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青島財經日報旗下“海豚財經”。
同宇新材料(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宇新材”)2022年6月向深交所創業板遞交招股書,并于2023年4月7日過會,但至今仍未提交注冊。本次IPO同宇新材擬發行不超過1000萬股,不低于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的25%,共募資13億元,用于“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20萬噸電子樹脂項目(一期)”“補充流動資金”。由此計算,同宇新材IPO估值不低于52億元。
海豚財經翻閱招股書發現,同宇新材創業之初的最大出資人、目前第三大股東紀仲林在公司中的實際角色存在諸多疑點,紀仲林在創業之初向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弛、蘇世國等人贈與上千萬元注冊資金,但自身卻并未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邏輯上存在無法解釋的重大漏洞。此外,紀仲林的出資來源同樣存在可疑之處。
公開信息顯示,紀仲林的商業領域覆蓋教育、鐵礦及鋼鐵生意、建筑工程、泥頭車運輸公司等,他實際控制的數家公司存在大量不良司法記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紀仲林曾擔任大股東的泥頭車掛靠公司曾導致多起致命交通事故,2019年3月,該公司因為旗下大卡車致人死亡事故拒絕賠償受害人家屬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當年9月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而紀仲林2019年5月悄悄退出該公司大股東。
報告期后業績大幅下跌
招股書顯示,同宇新材專注于覆銅板生產用電子樹脂,2020年-2023年上半年,同宇新材電子樹脂產能分別17330噸、27080噸、37000噸、18500噸,而銷量分別為14669.18噸、26480.22噸、36875.80噸、18334.99噸。本次募投項目為20萬噸產能項目的一期,募投項目總體設計產能為152000噸/年,包括自用量49340噸/年和對外銷售的商品量102660噸/年。按照最后對外銷售的商品量產能計算,新增產能是目前3.7萬噸產能的2.77倍。
從招股書看,受市場需求及價格大幅下降影響,同宇新材2023年上半年的營收增速大幅下滑,同宇新材在此情況下大幅擴產近3倍,市場能否消化其產能存疑;即便其產能擴張順利,在巨量產能沖擊下,產品價格必將大幅下滑,同宇新材將陷入擴產不增收,甚至擴產減收、虧損的處境。那么,同宇新材此次IPO募資13億大幅擴產的意義何在?這種非理性擴張的行為可能會傷害原本需求平衡的市場,引發惡性競爭,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從報告期后業績看,當前市場情況也不支持同宇新材大幅擴產。
2020年-2022年,同宇新材營收分別為37815.82萬元、94707.79萬元、119284.77萬元,復合增長率為77.61%;扣非凈利潤分別為3886.65萬元、13441.78萬元和18590.00萬元,復合增長率為118.70%。
報告期內,同宇新材的業績表現不錯,但回復函顯示,同宇新材的業績持續性存疑。
受覆銅板行業和消費電子景氣度波動的影響,2023年1-6月,同宇新材產品銷售數量18334.99噸,同比增長7.31%;然而,同宇新材同期收入為4.32億元,同比大跌31.77%;扣非后歸母凈利潤7771萬元,下跌21.62%。
招股書顯示,受宏觀經濟等因素影響,覆銅板行業景氣度下降,2022年和2023年,同宇新材的下游客戶收入和凈利潤全部出現大幅下跌。
海豚財經查閱上市公司財報發現,同宇新材的主要客戶南亞新材、建滔集團、華正新材、生益科技2022年和2023年業績均出現大幅下滑。例如,南亞新材2022年營收和扣非凈利潤同比分別下降10.19%、106.19%;2023年營收和扣非凈利潤同比分別下降21.05%、1159.36%。
建滔集團2022年營收和扣非凈利潤同比分別下降13%、66%;2023年營收和扣非凈利潤同比分別下降19.57%、43.56%。
2023年,華正新材營收同比增長2.3%,但凈利潤同比下滑高達434%;生益科技2023年營收下滑7.93%,凈利潤下滑24%;超聲電子2023年營收下滑18%,凈利潤下滑53%。
雖然同宇新材尚未披露2023年及2024年一季度業績,但從其下游客戶的業績大幅下滑看,同宇新材的業績下滑難以避免。
回復函顯示,2023年上半年,同宇新材為了加強公司產品競爭力及有效維護客戶關系,產品銷售均價同比下降了36.42%。這足以說明,同宇新材作為原材料供應商,其對下游客戶的定價話語權并不高,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當行業從景氣高點跌落時,同宇新材的業績受到的沖擊會比客戶更大。
提交招股書之后業績變臉,募投產能超出市場實際需求,這些也從側面說明,同宇新材并未從市場實際出發制定合理的募資計劃,有過度融資、利用上市“圈錢”嫌疑。
最大出資人不是實際控制人?
