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桂明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警示教育會并通報違紀違法典型案例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警示教育會并通報違紀違法典型案例,罕見地要求最高法院的各級黨組織要以案為鑒、舉一反三,下大力氣鏟除司法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會議首次提出,要堅決落實主體責任,把紀律挺在前面,從小處抓起、從日常抓起,把管和治體現在日常,防止出現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階下囚”的現象,對個別不守紀律的“怪現象”“壞風氣”,各級黨組織要堅決地管,堅決地治,決不允許違紀破法。(據6月27日《人民法院報》)
毫無疑問,這種刀刃向內、刮骨療傷的勇氣以及從我做起、以上率下的作風,既展示了最高法院堅決懲治發生在本機關內部司法腐敗的堅強決心,又為全國法院樹立了榜樣,敲響了警鐘,值得點贊。
對此,第一站即選定中國市場、總部設在新加坡的外商投資企業綠巖(重慶)文旅發展有限公司的看法是,最高法院自爆家丑以及多年來以“程序空轉”為主要標志的司法“怪現象”“壞風氣”,雖然在全國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但重慶法院最嚴重!甚至可以說,重慶法院“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司法生態更糟糕!
為此,綠巖文旅公司回顧了自兩年前參加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的網絡司法拍賣以來,由一名光榮的“外商投資者”,到成功的“競拍買受人”,再到悲慘的“司法受害者”,以至血本無歸、雞飛蛋打的心路歷程,坦言,之所以結合綠巖文旅公司的親身經歷將發生在重慶法院的六大“怪現象”公開披露,既是血淚的控訴,更是善意的提醒——“這年頭,連司法拍賣都有陷阱,足見投資須謹慎,法拍有風險,重慶去不得!”
“怪現象”之一:明知黨中央和重慶市委出臺保護外商投資新政策,卻濫用司法權竭力刁難、打壓外商投資企業
5月29日,《大河報》一篇題為《重慶一招商引資企業3.56億拍下鬧市酒店,兩年11次申請強制交付無果》的文章和5月31日“桂客留言”一篇題為《法院保護老賴,外商血本無歸——誰敢“走進重慶”?誰愿“投資重慶”?誰能“深耕重慶?”》的文章相繼問世,迅速引發熱議形成輿情,也引起了重慶的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高度關注,成為重慶坊間茶余飯后的熱點話題。
6月11日,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商貿犯罪偵查支隊負責人告訴綠巖文旅公司,根據市委指示,目前重慶市委政法委正在召集公檢法對綠巖文旅公司反映涉及網絡司法拍賣的執行問題“正在研究解決”。
6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解除了對綠巖投資公司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法拍酒店的查封,并明確告訴綠巖投資公司與刑事案件沒有關聯,可以馬上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證。
綠巖投資公司負責人激動地表示,這既是公安機關對綠巖投資公司正當訴求的及時回應,更體現了公安機關對重慶營商環境的高度重視。
綠巖投資公司在公安機關依法解除對法拍酒店的查封后,現在已順利領取了房產證。
6月20日,綠巖文旅公司接到公安機關送達的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件后,隨即在重慶市不動產交易中心領取了《不動產權證書》。
綠巖文旅公司表示,他們很清楚,如果不是中共重慶市委袁家軍書記5月23日在第六屆中國西部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上,按照習近平主席近期來渝視察時賦予重慶“新時代西部大開發重要戰略支點、內陸開放綜合樞紐”兩大戰略定位,代表市委作出“真誠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走進重慶、投資重慶、深耕重慶,共享現代化新重慶建設新機遇,共創合作共贏新未來”的莊嚴承諾之后,綠巖文旅公司不斷向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提出申訴、控告、舉報、輿論監督的話,是不可能有這樣的轉機的。
綠巖文旅公司介紹,在2022年7月重慶舉行的第四屆“西洽會”上,綠巖文旅公司簽約落地重慶,計劃投入13.5億元,為重慶引入突出山城文化的藝術時尚型奢華酒店,打造綜合性文旅演藝園區,引入百年咖啡品牌WARUNG TINGGI及著名的印尼菜品牌MANDEH(曼燈)全國首店。
令綠巖文旅公司沒有想到的是,當斥資3.56億元參加了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的網絡司法拍賣成交、法院一分不少收取了拍賣成交價款(馬上轉手沖抵了被執行人拖欠銀行的債務)并出具了將法拍酒店過戶到綠巖文旅公司的裁定書后,就再也沒有后續動作了。
令綠巖文旅公司更沒有想到的是,面對綠巖文旅公司“強制執行、強制騰退、強制交付”的11次申請強制執行的強烈要求,執行法院(重慶一中院)一方面以種種借口一再推拖長達兩年;另一方面卻對被執行人開示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白一波(重慶市人大代表)出爾反爾的“悔拍”行為和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的“訴求”關愛有加,對其持續非法霸占酒店經營牟利的違法行為熟視無睹,直至在2023年1月16日以“復議期間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作出編號為(2022)渝01執恢109號、結論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裁定書》,宣布結案。
如此濫用司法執行權的違法執行行為,如此惡劣的司法生態,如此刁難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環境,令綠巖文旅公司心灰意冷,更令不少躍躍欲試準備投資重慶的外商投資企業對能否再“走進重慶、投資重慶、深耕重慶”望而卻步、心有余悸!
