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不算強奸吧”?四川資陽,男子和前妻離婚后仍住一起,后多次要求復婚,但前妻在KTV上班時,已和他人發展成情人,男子以此相威脅,聲稱要告訴前妻家人,不料前妻竟喝下男子事先準備好的毒藥,事后檢方發現前妻體內有男子DNA信息,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起訴男子,男子卻說:是她自己喝的農藥!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袁強和劉莉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后生下兩個男孩,因袁強家庭貧困且好吃懶做,夫妻結婚4年后離婚,但兩人還是住在一起,離婚后袁強變得更加勤快。
離婚1年后,袁強又帶回家一個女人,但兩人沒成功走到一起,袁強又來找劉莉復婚,劉莉沒有答應,袁強就給前岳父母和大舅子打電話,喊他們勸劉莉復婚,但劉家人沒同意。
劉莉告訴家人,自己在成都一家皮鞋廠賣皮鞋,實際上,她是在一家KTV做行政,就是客人花錢選到包間內,陪客人喝酒唱歌的公主。
魯先生有一次唱歌時,選劉莉來陪他唱歌,之后兩人發展成曖昧關系,當時魯先生有老婆,但劉莉已經離婚,兩人基本天天都發短信、打電話。
袁強得知劉莉的工作后,多次到成都去找劉莉,勸她工作時注意保護自己,不要染上性病,11月至12月,袁強多次向劉莉表達復婚愿望,遭拒后逐漸產生輕生念頭。
12月9日,袁強再次產生與劉莉復婚想法,并打算復婚不成,便喝農藥死在劉莉面前,當日中午,袁強謊稱小孩生病發燒,讓劉莉從成都趕回家中幫忙照顧,劉莉表示同意。
隨后,袁強駕駛面包車,攜帶裝有毒死蜱農藥與電水混合液的礦泉水瓶,去安岳接劉莉,當日下午18時左右,袁強在安岳縣國道319線鴛大鎮至來鳳鄉路口接到劉莉。
二人在面包車上,因為感情問題再次發生爭吵,劉莉明確表示不愿與袁強復婚,袁強遂將裝有農藥的礦泉水瓶給劉莉看,告訴劉莉自己已經備好農藥,今天一定要喝藥死在劉莉面前。
劉莉接過礦泉水瓶,擰開瓶蓋聞過后,將瓶中的農藥混合液倒了少許到袁強喝的可樂瓶中,并賭氣叫袁強有本事就把農藥喝掉。
袁強見劉莉不在乎自己,便威脅劉莉說,如果自己喝下農藥不死,便會將劉莉在成都做“三陪”的事情,講給劉莉親朋好友聽。
劉莉便哀求袁強不要說,袁強進一步威脅說,自己肯定要說,說完開始喝摻有農藥的可樂,劉莉便賭氣說要死一起死,也喝下袁強事前準備的裝在礦泉水瓶內的農藥混合液。
袁強發現劉莉喝了農藥后,便將礦泉水瓶搶過來,此時,袁強產生了與劉莉一起死,死前再與劉莉發生一次夫妻關系的想法。
隨后,袁強將車開往安岳縣白沙坡附近的公路上,在喝下礦泉水瓶中剩余的部分農藥后,將車停至公路偏僻處,準備與劉莉發生關系。
袁強見劉莉中毒難受、雙手捂胸,仍到副駕駛位置,脫下劉莉的絲襪與內褲,與劉莉發生關系,之后袁強毒性發作,便躺在面包車后排座。
當日19時03分,袁強見劉莉已經失去心跳,以為自己也將死亡,便打電話叫其家人前來“收尸”,19時30分許,袁某等人在袁強家人的委托下趕至現場,并撥打急救電話。
袁強在他人勸說下,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后袁強與劉莉均被送醫搶救,劉莉被送至醫院時已死亡,袁強經搶救后脫離生命危險。
經尸檢,劉莉身體各部位未見損傷,可排除生前遭受機械性外界暴力損傷,且其體內檢出毒死蜱成分,符合毒死蜱中毒死亡。
經法庭科學DNA鑒定,劉莉陰道擦拭棉簽中檢測出人精斑,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前提下,有15個STR基因座分型與袁強相同。
經法醫學精神病鑒定,袁強患有抑郁癥,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目前病情屬于緩解期,有受審能力,袁強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賠償劉莉父母9萬元,取得刑事諒解。
公訴機關以相關證據,指控袁強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第236條第1款(強奸罪),提請法院予以判處。
袁強及指定辯護人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相關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有異議,袁強沒有殺劉莉,是劉莉自己喝藥自殺。
2.對袁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有異議,雙方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生關系的,證據不充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劉莉死亡時間以及雙方發生關系時,劉莉是否還活著無法確定。
3.劉莉有過錯,袁強有自首情節,并取得刑事諒解,請法庭對袁強減輕處罰。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袁強想與劉莉復婚,并不想謀殺劉莉;劉莉的工作為KTV陪酒人員;劉莉與魯先生有曖昧關系。
劉莉父母對劉莉工作不知情,且在意工作被父母知道;袁強有自殺傾向;袁強在事發前,曾上網搜索“什么東西可以爛皮膚”“什么東西使女人發情”。
法院認為,袁強準備農藥后,與劉莉發生感情糾紛,致劉莉喝下農藥,其明知劉莉可能中毒身亡而不予救助,對劉莉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導致劉莉中毒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袁強犯強奸罪,但未提供客觀、合法、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袁強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判決袁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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