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七旬老漢因作物糾紛,與一對夫妻發生爭執推搡,后突然倒地身亡,經鑒定為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家人將夫妻訴至法院索賠22萬元,對方卻說:他是自身疾病發作,與我何干?
(案例來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王勛已經70多歲,和妻子龔雪梅結婚多年,夫妻共育有3個孩子,5月20日上午7時許,解連、張琳在沅江市廉租房后漁塘間堤上,因與他人種植的作物糾紛,與王勛發生爭執。
解連、張琳與王勛謾罵并伴有身體推搡行為,雙方發生糾紛后,王勛僅走了兩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車到場時已無生命體征。
7月3日,根據對送檢王勛器官的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現有案情資料等綜合分析,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
意見認為王勛系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糾紛為其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王勛死亡后,解連、張琳支付了喪葬費3萬元。
事后王勛家人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賠償因王勛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224698元,并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事發當日,被告與王勛發生爭執,對王勛惡語謾罵并伴有身體推搡行為,龔雪梅趕到現場提醒被告“王勛年老多病,不能刺激和摔倒”,并勸王勛離開。
王勛僅走了兩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車到場時已無生命體征,鑒定意見意見為,其生前糾紛為其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
2.王勛年老多病,但其死亡主要是由于被告言語和行為誘發所致,王勛死亡的損失合計320997元,被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70%即224698元(320997元×70%)。
解連、張琳辯稱:
1.原告訴狀陳述不屬實,案發前1年的12月11日,解連、張琳租了苗圃場的土地,之前解連與游立因豌豆的事發生糾紛,解連將豌豆全部拔掉。
后來解連在外灑草藥,王勛與游立過來同時抓住解連的手,張琳看到就去扯開王勛和游立,游立和王勛還說解連是小偷,偷了豌豆。
因拉開王勛與游立導致張琳無力倒地,王勛之妻就過來打張琳,至于王勛走了兩三步就倒地,張琳、解連并不清楚,張琳看到王勛倒地后,就從地上起來且看到游立在急救。
2.本案中,是王勛和王勛之妻龔雪梅先開始罵人,張琳、解連才回罵,且龔雪梅并未在現場說王勛有病,王勛一方在此事件中存在主要過錯。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公民的生命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兩被告與死者王勛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進而推搡,雙方發生糾紛后,王勛因激動倒地死亡。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被告的行為引起王勛的情緒、血壓波動,王勛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雙方的糾紛為其王勛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兩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部分經濟損失。
在本次事件中,由于雙方均未能管理自己的沖動情緒,導致糾紛發生,死者王勛已是古稀之年,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老年人的死者王勛,理應得到更多人文關照。
但兩被告因收割豌豆這種小事與死者王勛發生推搡、謾罵,誘發王勛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兩被告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兩被告及死者王勛的行為均存在過錯,故在本案中雙方的責任由原告方承擔60%、兩被告承擔40%為宜。
經法院核實,原告方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56886元、喪葬費35111元、精神撫慰金酌定2000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司法鑒定費8000元,以上五項共計320997元。
原告方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損失為320997元,兩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128399元,減去已經支付的30000元,還應承擔98399元。
綜上,判決由解連、張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8399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223元,由原告承擔688元,由解連、張琳承擔535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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