為此,綠巖文旅公司在多個場合、以各種形式反復質問重慶法院:
難道這就是重慶法院為歡迎世界各地的朋友走進重慶、投資重慶、深耕重慶提供的“優質營商環境”?!
難道這就是重慶法院對袁家軍書記所描繪和期望的“共享現代化新重慶建設新機遇,共創合作共贏新未來”美好藍圖的回應?!
難道這就是重慶法院對習主席賦予重慶“新時代西部大開發重要戰略支點、內陸開放綜合樞紐”兩大戰略定位提供司法服務的實際行動?!
“怪現象”之二:明知被執行人拒不騰退交付法拍酒店非法經營牟利,卻在暗中保駕護航,并一再規勸買受人與被執行人“和解”
后來,綠巖文旅公司終于搞明白,重慶一中院之所以在一分不少收取綠巖文旅公司數億元人民幣后,當即制發將法拍酒店的產權過戶到綠巖文旅公司名下的裁定書、很快又裁定駁回被執行人開示公司的執行異議之后,其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突然就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自那以后,重慶一中院對于綠巖文旅公司隨之而來“強制執行、強制騰退、強制交付”的合法正當申請總是按兵不動,原來這都是來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旨意。
事實正是如此。明知被執行人一直非法占據法拍酒店經商牟利,卻以“不具備交付條件”等所謂“理由”不斷申請執行異議、執行復議以拖延時間,狂賺“最后一桶金”,重慶高院既不指令執行法院(重慶一中院)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也不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法定期限(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裁定,反而一個勁地勸說買受人綠巖文旅公司與被執行人開示公司和實際控制人白一波“和解”。
6月3日,就在袁家軍書記“真誠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走進重慶、投資重慶、深耕重慶”的講話不到一周,重慶高院就在約談綠巖文旅公司時宣布:一是司法拍賣因關聯評估機構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需要等待偵查機關的明確結論后才能作出復議裁定;二是綠巖文旅公司只是司法拍賣的買受人而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法院沒有必要告知逾期不執行、逾期復議不結案的原因;三是如果最終法院決定撤銷司法拍賣,你們買受人的損失可以通過司法賠償的途徑得到救濟……。綠巖文旅公司認為,重慶高院居然寧愿承擔司法賠償風險,也要千方百計保護被執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利益,這是何等夠朋友的“鐵哥們”啊!可代理律師針對重慶高院財大氣粗的表態,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所謂“買受人的損失可以通過司法賠償的途徑得到救濟”輕描淡寫的承諾,重慶高院有這個權力嗎?市委市政府會同意嗎?在法律和政策上站得住腳嗎?
6月20日,當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解除了對綠巖文旅公司通過司法拍賣取得的法拍物(酒店)的查封、綠巖文旅公司到重慶市產權交易中心辦理了屬于綠巖文旅公司所有的《產權證》后,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與代理律師第一時間前往重慶高院,要求與承辦此案的李勁松法官當面匯報這一重大情況,但李法官拒絕接聽電話。沒辦法,公司負責人只好給李法官發了一條短信:“我公司要求立即作出駁回執行復議裁定的申請書已交執行局窗口,你們之前所認為的公安機關經偵問題導致不能做出復議裁定的理由已不存在,且公安機關也明確表示經偵問題不能成為法院執行和做出復議裁定的理由,我公司要求高院立即作出復議裁定。”但石沉大海。
緊接著,綠巖文旅公司向被執行人開示公司等通過公證機關現場公證的方式送達了《關于要求立即騰退、搬離、交付重慶市渝中區民族路101號司法拍賣不動產及收益的函》,正式通知被執行人:綠巖文旅公司通過司法拍賣競得重慶市渝中區民族路101號的“法拍酒店”,根據執行法院裁定,該法拍酒店已于2022年7月7日過戶登記至綠巖文旅公司名下,我司作為該法拍酒店唯一合法所有權人,現對該法拍酒店上所有企業和個人函告如下:一、請所有企業和個人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內騰退、搬離,向我司全面移交該法拍酒店;二、請所有企業和個人于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任何經營行為;三、請所有企業和個人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司報告、結算、返還自2022年7月7日至今無權占有、經營所得,所涉稅務及賠償問題一并依法處理;四、任何被執行人及相關企業和個人拒不履行騰退交付義務,若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我司將通過司法程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出乎意料的是,公證送達的第二天,被執行人“重慶開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向綠巖文旅公司發出了《關于遵守法律尊重司法停止恐嚇的回復函》——然而復函的內容并不是表示歉意或是商談騰退計劃等事宜,而是理不直卻氣壯地“請綠巖文旅公司注意”(名為“注意”實為“警告”):
——案涉房屋拍賣成功后,由執行法院負責標的物交付,且需要給法院一定交付時間,請競買人注意。
——貴司參加司法拍賣并向執行法院支付拍賣價款,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交付要求。
——本公司未收取貴司分文對價,對貴司沒有交付房屋的法定和約定義務。
——本案在重慶高院復議,拍賣房屋暫不具備交付條件,早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貴司也未對此裁定提出異議。
實際上,開示公司回復函的意思可以解讀為三句社會語言:一是現在酒店是你的,但我還要繼續使用;二是你有本事去找法院交付,我又沒有收你的錢,所以沒有交付義務;三是由于我還在使用,所以不具備交付條件,況且法院早已終本結案——總之一句話,“與我無關,去找法院!”
