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內容公平交易調解委員會(The Content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首爾的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the 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成立,旨在迅速、公正地解決內容爭議。該委員會由法律專業人士、學者、內容專家和用戶保護專家組成,負責處理內容提供商、用戶和公眾之間的糾紛。委員會根據游戲、教育、廣播、出版、音樂和表演等內容類型分為四個部門。
委員會的工作流程包括要求和調查答復、召開調解會議以及在 60 天內提交調解計劃。相關網站 (www.kcdrc.kr) 為這些活動提供支持。此外,由 28 名專家組成的 "內容公平貿易法律咨詢組 "提供法律建議,以預防糾紛并支持內容產業的公平貿易。
這一調解制度有望減少與糾紛相關的時間和成本,最大限度地減輕當事人的心理負擔,從而促進內容產業的發展。
舉報內容產業中的不公平行為
考慮到內容公司難以單獨和明確應對的情況,通過報告損害案例支持咨詢。
需舉報的行為
- 根據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認為個人或公司因不公平行為而遭受精神、身體或經濟損失的事實時;
- 即使沒有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但在文化產業中經常出現不公平行為時;
- 針對與文化產品生產或文化藝術服務相關的內容經營者或員工的不公平行為;
- 相關法律和附屬法規: 《文化產業振興法》第 12 條第 2 款、《內容產業振興法》第 24 條、《音樂產業振興法》第 26 條、《游戲產業振興法》第 31 條、《漫畫振興法》第 9 條、《影視振興法》第 28 條、《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第 6 條第 2 款、《壟斷規制與公平交易》第 23 條等。
舉報方式
向委員會報告不正當行為的綜合窗口
將公正共贏中心和內容公平交易調解委員會兩機構承擔的內容產業不正當行為損害救濟功能進行整合,統一舉報窗口(發揮兩機構的優勢,補充其不足,實施客戶友好型糾紛解決管理服務)
※內容公平交易調解委員會應根據《內容產業振興法》第 29 條的規定,在發生糾紛時,通過雙方自愿參與的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委員會簡介
委員會將盡最大努力建立健康的內容交易和流通秩序,保護用戶,為內容產業創造公平的流通環境。委員會旨在通過促進內容產業內的自由競爭和公平交易,成為韓國內容產業的基石。
《內容產業促進法》第 29 條
(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設立)
相關立法:《內容產業促進法》第 29 條第 1 款
隨著網絡和設備的發展,內容產業不斷壯大,內容產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新型糾紛也隨之增加。為了內容產業的穩定發展,有必要建立制度機制,提前預防這些糾紛,并將糾紛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
因此,成立了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調解內容產業參與者之間、內容產業參與者與用戶之間以及用戶之間有關內容交易或使用的糾紛。
主要里程碑
2011 年 4 月:啟動第一個調解委員會
2012 年 4 月:設立內容爭議專業咨詢熱線(1588-2594)
2012 年 6 月:與反腐敗和公民權利委員會的國家 Sinmungo 在線民事投訴服務整合
2012 年 7 月:被指定為與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有聯系的調解組織
2012 年 8 月: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為消費者糾紛調解組織
2014 年 4 月:啟動第二調解委員會
2014 年 11 月:與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簽署諒解備忘錄,建立法院聯動調解機制
2015 年 5 月:與首爾西區法院簽署諒解備忘錄,建立法院聯動調解
2016 年 10 月:與首爾高等法院簽署諒解備忘錄,建立法院聯動調解
2016 年 11 月:被水原地方法院指定為法院聯系調解組織
2017 年 4 月:啟動第三調解委員會
2019年9月:簽署電子交易糾紛解決業務協議(首爾市、韓國消費者組織全國委員會、韓國互聯網和安全廳、韓國消費者廳)
2020 年 4 月:啟動第四調解委員會
2023 年 5 月:啟動第五調解委員會
2024 年 3 月:與韓國消費者廳簽署諒解備忘錄,建立內容領域爭議調解合作關系
何為委員會
《內容產業促進法》第 29 條規定:"應設立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調解內容提供商之間、內容提供商與用戶之間以及用戶之間與內容交易或使用有關的糾紛。因此,我們的委員會將調解與內容交易或使用有關的任何爭議。
內容包括代碼、文本、形狀、顏色、聲音、聲音、圖像和視頻(包括其組合)等材料或信息。內容的種類繁多,包括電影、音樂、游戲、出版、印刷、廣播視頻、文化資產、漫畫、人物、動畫、寓教于樂、移動、設計、廣告、表演、藝術品、工藝品、數字內容、用戶生成內容和多媒體內容。
誰可以申請內容爭議仲裁?
