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劉德高律師講騙領政府補貼可能構成何種罪。
1、騙領國家補貼可能構成詐騙罪
騙取的國家補貼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為騙取國家補貼虛開增值稅發票,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1次會議、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并非所有騙領國家補貼,都構成犯罪。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從事可享受國家補貼的農業經營開發項目,但達不到政策規定的應享受補貼條件,而弄虛作假申領國家農業補貼,全部或主要用于農業經營開發的,僅屬于農業補貼申報中的違規行為,不應當以詐騙罪定性。【(2019)湘0902刑初20號】曾某軍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14集登載的《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從事可享受國家補貼的農業經營開發項目,但達不到政策規定的應享受補貼條件,而弄虛作假申領國家農業補貼,全部或主要用于農業經營開發的,屬于農業補貼申報中的違規行為,不應當以詐騙罪定性”的解析,可以認定曾某軍將某軍合作社申領的農業補貼70萬元全部用于了合作社所申報的擴建項目,曾某軍的行為僅屬于農業補貼申報中的違規行為,不應當以詐騙罪定性。
2、河南省人民檢察院2014年出臺的《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也指出“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補貼款項往往數額巨大,一旦被認定構成詐騙罪,很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嚴峻刑罰。因此,針對企業在申報國家補貼時存在輕微的違規行為,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以詐騙罪定性,應該優先采取其他救濟手段追回補貼款或責令整改,不能輕易以詐騙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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