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男子去酒吧玩時,認識比他大3歲的女孩,雙方發生關系后,女孩以自己懷孕為由,要求男子承擔責任,男子詢問有醫學知識的朋友后,認為懷孕時間不對,故對此置之不理,不料女孩竟私自流產,并將男子訴至法院索賠1.5萬,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
鄭逸住莆田市秀嶼區,27歲時去酒吧玩耍,并于4月份左右,認識比他大3歲的梁苑,后雙方發生關系,6月間梁苑發現已懷孕,并將此事告知鄭逸。
鄭逸拿著梁苑給他的報告,去詢問有醫療知識的朋友,朋友表示,懷孕時間與生理期、雙方發生關系的時間等不相符,故鄭逸認為該孩子大概率不是自己的。
鄭逸知道梁苑懷孕后,表示不愿同她結婚,并要求梁苑流產,6月28日聊天記錄顯示,“我不可能為這個改變我的生活,打掉最好,不打你也想下接下來的生活,我在這方面挺冷血”。
6月30日聊天記錄顯示“直說吧,錢完兩清”,梁苑也表示,自己不想要這個孩子,7月左右,梁苑至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行引產手術,花費醫療費計6477元。
事后,梁苑向鄭逸主張損害賠償事宜,但鄭逸未置可否,梁苑因認為鄭逸未賠償醫療費等,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鄭逸賠償1.5萬元,承擔案件訴訟費,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梁苑、鄭逸是男女朋友關系,梁苑于6月下旬,發現已懷身孕7周左右,梁苑將未婚先孕的情況告知鄭逸后,鄭逸拒絕承擔責任,梁苑不得不將腹內胎兒流產。
眾所周知流產會對女方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損害,醫囑建議其臥床休息,截止目前,共計產生醫療費及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000元,現訴求15000元。
期間梁苑多次與鄭逸協商處理相關事宜,鄭逸均拒絕處理,至今從未支付過任何費用,鄭逸的上述行為,嚴重背叛雙方感情,更對梁苑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鄭逸辯稱:
1.雙方并非男女朋友,梁苑單方面說這個孩子是鄭逸的,是鄭逸讓她打掉,但梁苑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完整,因為梁苑之前也有打胎史,梁苑也說身體允許的情況下想打掉。
2鄭逸告訴梁苑,如果想把孩子生下來,可以去醫院驗明這個孩子是否是鄭逸的,如果是鄭逸的,鄭逸愿意承擔責任,鄭逸父母也愿意接受該孩子,否則鄭逸不會出錢。
3.鄭逸認識梁苑時,梁苑說她這2年沒有工作,均是在各大酒吧游玩,鄭逸和梁苑是一夜情。
4.鄭逸和梁苑之前協商時,鄭逸表示可以承擔5000元醫療費的一半2500元,但現在鄭逸不愿意。
為證明己方主張,梁苑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2,聊天記錄數份,擬證明鄭逸不愿要這個孩子,且要求梁苑去流產,事后鄭逸認可此次事情由其引起,但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證據3,13份就診發票及部分就診病歷復,擬證明梁苑被迫在醫院住院、引產,花費6477元,引產給梁苑造成永久性身體損失,也給梁苑造成精神損傷。
證據4,網約車訂單打印件一組,擬證明梁苑因與鄭逸之間的行為導致懷孕,后流產而產生的交通費用;證據5,收入證明一份,擬證明梁苑的收入情況。
經質證,鄭逸表示證據1、2,僅是一部分聊天記錄,不完整,對內容有異議,對證據4、5真實性有異議,不能證明梁苑想要證明的內容。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經審查認為,梁苑提供的上述證據1、2、3來源合法、內容明確,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4中部分訂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證據5真實性無法確認。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具體到本案中,梁苑與鄭逸雙方相識后,自愿發生關系,懷孕是雙方的共同行為,懷孕后雙方亦一致同意終止妊娠,雙方對流產主觀上均無過錯,故梁苑因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依法應由雙方各分擔一半。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鄭逸辯稱孩子大概率不是其的,但該主張與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相悖,結合庭審陳述,應認定梁苑已提供必要證據證實孩子與鄭逸存在親子關系的可能性。
現鄭逸提出否認、質疑,亦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根據上述規定,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鄭逸主張孩子不是其是,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梁苑的經濟損失,法院核定醫療費為6477元、護理費1500元、營養費75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3209元,以上損失共計12236元,鄭逸應承擔6118元。
綜上,法院判決鄭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給梁苑醫療費等經濟損失計6118元;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計175元,由梁苑、鄭逸分別負擔87.5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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