間:2024-05-01
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劉磊副教授新近出版的《縣域政制中的基層法院》一書,基于實地調(diào)研,從縣域治理和國家整體治理的視角出發(fā),以經(jīng)驗研究的方式對基層法院在縣域治理體系中的基本定位、治理功能、運行機理等做出了透徹的分析和解讀,探究了縣域社會中司法部門的實際運行狀態(tài)。
縣域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基層法院是縣域治理中的常規(guī)性力量。相較于通常以傳統(tǒng)司法理論或者部門法學的“內(nèi)部視角”展開的討論,本書是一種更為偏向于“外部視角”或者“法律人—政治家視角”的研究,力圖從有效實現(xiàn)國家治理目標的高度,立足國情考察基層法院運行的實然狀態(tài)及其內(nèi)在機理。
從本書中,讀者可以看到許多有別于傳統(tǒng)司法理論描繪的法院運行面相,進而深入理解中國語境中縣域司法與治理關系的深層制度邏輯。
本書并不直接回應法律職業(yè)群體在個案處理中的知識需求,但實際上可以在“背景知識”的意義上為恰切地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提供啟示。如果掌握了這樣的“背景知識”,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無論是司法人員,抑或是律師,都更可能基于對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整體理解和把握,形成有助于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的思路與方案。對非法律工作者而言,通過閱讀本書可以透徹地了解我國基層法院與地方黨委政府之間關系的運行狀況與實踐邏輯。
閱讀這本書:
讀者可對我國基層法院的運行有一個全景式的認識,既可從我國縣域治理的整體角度了解基層法院運行的實然狀態(tài),又可從司法角度了解縣域社會,對地方黨委政府的運行邏輯有深入認識。
作者簡介
劉磊
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政治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環(huán)球法律評論》《中國法律評論》等刊物發(fā)表文章40余篇,被《新華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zhuǎn)載、摘編10余次。
目 錄
導 論
一 為什么是縣域治理?
二 為什么是基層法院?
三 整體本位與經(jīng)驗進路
第一章 縣域治理結構中的基層法院
一 塊塊結構中的基層法院
二 條塊互動中的基層法院
三 黨政體制中的司法定位
小 結
第二章 縣域治理與基層法院的組織形態(tài)
一 基層法院組織形態(tài)的演變
二 基層法院的對外承接機制
三 基層法院的內(nèi)部調(diào)控機制
四 對“去行政化”話語的反思
小 結
第三章 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中的基層法院
一 基層法院對縣域經(jīng)濟發(fā)展的回應
二 基層法院的自主性回應及其機理
三 基層法院對經(jīng)濟發(fā)展的作用限度
小 結
第四章 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基層法院
一 基層法院與地方黨政的互需關系
二 基層法院組織形態(tài)的適應性調(diào)整
三 維穩(wěn)壓力的內(nèi)部管理與審判運行
小 結
第五章 縣域治理中的法院非業(yè)務工作
一 基層法院非業(yè)務工作的主要類型
二 基層法院非業(yè)務工作的功能限度
三 基層法院非業(yè)務工作的嵌入機理
小 結
第六章 整體政制視角中的司法與治理
一 整體政制視角的理論意蘊
二 司法與治理的融合及張力
三 基層法院改革的路徑選擇
小 結
結 語 面向大國治理的司法觀
精彩書摘
基層法院院長人選是如何確定的 基層法院與地方黨委之間的基本關系是:黨委領導法院,法院參與黨委統(tǒng)領的地方治理。黨委對法院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首先體現(xiàn)為通過“黨管干部”的組織人事原則實現(xiàn)對法院的領導。法院系統(tǒng)實行干部雙重管理,即地方黨委和法院黨組共同管理,其中對領導班子成員采取以上級法院黨組為主、地方黨委協(xié)助管理的模式。就法院與地方治理系統(tǒng)的關系來看,最為重要的是黨委對法院院長任命的影響。基層法院院長一般是副處級,在級別上相當于同級政府的副職領導干部。按照下管一級的干部管理原則,基層法院院長的選任由市委主管決定,具體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市中院協(xié)管,縣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出臺和修改,上級法院在下級法院院長任命上的話語權更為突出。 雖然正式?jīng)Q定者是市委,但是與市委相比,市中院更為熟悉擬任基層法院院長人選的情況,因此市委也會尊重市中院的意見。