內容提供商
提供商之間有關內容交易的爭議
在以下情況下,提供商之間可能會發生爭議:
- 合同簽訂后情況發生變化,導致雙方產生分歧。
- 對合同簽訂時未詳細說明的條款的解釋存在分歧。
- 簽訂合同時未承認現有的強制性規定。
- 對未履行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判斷存在不同意見。
內容用戶
提供商與用戶之間的爭議
在以下情況下,提供商與用戶之間可能會發生爭議:
- 根據《條款和條件管理法》,對似乎不公平的條款存在分歧。
- 對用戶不利的條款多于文化、體育和旅游部第 2009-51 號通知中規定的條款。
- 提供商的政策導致用戶之間的歧視行為。
- 對《內容產業促進法》、《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標簽和廣告法》、《青少年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利用和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存在不同解釋,導致在內容使用方面出現分歧。
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爭議
用戶之間可能會就內容交易和使用產生糾紛,包括與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責任及其他相關事宜有關的問題。
定義
- 內容提供者: 從事與內容生產和傳播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個人/公司。(本法第 2 條第 5 款)
- 內容制作: 內容的創建、規劃、開發和生產,包括將內容轉換或處理為電子形式。(本法第 2 條第 3 款)
- 用戶:使用內容提供者提供的內容的人。(本法第 2 條第 6 款)
爭議案例
與游戲有關的重大爭議案例
- 未成年人購買手機游戲的退款糾紛
- 與付款有關的糾紛,例如退訂、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
- 服務中斷引起的糾紛,如游戲服務器連接問題、各種游戲內錯誤和 bug
- 因使用非法程序和游戲內物品現金交易而導致的賬戶暫停相關爭議
- 因賬號被盜而引起的損失賠償糾紛
與媒體(音樂、電影、動畫、廣播、廣告)相關的重大糾紛案例
- 未成年人使用付費 IPTV 內容的退款糾紛
- 廣告制作和廣告代理服務欠費糾紛
- 與錄音制品的使用和發行有關的糾紛
與知識信息有關的重大爭議舉例
- 與內容相關軟件或應用程序的開發有關的爭議
- 有關在線課程退訂或合同終止的爭議
- 有關在線課程材料和促銷禮品退還的爭議
與角色及其他(漫畫、表演、角色、出版)相關的重大糾紛案例
- 與名人的獨家合同糾紛
委員會無法支持的案件
本委員會只能調解基于《內容產業促進法》的案件。即使爭議涉及內容的交易或使用,本委員會也不能調解以下爭議。
根據《內容產業振興法》第 29 條第 1 款的但書規定:"與著作權有關的糾紛適用《著作權法》,與廣播通信有關的糾紛,根據《廣播法》第 35 條第 3 款屬于糾紛調解范疇的,或根據《電信事業法》第 45 條屬于仲裁范疇的,適用相關法律"。
內容爭議調解的例外情況
- 與版權有關的爭議
: 這包括有關版權和鄰接權的所有權、評估和所有方面的爭議。
運營商之間與廣播有關的爭議
: 這包括廣播經營者、中繼有線廣播經營者、音樂有線廣播經營者、電子顯示廣播經營者和網絡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具體例子包括
- 與廣播節目的供應和獲取有關的爭議
- 與廣播業務領域相關的糾紛
- 與轉播權等財產權有關的糾紛
- 與廣播運營商的聯合項目有關的問題(不包括《壟斷管制和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1 款禁止的行為)
- 其他與廣播業務經營相關的糾紛
與電信有關的糾紛
: 涉及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或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糾紛,如
- 《電信業務法》第 33 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 與提供、共同使用、批發提供、互聯或在 90 天內共同使用設施和信息有關的協議
- 有關提供、共同使用、批發提供、互聯或共同使用設施和信息的協議的執行或賠償
- 與電信業務有關的其他爭議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由韓國通信委員會仲裁的爭議
參考法律
- 壟斷規制與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禁止不正當串通行為)
- 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