招股書顯示,同宇新材共有7名股東,包括張馳、蘇世國、紀仲林、章星、鄧凱華、員工持股平臺四會兆宇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胡展東,持股比例分別為39.991%、26.1323%、12%、8.6003%、6.0203%、5.2583%、1.9977%。
其中,張馳擔任同宇新材董事長、總經理,蘇世國擔任同宇新材董事、副總經理。張馳和蘇世國通過直接及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控制同宇新材表決權比例為71.38%,兩人為同宇新材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不過,同宇新材成立歷史顯示,公司前身同宇有限2015年設立時,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其中紀仲林認繳出資3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張馳與蘇世國、鄧凱華、章星、席奎東配偶共同設立持股平臺乾潤泰并以持股平臺認繳出資26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8%。而張馳及蘇世國共同以個人資金出資僅1400萬元;剩余出資部分1240萬元由紀仲林以現金方式以贈與的形式代張馳、蘇世國、席奎東、章星、鄧凱華出資。這意味著,紀仲林直接或間接向同宇有限出資了1600萬元,占比53.33%。
回復函顯示,紀仲林對其“贈與”行為解釋稱,他和張馳系校友以及多年的朋友,長期以來保持著友好密切交往,因看好同宇有限發展前景,設立時向張馳等人贈與行為系真實意愿,且贈與行為真實有效,不存在爭議。
此外,招股書顯示,張馳為四川大學高分子博士,蘇世國為其在四川大學的同門師弟。這表明,紀仲林與張馳、蘇世國三位公司持股最多的股東都是校友。
紀仲林作為公司創立時最大的出資人,卻拱手讓出了實際控制人的位置,邏輯上存在較大漏洞。海豚財經注意到,招股書顯示,紀仲林雖然不是實控人,但卻愿意和實際控制人一樣遵守嚴格的限售期約束。在上市后股份鎖定期部分,公司實控人張弛、蘇世國以以及員工持股平臺四會兆宇承諾鎖定期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其余持股5%以上的股東中,公司早期創始人鄧凱華、章星承諾的鎖定期都是“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只有紀仲林承諾的鎖定期是“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跟實際控制人執行同樣標準。同宇新材在招股書及回復函中沒有解釋這一安排的原因。
海豚財經注意到,紀仲林在同宇新材的實際業務中承擔的角色似乎遠超其第三大股東的身份。公開信息顯示,2020年11月,樂平市融媒體中心發布的一則視頻新聞顯示,在某地政府領導參觀同宇新材過程中,同宇新材參加會議的主要人物中,張馳和蘇世國分別坐在紀仲林兩邊,由此可見,紀仲林在同宇新材的角色絕不僅僅是第三大股東那么簡單。
新聞視頻顯示,2020年11月,紀仲林在同宇新材與某地政府合作洽談中坐在公司兩位實際控制人中間。
考慮到紀仲林與張馳、蘇世國為校友關系,紀仲林是否存在利用贈與名義規避實控人認定的嫌疑呢?這需要同宇新材進一步如實披露。
最大出資股東涉大量負面信息
海豚財經注意到,紀仲林名下多家公司存在大量負面信息。
回復函稱,紀仲林參與投資同宇新材的資金來源為自由合法資金。仲林從事多年鐵礦及鋼鐵相關產品經營,積累了豐厚的家庭資產。自2010年起,紀仲林家庭通過無錫國聯浚源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投資了韋爾股份(603501)、高斯貝爾(002848)、國瑞科技(300600)等多家上市公司,獲得了豐厚的投資回報,紀仲林通過前述投資積累了豐富的投資經驗且促生了積極的對外投資意向。
不過,海豚財經發現,紀仲林的原始資本積累并不僅僅是通過投資上市公司獲得,他的生意還涉及到教育、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泥頭車運輸公司等,而且更為關鍵的是,紀仲林曾經控制的多家公司存在大量負面司法記錄。
招股書顯示,紀仲林1965年12月出生,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人,本科學歷。2007年5月至今,任河北林匯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9年9月至今,任石家莊聚能管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同宇有限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同宇新材董事。
企查查顯示,紀仲林名下關聯企業多達11家,除了同宇新材外,其余都位于河北,營業范圍涉及礦產、酒業、畜牧業、農產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紀仲林名下還有一所學校-遷西縣奇石學校。學校官網顯示,遷西縣奇石學校開辦于2007年,歷經十年探索,從原來只招收小學在校生的公益性義務教育學校發展成為集“初中教育與高中教育六年一貫制,普通教育與專業特長教育相并重”的民辦特色中學,學校占地面積40畝,有教育教學用房和輔助教學用房1.5萬平方米,現在校生380名。2018年,秦皇島奇石教育集團與遷西奇石學校合資合作辦學。
除了上述公司外,紀仲林還在2019年5月-2021年6月間退出了三家公司的主要股東位置,分別為曾持股45%的唐山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持股100%的遷西縣津東渣鋼加工處理有限公司、曾持股90%的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普通合伙)。
企查查顯示,唐山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有27起司法訴訟,其中在63%的案子中是被告。
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4年11月,紀仲林曾持股90%,為最大合伙人。企查查顯示,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普通合伙)因為存在大量失信記錄,從2019年3月-2023年7月先后6次被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12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發出限制消費令。
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和2016年,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普通合伙)收入分別為1150萬元和1878萬元。
企查查顯示,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主要為外部重型拖掛車提供掛靠服務。但是,該公司相關裁判文書25起,做為被告的數量19起。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在這些司法訴訟中,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名下自營或掛靠拖掛車曾釀下4起命案。