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生氣地說,這哪像被執行人對買受人的態度,真應驗了民間那句“債務人比債權人還惡”的俗語。顯然,如果不是背后有人在為其撐腰壯膽,哪有這樣的底氣?哪敢如此放肆和囂張?!
“怪現象”之三:明知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后,辦理財產騰退交付是法院的職責,可重慶一中院至今按兵不動
據綠巖文旅公司介紹,兩年來,在多達十余次往返重慶一中院請求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不僅一而再再而三地請求執行法院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責令被執行人騰退并交付法拍酒店,而且提交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即兩個司法解釋: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4月2日法釋〔2022〕11號)。其中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5月30日法釋〔2016〕18號)第六條。該條規定了實施網絡司法拍賣后,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九項法定職責,其中第(七)項就是“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在公安機關對法拍酒店解除查封、綠巖文旅公司到產權交易中心領取《產權證》后,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與代理律師再次到重慶一中院,認為之前法院以“公安查封”為由遲遲不啟動騰退交付程序的情形已不復存在,現在就應當立即恢復強制執行程序,責令被執行人限期騰退并交付法拍酒店提出請求。
重慶一中院執行局陶旭東局長馬上又換了一種說辭:公安就將解除查封的事向一中院告知了,一中院也在第一時間向重慶高院作了匯報,市委政法委都很重視,再次開會組織高院研究解決,高院領導如果有了明確指示,一中院就抓緊辦理。顯然,重慶一中院仍在打太極,企圖將皮球踢給重慶高院!
由此可見,當綠巖文旅公司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斥巨資(3.569億元)成功競得“重慶市渝中區民族路101號”法拍酒店所有權后,執行法院(重慶一中院)卻以本案在“復議期間,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在司法拍賣成交、申請人付清全款、產權登記到申請人名下之后,拒不履行法定的強制執行職責,已屬有法不依,至于在未責令被執行人將法拍酒店騰退并交付給買受人的情況下,即匆忙對銀行方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余下債務一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予以結案,更是嚴重違法,有為被執行人充當“保護傘”之嫌疑!