上級黨委對基層法院院長的選任有決定權,市中院的意見在基層法院院長的任命上起主導作用,基層法院同級地方黨委對法院院長的選任有建議權。在市委對基層法院院長人選的考慮因素中,縣委的意見和建議會有重要影響。 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和黨組書記是同一人擔任。有時擬任命為法院院長的人選,會通過縣委任命為擬任職基層法院的黨組書記,先到該院以黨組書記名義主持一段時間工作。在黨組書記和院長身份合一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僵局,市委會重視縣委對當?shù)胤ㄔ涸洪L人選的意見和建議,市中院也會就基層法院院長人選問題與縣委溝通。在實際操作中,基層法院院長人選一般是市委、市中院、縣委均能接受的人選。例如,在基層法院主要領導交接會上,市中院、縣委組織部均派人出席會議。由此可見一斑。 黨委對法院的領導作用還會通過法院黨組來實現(xiàn)。黨組是黨的“執(zhí)政中介” ,主要是同級黨委的執(zhí)行機構,與此同時在本單位發(fā)揮決策、指導、人事等方面的領導作用。在對法院院長人選任免話語權弱化的情況下,縣委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力主要依靠黨的組織體系實現(xiàn),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設置在基層法院內(nèi)的黨組。基層法院黨組的實際功能非常廣泛,覆蓋了法院各個方面的重要工作。 …… 自序(節(jié)選) 自從在高校擔任教職以來,經(jīng)常想起的問題是:正在做的研究在何種意義上可以算是法學研究?這個問題似乎并不需要追問,因為從研究議題或領域來看,考察和分析法院運行肯定屬于法學的研究范疇。但是,可以進一步追問的是:這種研究中闡發(fā)的知識在何種意義上算是法學知識,進而可以成為法學院學生需要了解的知識? 之所以會產(chǎn)生這樣的疑問,是因為既有的法學主流知識體系遵循司法中心主義,主要講授司法適用意義上的知識,有的人甚至認為,只有司法適用的知識才能稱為法學知識。畢竟,法學作為一門古老的學科,其歷史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自產(chǎn)生起即與法律職業(yè)密不可分,帶有鮮明的職業(yè)屬性,而這種職業(yè)屬性又集中地體現(xiàn)為對法律的解釋和運用,尤其是法律職業(yè)者在司法過程中的法律適用。 如果基于這種知識視野,本書考察和討論的問題無疑難以貢獻法學意義上的知識。但是,從我國法治建設的整體格局來看,法學知識并不能僅限于司法適用層面,而是應當涵蓋更多的向度。相較于許多學科,法學有其獨特性,與國家的制度性建構及實踐密切相關,由此,對法學知識的界定也需要從國家視角來把握。在我國的國家和社會治理中,法律職業(yè)群體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大國治理的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并不能簡單地從法律職業(yè)的角度看待許多問題,而是應當有更多的考量維度。 如果從法學或法治的國家治理屬性出發(fā),可以將法學的知識類型劃分為三個向度,分別是司法適用向度的法學知識、社會治理向度的法學知識、國家建構向度的法學知識。這三個向度可以更為完整地表明法學的知識體系構成。 司法適用向度的法學知識無疑應當是法學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的主流,但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法學院學生普遍較為缺乏國家建構向度和社會治理向度的法學知識,往往傾向于簡單地從法律條文出發(fā),甚至形成了法條主義或機械司法思維。這種狀況已經(jīng)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制約了法學院學生所汲取的法學知識的豐富度和完整性。一旦進入真實的司法場域,不難發(fā)現(xiàn)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時常會給法律職業(yè)者帶來困惑:一是我國司法適用中為什么會經(jīng)常強調(diào)“司法為民” “服務大局”等富有能動性的倡導或要求?二是我國司法運行中有不少方面與從教科書或者西方理論中了解的所謂“司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法律職業(yè)者如何恰當?shù)乩斫夂投ㄎ蛔约涸谄渲械慕巧?單從司法適用向度的法學知識來看,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難以得到很好的解釋,但這樣的問題無疑在深層影響著法律職業(yè)者的內(nèi)心意義世界。進一步看,其中的關鍵正在于如何深入認識中國司法運行的制度邏輯,進而基于對制度邏輯的深切把握而形成對中國司法模式的理解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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