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擔任棗莊市薛城區委書記,東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視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規劃調整、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6萬余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岳德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6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岳德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劉德高律師講受賄罪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受賄--3萬-20萬元,數額較大,3年以下,貪污---1萬-3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較重情節受賄---1萬-3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較重情節)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20萬-300萬元,數額巨大,3-10年,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10萬-20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受賄---10萬-20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嚴重情節)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150萬-300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受賄---150萬-300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修九)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A、(非法活動,1、挪用3萬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挪用100萬以上,救災50-100萬元、不退還50-100萬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300萬以上,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B、(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1、挪用5萬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嚴重:挪用200萬以上,救災100-200萬元、不退還100-200萬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500萬以上,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A、非法活動3萬,100萬,300萬,B、營利活動5萬,200萬,500萬)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12,2403)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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