- 設定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條件或付款條件
- 限制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裝運、運輸或交易
- 限制交易區域或交易對象
- 妨礙或限制建立或擴建用于生產或交易商品或服務的設施或設備
- 在生產或交易過程中限制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和規格
- 聯合執行或管理業務的主要部分,或為此類聯合執行或管理而設立實體
- 確定與招標或拍賣有關的事項,例如投標人、價格或總統令規定的其他事項
- 通過妨礙或限制其他企業的業務活動或內容,嚴重限制特定交易領域競爭的其他行為
-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 Article 33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電信事業法》第33條(損害賠償)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提供電信服務給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戶損失。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用戶的故意、過失造成的損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
【相關參考】
[文化體育觀光部] 成立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解決內容糾紛 (https://www.korea.kr/news/policyNewsView.do?newsId=148805068)
內公平交易調解委員會于4月27日成立,旨在迅速、公正地解決內容糾紛。
□ 公平交易調解是專門解決內容糾紛的調解機構。最近,在內容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內容糾紛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背景下,為了迅速、公正地解決內容糾紛,公平交易調解于4月27日在韓國內容振興院分院(首爾市江南區驛三洞論峴路525號)正式成立。公平交易調解是管理內容提供者、內容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糾紛的調解機構,任何公民都可以就內容糾紛向其提出調解申請,該委員會給出的調解建議具有與法院調解同等效力。
□ 公平交易調解由法律界、學術界、內容專家、用戶保護專家組成。公平交易調解調解成員由法律界、學術界、內容產業、用戶保護組織推薦,分為4個部門(游戲、教育、廣播視頻、出版、音樂、表演等),其中包括9名法律界人士、5名大學教授、5名各領域內容專家、1名用戶保護專家。4月26日,首爾大學法學教授成樂仁(音譯)在第一次公平交易調解會議上當選為委員長。為了高效地進行各內容領域的糾紛調解,考慮到內容糾紛發生的頻率和專業性,將委員會分為4個部門(游戲、教育、廣播視頻、出版、音樂、表演等)。
□ 內容相關糾紛調解應迅速公正地處理。公平交易調解在收到內容糾紛調解申請后,要求、確認并調查答辯人的答復,將其提交調解會議,并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 60 天內制定調解計劃并提交給各方。此外,網站 (www.kcdrc.kr ) 還用于支持整體調解,例如糾紛咨詢、調解程序指導、調解申請的接收和通知、調解會議的支持、調解決定的準備以及調解文件的交付。
□ 運營“內容公平交易法律顧問團”,提供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糾紛應對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除了運營公平交易調解委員會外,內容公平交易法律顧問團還運營法律咨詢服務,以引導公平交易,提前預防糾紛,并在發生糾紛時準備適當的對策。公平交易法律顧問團任命了28名公平交易領域的專家,包括律師和大學教授,作為顧問團成員,提供內容交易時審查合同、解釋法律、應對糾紛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
□ 內容糾紛調解制度的引入有望為內容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該制度通過最大限度地減少審判時的心理負擔,并迅速處理糾紛,節省時間和成本,有望為內容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來源] 韓國政策簡報 (www.korea.kr)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