“怪現象”之四:明知司法拍賣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卻拒絕受理買受人的執行監督申請,僅按“信訪”處理
針對重慶一中院、重慶高院對綠巖文旅公司強烈要求人民法院強制被執行人騰退并交付法拍酒店的正當、合法訴求,在長達兩年的時間中,一直采取“不作為”和“程序空轉”的態度,以致被執行人及其關聯企業重慶帝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3月23日本案執行過程中注冊成立)至今仍非法侵占、拒不交付、拒不搬離、違法經營案涉酒店,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怪現象”,綠巖文旅公司依法向重慶高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
2024年5月31日,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與代理律師專程到重慶高院訴訟服務中心正式提交《執行監督申請書》。殊知,窗口接待法官簡單掃了幾眼后當即答復:“只能按信訪件處理。”理由是綠巖文旅公司“既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也不是執行復議案件的當事人”。
綠巖文旅公司認為,他們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報名參加法院組織的網絡司法拍賣,競拍成交后,既全額繳清了數億元拍賣成交款,也收到了執行法院(也就是組織網絡司法拍賣的重慶一中院)出具的法拍酒店過戶轉移到綠巖文旅公司的裁定書,可到此為止,執行法院不僅拒絕啟動責令被執行人騰退交付的強制執行措施,反而對被執行人基于“悔拍”和“拖延”動機提出的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特別上心,不惜采取“不作為”方式的暗中保護——將這起并不復雜的執行案件一拖就是兩年,嚴重違法:
一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二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對網絡司法拍賣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范處理的法律適用規則。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線的“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一起編號為“2019-18-5-203-004”的“入庫案例”中的裁判要旨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進行的司法拍賣,屬于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對網絡司法拍賣中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對此,綠巖文旅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202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有關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的司法文件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法〔2023〕141號)。因此,就本案而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入庫案例”的“裁判要旨”確立的“人民法院對網絡司法拍賣中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重慶高院理所當然地應當受理綠巖文旅公司的執行監督申請。
三是違背了重慶高院《關于辦理執行監督案件的規定》。早在五年前,重慶高院發布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監督案件的規定(試行)》(渝高法〔2019〕193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正在辦理的執行案件申請監督的,應當立案辦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得以信訪交辦方式代替監督。然而,重慶高院居然違反自己作出的“不得以信訪交辦方式代替監督”的規定,實屬帶頭違法。
“怪現象”之五:明知最高法院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即使評估機構涉嫌犯罪也不能否定買受人合法取得法拍物的效力
綠巖文旅公司針對重慶高院遲遲不作出復議裁定一直聲稱因為參與法拍酒店評估事項的評估機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故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既不能啟動執行程序,也不能對執行復議案件作出結論的答復,通過代理律師向重慶高院提交了兩起“入庫案例”作為本案適用法律的“新證據”,以此證明重慶高院的答復與最高法院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相抵觸:
一是入庫編號為“2023-03-1-222-002”、案例名稱為《范某某詐騙案——刑事追贓中被害人與第三人利益沖突的解決》的“裁判要旨”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是:第三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善意取得的財物即使是涉案贓款贓物,仍可以穩定地占有財物,完整地行使所有權的各項具體權能。
二是入庫編號為“2023-03-1-402-006”、案例名稱為《黃某某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認定及其合法權益的界定》的“裁判要旨”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是:在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之前善意取得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承認與保護。其中還特別強調,在訴訟中,享有財產權利的相關權利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如違法所得沒收裁定可能直接導致權利主張者喪失在涉案財產上的權利,就應當準許相關權利人提出主張。
由此,代理律師結合上述入庫案例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對本案分析認為:(一)即使評估機構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偵查中也不能查封買受人合法善意獲得的法拍酒店;(二)即使評估機構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中也不影響拍賣成交后的騰退交付;(三)即使評估機構被定罪判刑,人民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買受人合法善意獲得的法拍酒店。所以,重慶高院以涉嫌刑案即不能對法拍酒店的強制執行和對執行復議作出裁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怪現象”之六:明知執行復議案件必須在一個半月內審結,卻一拖兩年并拒絕向買受人告知嚴重超期的真正原因
對于綠巖文旅公司向重慶高院提出的“一起普通的執行復議案件,為何一拖就是兩年?”的問題,重慶高院執行局指派承辦此案的勁松法官向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和代理律師約談時稱:重慶高院在辦理這起申請復議案件中,存在延長、扣除審限的法定情形符合法律規定,只是綠巖文旅公司不是該案的當事人,故不需要向綠巖文旅公司告知具體原因,故對綠巖文旅公司的執行監督申請,只能作為“信訪交辦”處理。
可是,當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及其代理律師以為公安機關都已經解除對法拍酒店的查封,并將評估機構涉嫌的刑事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且綠巖文旅公司并不涉嫌刑事犯罪,為什么重慶高院仍不對執行復議案件作出裁定時,重慶高院的承辦法官則繼續以還在研究,需要耐心等待,最后還特別補充了一句:只要有了高院領導的“明確指示”,我們會在第一時間通知你們。
一起普通的執行復議案件,拖了兩年“還在研究”,甚至其前提是需要領導的“明確指示”,難怪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實在想不明白!”
代理律師認為,重慶高院的做法,不僅缺乏事實根據,而且嚴重違背法律規定:
(一)違背了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違背了重慶高院的明確規定
據綠巖文旅公司提交了重慶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制定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扣除審限的通知》(2020年2月26日)。該通知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的情況及事由。出人意料的是,重慶高院卻帶頭違背這個規定!
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在重慶高院上訪和與辦案法官溝通時,常常質問:辦理執行復議案件的期限(一個半月)是有明確規定的,為什么一拖兩年?事實根據何在?法律依據何在?對此,辦案法官總是千篇一律地回答道:“綠巖文旅公司不是當事人,法院沒有必要告訴你。”(稿件來源:轉載自微信公眾號 桂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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