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無罪及明知推定案例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假(劣)種子以及因果關系,但實踐中并不容易認定,為此就出現無罪和彼罪的認定問題。
同時該罪又是故意犯罪,必須查明被告人是否明知,這是故意犯罪的認識因素,是定罪的核心。“明知”隱藏于人的內心,不易被察覺,必然需要通過分析被告人行為等客觀證據綜合認定。
一、無罪及彼罪的案例及裁判要旨
第一依法以他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常見,比如指導案例“酒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2)。
裁判要旨: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條件。實踐中,受制于農時、土壤、天氣和種植水平等復雜因素,部分案件難以對使生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作出認定,故難以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不以犯罪論處。比如遼寧省張某芳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案(案件編號:(2017)遼10刑終98號)。
裁判要旨:技術鑒定小組出具的《姜某某所種植的毛豆種子質量鑒定意見》(以下簡稱《鑒定意見》)存在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檢材覆蓋面不全、申請鑒定事項與《鑒定意見》內容不符等問題,不能作為認定張某芳銷售偽劣種子的依據。
《某司法鑒定所關于某種子站涉嫌銷售假毛豆種子一案中姜某某毛豆種植損失價值司法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存在瑕疵。具體而言,《鑒定報告》依據的鑒定材料之一《鑒定意見》程序違反規定;所依據的檢材之二《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某縣毛豆市場零售平均價格證實》,該證實未標明計價單位,而《鑒定報告》的評估算法中單價標明是公斤,故引用數據計量單位不清;《鑒定報告》以在青毛豆期未采摘的成熟后的大豆產值去計算本應正常采摘的毛豆損失,在產值計算上不具有可比性,故認定毛豆損失的計算依據不足。因此,認定張某芳銷售偽劣種子給姜某某造成損失的依據不充分。
綜上,對檢察機關抗訴提出原審被告人張某芳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抗訴意見不予支持,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推定明知的案例
故意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明知認定是核心。明知與否不僅僅是被告人供述,也不僅僅是同案犯供述,而應綜合在案證據、被告人經歷背景等認定。
劉某接受委培生產葫蘆種子,在田間檢查時被發現出現雜交現象后,委托廠家讓其自行處理。劉某將該種子謊稱為某品種出售給趙某。趙某又轉售給王某某。(劉某等銷售偽劣種子案,入庫編號2024-02-1-075-002)
王某某種植后發現葫蘆花色各異、結籽率不高。經鑒定涉案種子品種純度為52.7%,與正規品種純度95%以上相距甚遠。
對于劉某明知的推定:劉某被委托廠家發現其在培育過程中產生自交問題,并明確告知其不回購該批種子,故劉某明知其培育種子存在質量問題,不能作為合格種子銷售。但其仍將涉案種子出售給趙某。
對于趙某明知的推定:趙某作為某農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種子生產、經營、銷售定的相關規定明知,但為牟利對劉某出售的種子未進行檢驗,且在轉售時不標注種子種類、品種以及檢驗證號和合格證,可以認定為明知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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