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胡先生于2019年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投保時指定其妻子為第一順序受益人、子女為第二順序受益人。今年,胡先生不幸因病身故。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迅速展開調查并確認胡先生的死亡情況符合保險責任范圍。然而,在理賠過程中,胡先生的母親提出異議,她認為自己是胡先生的母親,理應也享有該筆保險金。后經一番解釋,胡先生的母親也認可了胡先生已指定受益人的事實。
【案例分析】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例中,胡先生已明確指定了妻子為第一順序受益人,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胡先生的妻子。
【風險提示】
通過該案例,大家可以了解到在購買保險時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如果保險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理賠時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一同申請,保險公司還要對法定受益人的身份進行核實,理賠流程復雜,且可能引起保險金分配糾紛,故建議消費者投保時,指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活著的繼承人需要關系證明,已經過世的還需要提供死亡證明,以確保法定受益人都能分到保險金。
如果是指定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險人出險后,只需要指定受益人憑借身份證信息即可辦理理賠手續,很快就能獲得保險金。同時,被保險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和需求,靈活調整受益人設置,以更好地保障家庭利益。(莆田國壽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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