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案件還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應該還可以繼續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但實際并非這樣的。
一旦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就沒有權利主動變更羈押措施了,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不會再受理取保候審申請了。
如果在逮捕之后要辦理取保候審,律師不應當再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了,而是應該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個獨立的審查程序,需要經歷立案階段。
律師所提交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就是為了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立案程序。
申請案件范圍:
申請案件范圍為全部在辦羈押案件。重點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羈押案件、涉民營企業經營類案件、當事人申請案件。
限制申請的情形:
在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辦理過程中,若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初審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除外:
1,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的;
2,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
3,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的;
4,系累犯或者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5,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6,系被通緝到案或者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被逮捕的;
7,其他不宜立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受理及審查部門: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受理部門為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或者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審查部門為負責捕訴的部門。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答復:
對于依申請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結后,應當將提出建議的情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所需材料
1、《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需包含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聯系方式;申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及依據;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及申請時間。
2、身份證明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證明材料
證實犯罪嫌疑人沒有羈押必要性的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委托律師代理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其他相關材料。
應當或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五)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六)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七)過失犯罪的;
(八)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九)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十)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十一)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十二)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三)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五)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六)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
有了這個程序,不代表申請了就一定能取保候審,大部分情況下會被駁回申請。符合以上情形的有機會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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