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1期】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保護生態環境。6月25日,汝城縣人民 檢察院聯合汝城縣人民 法院在馬橋鎮浙水水域開展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增殖放流活動,本次活動共向浙水水域投放草魚魚苗60萬余尾。
2021-2022年期間,被告人陳某財等6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案6被告人的行為致使天然水域水產品種質資源減少,打破水生食物鏈的平衡,進而危害水域生態環境的穩定及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我院遂向汝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上述人員承擔修復生態的民事侵權責任。據此,汝城法院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某財等6人以增殖放流草魚魚仔的方式對涉案流域進行修復。此次活動進一步增強了群眾的環保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汝城檢察院將牢記習近平總書記“守護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囑托,全面樹立新時代環境司法理念,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環境污染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創新用好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特色司法舉措,為守護好綠水青山的美麗新汝城貢獻力量。
REGULATION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圖文:鄧百川 劉泉極
編輯:劉泉極
一審:許華盛 二審:歐陽介 三審: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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