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非PC”!湖南株洲,男子酒后和朋友一起去會所玩,支付599元給姑娘后,對方在房間內做服務準備,男子則裸體躺在床上,不料雙方還沒發生接觸,就突遇警方查房,男子被行政拘留5日后不服,要求確認行政處罰違法并撤銷,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株洲市中院)
郭海生于1983年,住株洲市天元區,事發當晚,郭海與朋友馬亮等人一起吃晚飯,酒足飯飽后,馬亮提出要找點樂子,朋友們一致同意。
隨后,由馬亮請客,邀請郭海等人到其辦有會員卡的一家健康會所五樓進行消費,眾人抵達時,已是21時許,并各自去房間內找姑娘。
當晚22時許,在五樓V81房間內,郭海與鄧娟商量好,以599元的價格,接受鄧娟的服務,之后,鄧娟向前臺報鐘,并在房間內做準備,郭海則赤身裸體躺在床上。
不料突遇警方查房,經濟開發區分局接到株洲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指令其對位于株洲市天元區的這家健康會所進行查處。
接到指定管轄決定后,經濟開發區分局進行了接報案登記,并于當晚組織警力,對健康會所進行查處,當場查獲違法行為人30人,涉嫌組織賣淫的犯罪嫌疑人5人。
因被查獲涉嫌違法的人數眾多,為保證現場查處工作順利進行,在辦案過程中,分局民警對郭海等眾人使用了警用約束帶。
同年12月27日上午,郭海被口頭傳喚至分局下屬的職教城派出所接受詢問,警方向郭海送達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
12月28日14時許,警方向郭海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了郭海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制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因郭海表示沒有陳述和申辯意見,警方于28日對郭海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決定對郭海行政拘留5日。
警方在向郭海宣告并送達處罰決定書后,郭海在附卷的處罰決定書上簽名,同年12月28日晚,郭海被送至株洲市治安拘留所執行行政處罰,并于5日后執行完畢。
但事后郭海不服,認為自己還沒碰到鄧娟,根本不算違法,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并撤銷,還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經濟開發區分局無權管轄;2.適用法律錯誤,本人不構成PC;3.警方程序違法,包括違法使用約束帶、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調查時間超過24小時等。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經濟開發區分局有權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第15條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管轄。
本案違法行為雖發生在天元區,并非經濟開發區分局的治安案件管轄范圍,但分局因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而具有行政處罰權。
2.適用法律正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PC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賣淫PC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PC達成一致,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可以按賣淫PC行為依法處理。
《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76條規定,已給付金錢并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關系的,屬于情節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事發當晚,郭海與鄧娟在健康會所五樓房間內,商量好以599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在已商量好價錢后著手實施階段,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即被查獲。
因此,郭海已構成PC,警方對其拘留5日,適用法律正確。
3.執法程序方面。
《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脫或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的。
因此,警方對郭海使用警用約束帶,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3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捺指印,即為送達。
因警方提交了郭海簽名確認送達的證據,應認定為警方已向郭海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5條規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24小時。
警方于12月26日晚22時許查獲郭海后,于27日上午將郭海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查證,28日作出處罰決定,并于當晚送交執行,詢問查證時間已超過24小時。
因當晚被查獲的人數眾多,警方警力有限,且警方決定對郭海行政拘留5日,實體處理正確,故程序輕微違法,對郭海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判決確認處罰決定違法,駁回郭海其他訴訟請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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