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
如果債務人不隱瞞自己真實的借錢目的,除非是貸款人想冒險圖更高利息,否則現實中通常不會有人愿意借錢給債務人去還錢,這種“借新還舊”,基本上都很難追回來。
所以,債務人通常會隱瞞自己真實的借錢目的,這樣借錢之后用于還債的行為,屬于沒有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構成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貸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要求一次性償還借款。
如果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將隱瞞真相,編造虛假用途,還讓其向第三人借款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則債權人的受償行為,應屬于惡意受償,不受“善意取得”原則的保護。所以,債權人即使因此受償,也可能被要求退還款項。
可能有人會想,反正成功就得償所愿,失敗就退回資金,也沒有損失,不妨一試。這樣想可就有點危險了。因為,上面說的只涉及民事責任,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知錢無能力還,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向他人借款,那就有可能涉嫌“借款型”的詐騙罪。下面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王某在債務人董某無法償還其巨額借款的情況下 ,為實現自己對董某的債權,冒充董某勇的妹妹,通過中間人聯系到被害人隋某,以董某開立股票賬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安排董某向隋某借錢。在隋某的借款資金轉給董某的前一天,王某便通知自己債權的執行法院工作人員到北京對董某賬戶內的錢款進行扣劃。次日,隋某將500萬元轉入董某的銀行賬戶,董某則隨即將該資金轉入其證券公司的股票賬戶。第二天,王某的執行法院工作人員根據王某的申請,對董某股票賬戶中的500萬元進行了扣劃。隨后,法院在王某的申請下在扣除執行費用后,將剩余495萬元資金發還給王某的債權人陳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董某無力償還對其的債務,導致其無力償還對他人的債務的情況下,冒充身份,設計董某需要股票過橋資金的騙局,并安排董某勇具體實施。王某在董某勇“借得”錢款前,借助國家公權力迅速對錢款進行扣劃和申請發還,最終達到以被害人財產實現其對董某債權的目的。王某具有轉嫁損失,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符合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判決:
1、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2、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3、責令王某、董某共同退賠被害人隋某經濟損失。
(案例來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判決后,王某曾申訴,但依舊被駁回。雖然王某對董某的債權經過法院的判決,取得資金也是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手段,而且資金還實際用于償還王某自己的債務,這些看起來有很多合法和似乎可以減輕的地方,但由于隱瞞真相、虛構事實,以及非法占用的目的都比較明確,數額還特別巨大,導致最終仍被判了12年6個月,可謂代價慘重。所以,即使是自己的合法債權,追索過程也要合法,否則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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