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開庭的人都知道,法官主持庭審結束后,還需要當事人對開庭筆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簽名確認才算真正結束。這個庭審筆錄很重要,可以當作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新證據,有時會將其作為證據向二審法院、再審法院提交,所以庭審筆錄不能忽視。
首先,應注意核對筆錄,及時提出補充修改意見。
1、自己所表達的內容是否有錯誤記錄,有的話需要及時向書記員提出要求改正。一般性的文字錯誤還不要緊,但如果是涉及到名字、金額、日期,法律效力等文字性的錯誤,應盡量在該階段讓書記員改正,避免在裁判文書出來之后再去改正,更麻煩。
2、自己所表達的內容是否有遺漏需要補充的?,F實中的補充意見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書記員當時記錄的語句比較簡陋不全,遺漏了其中的意思;另一種是當時庭審時未表達的,結束后才發現需要補充的新意見。
法律沒有區分上述兩種補充,但是從庭審筆錄的“記錄”性質來看,前一種仍屬于庭審中表達的內容,按理應當補齊改正后記錄,后一種則屬于新增的,不符合庭審記錄的性質,而且可能影響到對方對新意見發表反駁意見的權利,因此書記員不一定會允許補充,可能會讓當事人或律師庭后再提交書面意見或代理詞進行補充。但如果書記員不予補正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應將補正申請記錄在案。
3、注意對方對庭審筆錄的補充更正。如前所述,補充更正的內容有可能是庭審時原先沒有表達的意思,為了防止被“加塞內容”或者曲解原來庭審中雙方表達的意思,應同時注意對方提出的補充更正意見,必要時提出異議,或者補充反駁答辯意見。
其次、對庭審筆錄記載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查證庭審錄像來解決。
庭審結束確認筆錄內容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于記錄內容有分歧的,或者當庭審筆錄作為證據提交,雙方對記錄內容因此產生爭議,否定當時說過相關內容或者有歧義的,可以通過播放、查證庭審錄像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則賦予了當事人和律師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的權利,法院應提供相關便利。
第三、庭審筆錄不限于記載法官、當事人和律師所陳述的內容,全部活動都應記錄。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款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換言之,如果對方當事人或律師,包括法官等在庭審中如果認為言行有不當,或者對自己的案件處理有利,而書記員沒有記錄的,可以特別提醒書記員進行記錄。這方面理論上沒有明確限制,如果應當記錄而沒有記錄的,可以要求補充,不補充的,可以如前所述,要求把申請記錄在案,或者事后通過查證庭審錄像來解決。
最后,庭審筆錄在結束后能盡量核對補充修改的,應盡量在當時就當場解決,而且不要嫌麻煩,盡量一字一句的核對。雖然法律規定對筆錄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查證庭審錄像的方式來解決,但是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總難免有一定的差距,是否每一個庭審都有錄像還真不好說!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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