第一期車禍致死事故發生在2015年6月27日。法院判決書顯示,王振豐將自己購買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名下,并將車輛行駛證中的所有人變更為津東車隊,同時以津東車隊的名義對外經營運輸。2015年6月27日,王振豐雇傭的司機彭良金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載乘車人高野在遵化市112線新店子龍禹加油站南側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彭良金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5月,遷西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津東車隊向彭良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合計605779.38元。
津東車隊隨后向法院提出訴訟。該案經過二次開庭審理,2018年11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的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3月20日,法院對津東車隊強制執行60.58萬元賠償款;2019年9月,津東聯運車隊因拒不履行和解協議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額為55.88萬元。也就是說,津東聯運車隊僅支付給死者家屬不到5萬元。
企查查顯示,紀仲林在2019年5月退出津東車隊合伙人,接替他的是周永海,出資比例為70%,原合伙人李艷所出資比例則從5%增加至20%。從工商變更時間點看,紀仲林退出合伙人的舉動涉嫌逃避法院執行。
問題是,紀仲林似乎并未徹底退出津東車隊。承接他大部分股份的周永海名下沒有任何其他工商記錄。但出資20%的李艷所與紀仲林關系密切。在紀仲林持股57%的遷西縣艷所養殖有限公司中,李艷所持股43%,還擔任執行董事和總經理。
此外,工商記錄顯示,2016年3月,津東車隊的財務負責人叫紀艷俠;2017年2月,李艷所接替李春明成為津東車隊法定代表人,直到2019年12月,李艷所才退出法定代表人。而2017年-2019年5月,紀仲林都是津東車隊的最大股東。這足以說明,紀仲林退出公司之后,他的緊密關聯人李艷所仍然控制著津東車隊。不僅如此,2019年5月28日,津東車隊注冊資本一度從50萬元增加至1000萬元,李艷所出資額增加至300萬元,周永海出資700萬元。
2020年-2022年,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公司自營或名下掛靠的大貨車仍在繼續發生致人死亡的惡劣交通事故。
法院判決書顯示,在2020年1月15日7時7分許,劉某某駕駛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所有的重型半掛貨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北外環龍王廟村北時,與同向行駛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晁冬梅所騎的自行車相撞后發生碾壓,造成晁冬梅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晁冬梅承擔次要責任。因此事故造成原告死亡賠償金714760元、喪葬費37877.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交通費4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64381元,共計970818.50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辯稱,被告對本案發生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當地交警部分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予以認可,肇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系被告公司靠掛車輛,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趙志義,雙方于2019年10月23日簽署了車輛靠掛協議。
而工商記錄顯示,雙方簽署車輛掛靠協議時,紀仲林的緊密關聯人李艷所仍然是津東車隊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起致命事故發生在2019年12月5日,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雇傭的司機高玉民駕駛重型半掛貨車沿曹妃甸工業區通島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通島路時,與司樹因故障在道路上同方向停放的重型半掛貨車相撞,導致車輛起火,駕駛員高玉民燒傷死亡的重大惡性事故。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高玉民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樹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第四起發生在2020年6月7日,張某某駕駛重型半掛車,沿野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蔡園鎮大眾浴池南側時,與前方同向左轉彎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相撞后,輕型欄板貨車撞到路下行人玄齊軒及停放的電動二輪車,造成玄齊軒、李某某二人受傷,后玄齊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張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玄齊軒不承擔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75.77萬元。經查明,張某某為被告郭某某雇傭的司機,郭某某將肇事半掛車掛靠在被告津東車隊名下。判決書顯示,被告張某某在此案中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致命交通事故中,前三起均發生在紀仲林及其緊密關聯人李艷所實際控制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前,而紀仲林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死者工傷賠償緊急退出津東車隊實際控制人的行為,也凸顯其在遵紀守法及道德誠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企查查顯示,2024年2月,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被注銷。該公司注銷公告結果顯示,該公司“未開業、無債權債務”。然而,直到注銷前,該公司仍然未執行死者彭良金的工傷補償款。
注:本文引述材料及截圖除注明外,均來自招股材料及公開工商、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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