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必須嚴懲”!廣東河源,男孩參加體育文化課考試時,攜帶手機進入考場被老師發現并收繳,出于炫耀目的告訴同學,不料對方又告知其他家長,家長獲悉后要求下午考試大家合作,不料最終9人均被警方抓獲,并被以組織作弊罪起訴,眾人辯稱:鑒于沒有獲利行為,請求從輕處理!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
4月17日上午,廣東省全國普通高校體育單招文化課政治科考試開考,考試開始前,河源市源城區東埔中學考生潘一為達到考試作弊目的,指使同考場的曾二將其手機傳入考場。
潘一進入考場前將手機給曾二,隨后通過安檢進入考場,潘一進入考場后,曾二趁監考老師檢查其他考生間隙,將該手機從考場窗戶外傳給潘一。
考試開始后,潘一拿出手機對試題拍照,由于考室內無法發送試題,潘一則假裝上洗手間,在洗手間,潘一將試題發送給其姐姐潘思。
潘思在不知曉題目是高考試題的情況下為潘一做題,因做題所需時間較長,潘一先行返回考場,安檢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其攜帶手機被收繳,最終潘一未能獲取到考試答案。
事后,潘一將帶手機進考場一事告知同考室的滿三,上午11時許,隋軍從滿三處得知潘一的上述作弊行為,為讓其子在下午的英語考試中取得好成績,于是叫潘一、滿三等人想辦法將手機帶進考場并將試題傳出來,然后再由其將試題答案傳進考場,后滿三找來考生潘一、張四,一起商量作弊事宜。
下午英語考試開考前,張四先進入考場,滿三則趁監考老師檢查其他考生的間隙,將自己的手機從考場窗戶傳給張四手中,滿三再通過安檢進入考場。
待滿三進入考場后,張四再將手機遞回給滿三,隋軍與溫勇則在考場教學樓旁邊的體育器材室內等待接收試題。
考試開始后,滿三拿到試卷,趁監考老師不注意,拿出手機對試題拍照保存,開考后20分鐘,滿三假裝上洗手間,將拍得的試題發送給隋軍。
隋軍收到試題后,讓溫勇找人做答案,溫勇遂聯系武某幫忙,隋軍通過“蝙蝠”軟件將選擇題發送給武某,武某收到試題后,叫其學生葉鑫幫忙,但未告知對方該題目是高考試題。
此時,隋軍通過手機翻譯軟件查找翻譯題的答案,待葉鑫做好選擇題的答案后,武某將該答案發回給隋軍,隋軍將自己查找的翻譯題答案與武某提供的答案抄在一張小紙條上,隨后佩戴工作人員工作牌經過005號考室并進入隔壁洗手間。
隋勇見其父親隋軍經過考室后,便借機上洗手間,并在洗手間拿到隋軍提供的答案,隋勇拿到答案后返回考室考試,在抄寫答案期間被監考老師發現作弊行為,隨后被監考老師沒收答案紙條并被帶往考務室。
5月17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隋軍,隋軍在電話告知公安民警其在深圳市體育運動學校等待民警上門調查,后公安機關陸續抓獲溫勇、武某、滿三、潘一、曾二、張四。
隋軍辯稱:對本案定性無異議,但隋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是初犯、偶犯,沒有造成實質危害,建議對隋軍免予刑事處罰。
溫勇辯稱:溫勇并非犯意提起者,僅作為介紹人角色,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且沒有獲利,亦未造成嚴重后果,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武某辯稱:具有坦白情節,是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從輕處罰。
潘一、曾二、滿三、張四辯稱: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且年齡較小,建議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認為,隋軍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溫勇、武某向他人非法提供試題答案,已構成非法提供答案罪;滿三、潘一、曾二、張四向他人非法提供試題,已構成非法提供試題罪。
鑒于眾人的犯罪情節,判決隋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溫勇、武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8000元。
潘一、滿三、張四犯非法提供試題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曾二犯非法提供試題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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