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 生成
從一個案例說起:
位于北京的張家和劉家,兩家人彼此看中了對方的房屋,雙方一合計達成了“換房協議”,約定彼此交換房屋。為此,雙方交換了彼此房屋的占有,同時交換了原始的買房協議和相關憑證資料,以及房屋產權證原件。
就這樣相安無事二十幾年,直至有一天張家通知對方,以自己的兒子結婚需要房屋為由,要求對方交還房屋。雙方協商未果,張家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家返還房屋。
法院會如何判呢?
首先是私下“以房換房”協議是否有效。
“以房換房”其實也是我國不動產權產權變動的一種合法方式。最近為了解決房地產市場的“去庫存”問題,像武漢、佛山等地都推出了房地產“以舊換新”的活動,這就是一種典型的“以房換房”。
另一種是不同時間上的“以房換房”,拆遷舊改中,被拆遷人選擇用新房而不是貨幣補償的話,就會簽署房屋置換協議,這就相當于用舊房換未來的新房,這種房屋的置換,在法律上還曾經認為有一定的權利優先性,可以對抗新房的抵押權人。
而本案涉及的兩個房屋產權人之間的私下互換,法律上屬于“以物換物”的易貨交易,根據民法典第647條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以房換房”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達成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非典型合同。
那簽了合同之后,可以憑合同去辦理房屋登記嗎?
可以。雙方可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專門在一章中確認了“房地產交換”,并明確規定了房地產交換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參照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廣東政務服務網也提供了“房地產交換”的線上辦理通道,還提供了“換房協議”的范本。
回到開頭的案件:
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原告張家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駁回了被上訴人張家的訴訟請求。張家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家在訴訟過程中不承認雙方有實際交換房屋產權的行為,但對此無有利反駁證據,對于對方為何持有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資料,以及為什么居住二十幾年無異議等事實無合理解釋,違背常理。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存在換房協議,劉家有權居住在涉案房屋,張家主張缺乏依據,駁回了再審申請。(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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