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是第37個國際禁毒日,碧江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依托咪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對被告人歐某、雷某、黃某某、楊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刑期,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碧江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群眾參與案件旁聽審理。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多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給多人,共計獲利11570元。2024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多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給多人,共計獲利11347元。2024年2月期間,被告人雷某、歐某共同販賣2次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給他人,被告人雷某單獨販賣2次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給他人,共計獲利2450元。
審理經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黃某某、雷某、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楊某、黃某某、雷某多次販賣依托咪酯,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黃某某、雷某、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黃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
根據被告人楊某、黃某某、雷某、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碧江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雷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依托咪酯是一種被國家管制的毒品,具有潛在的成癮性和危害性,其濫用會對個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因此,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就是販賣毒品罪,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毒品的危害不僅影響個人健康,更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廣大市民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明確毒品的定義和范圍,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毒品,還包括一些新型毒品和含有毒品成分的物品,如本案中的電子煙。
下一步,碧江區法院將持續開展“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切實履行刑事審判打擊犯罪的職責,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保持打擊毒品犯罪高壓態勢,積極開展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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