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不能當眾扒人衣服”!廣東梅州,男子與鄰居素有矛盾,因家中門皮被踢、房鎖被撬、衣服被盜,懷疑是鄰居所為,遂決定以“焚燒生人內(nèi)衣”的方法報復女鄰居,不料鄰居卻說男子大庭廣眾扒人衣服,已構成侮辱罪,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索賠5.6萬元,男子卻說是鄰居欺人太甚,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法院)
林莉與黃強是鄰居,兩戶因修建廁所的問題素有嫌隙,8月29日,黃強返回蕉嶺家中,發(fā)現(xiàn)家中門皮被踢、房鎖被撬、衣服被盜,懷疑是鄰居林莉所為。
第二天早上,黃強見林莉在田里干活,想起兩家素來的矛盾非常氣憤,決定用“焚燒生人內(nèi)衣”的方法來報復林莉。
于是黃強戴著頭盔來到林莉面前,向其質(zhì)問門皮、房鎖被損,衣服被盜之事,林莉承認是其所為,黃強遂將事先準備好的鹽撒在林莉的頭上,卻被其避開。
黃強進而想脫掉林莉的上衣,林莉拼命反抗,兩人在互相推搡中,林莉的上衣被脫下來,于是黃強拿出打火機焚燒林莉的上衣。
林莉趁機跑回家中,林莉的丈夫黃華見狀,用石頭驅(qū)趕黃強,黃強見勢溜走,林莉報案后,警方進行行政立案,8月31日至9月14日,黃強被蕉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
不料林莉仍不罷休,以侮辱罪為由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黃強刑事責任,賠償自身損失5.6萬元,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林莉與黃強素有嫌隙,8月30日早上6時30分許,林莉在自家田地里干活,一個頭戴頭盔的男子來到她面前,突然舉拳毆打林莉,林莉在掙扎中掀開男子的頭盔,發(fā)現(xiàn)是黃強。
黃強并不罷休,強行扯下林莉上衣,致使林莉一絲不掛,并且還亂摸林莉敏感部位,不少村民聞聲趕到案發(fā)現(xiàn)場,林莉赤裸的上身在圍觀中暴露無遺,黃強仍將黃強衣服公然焚燒。
圍觀村民報警后,將林莉送往蕉嶺縣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頭部挫傷及輕微腦震蕩。
黃強公然侮辱婦女的人格尊嚴,并當眾焚燒林莉的衣服,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構成侮辱罪,請求依法追究黃強的刑事責任。
林莉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黃強侮辱林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已構成侮辱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主觀上,黃強有侮辱故意,從黃強戴上頭盔遮擋臉部以防別人認出,可看出其故意心態(tài)。
(二)客觀上,黃強實施了侮辱行為。1.暴力手段:黃強毆打林莉、強行脫下林莉衣服;2.公然進行:林莉赤裸的上身被圍觀村民看到,且黃強公然點火焚燒林莉的衣服。
(三)情節(jié)嚴重。一方面,黃強不但脫下林莉衣服,還在眾目睽睽之下將衣服焚燒掉,可見其手段惡劣;另一方面,因遭受該恥辱,林莉身心遭受極大打擊。
二、由于黃強的侮辱行為,林莉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黃強應賠償林莉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等63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黃強辯稱:
一、對于刑事部分,其不構成侮辱罪。
(一)事出有因。引發(fā)本案的根源,在于兩家之間的素怨,林莉曾多次用迷信說法折損黃強,8月29日,黃強回家后又發(fā)現(xiàn)門皮被踢、門鎖被撬、內(nèi)衣褲被盜,懷疑是林莉所為。
第二天早上,黃強看見林莉在地里干活,于是前去質(zhì)問,林莉承認是其所為,還揚言要殺了黃強,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才會引發(fā)悲劇。
(二)案發(fā)當天早晨,黃強與林莉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拉扯推搡,林莉先用農(nóng)具捅黃強,黃強出于正當防衛(wèi)進行反擊,兩人在互相推搡中,黃強不小心摔跤,無意脫掉林莉的上衣。
黃強想到林莉曾經(jīng)盜取自己的衣服并焚燒,便掏出打火機,點燃林莉的衣服,當時沒有圍觀群眾,黃強也沒有亂摸林莉身體,黃強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
綜上,黃強主觀上沒有侮辱他人和貶低他人人格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不構成侮辱罪。
二、對于附帶民事部分,愿承擔法庭依法計算出的賠償數(shù)額。
林莉55周歲以上,已喪失勞動能力,故不存在誤工費;林莉主張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護理費、交通費標準偏高。
且林莉?qū)υ摀p害發(fā)生有明顯過錯,可減輕黃強的民事責任;林莉還過度診斷和治療,應依法剔除與本次傷情無關的診斷和治療費用。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對于刑事部分,黃強因瑣事與林莉發(fā)生糾紛,在公共地方采用暴力強行脫下林莉的衣服,暴露婦女的隱私部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
鑒于本案系因鄰里糾紛所引發(fā),且林莉的行為對本案的發(fā)生有一定誘因,可酌情對黃強從輕處罰,故判決黃強犯侮辱罪,判處拘役3個月。
對于附帶民事方面,由于黃強的犯罪行為,給林莉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認定醫(yī)療費3160元、誤工費1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3748元。
林莉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護理費600元和住宿費600元,鑒于林莉傷勢無需護理,且林莉在蕉嶺住院,不予支持。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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