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云南昆明,男子與5名朋友聚餐飲酒,喝至晚上22點,又去KTV唱歌喝酒,直到凌晨才散場打車回家,男子下車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事故死亡,被交警認定為事故全責,家人向5名朋友索賠34萬,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富民縣人民法院)
事發(fā)當晚,羅娟邀請朋友到她家吃晚飯,飯局18時30分開始,劉東下班后騎電動自行車,于19時28分趕到,此時席間有紀偉、紀林、郭某、李麗等其他4名朋友。
6人除郭某、李麗外都是同村人,席間眾人共同飲酒,羅娟、紀偉、紀林、劉東每人喝約1.5兩白酒,李麗喝了2杯啤酒,郭某沒有喝酒。
吃飯期間眾人推杯換盞,羅娟酒量不佳有點醉,飯局約22時結(jié)束,眾人都很開心,本來大家都準備回家,但劉東提議由紀林請客,大家一起去KTV繼續(xù)玩。
六人打兩輛車,于22時36分到達KTV唱歌,期間,眾人一共要了18瓶啤酒,羅娟在家喝酒時已喝多,下樓由劉東及李麗攙扶,到歌廳后就睡在沙發(fā)上,由李麗照管。
22時12分,劉東妻子金燕打電話給劉東,詢問他為什么還不回家,劉東告訴金燕,自己和朋友在KTV玩,稍后會自己打車回家。
唱歌期間,羅娟、李麗、郭某未喝啤酒,只有劉東、紀偉及紀林三人喝,至離開時還剩8瓶,0時37分眾人決定散場,仍由紀林打了兩輛網(wǎng)約車。
羅娟、紀偉、李麗坐第一輛車離開,0時49分到達公租房,0時42分劉東、紀林、郭某坐第二輛車離開,車行駛至西環(huán)路與文昌路口時紀林、郭某下車,一點多到達公租房。
劉東走進公租房去騎電動自行車,01:02至01:06期間,劉東打微信電話無人應答,01:09騎電動自行車,以約45公里每小時的車速由西向東行駛。
到興時達路口時,車輛駛?cè)肱潘疁现?,劉東頭部與排水溝外圍欄立柱相撞,致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由于劉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乙醇含量為187.02mg/ml)電動自行車,且最高時速超過15公里所致。
由于是單方事故,且電動自行車未買保險,交警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guī)定,確定由劉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理完喪事后,劉東親人認為,在劉東過量飲酒后,5名朋友未將其安全送回家,還放任劉東酒后自行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致劉東在回家路段發(fā)生事故死亡。
且當晚沒有任何人打電話或發(fā)信息關(guān)心劉東是否安全到家,劉東死亡后也沒有主動慰問過其親人,于是向5人主張賠償,但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
劉東親人遂向法院起訴,主張各項損失共計164余萬,要求5名朋友承擔20%責任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合計34.8萬元。對此,被告方有不同意見,并提出如下理由:
1.唱歌結(jié)束后,因大家為同村村民,為了大家的安全,所以一致同意乘坐滴滴車回家,在場所有人均盡到了勸阻及相互安全的注意義,在本案中并無過錯。
2.眾人雖在一起吃飯喝酒,但席間未相互勸酒,劉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喝酒引發(fā)身體傷害應有一定預見,加之其平日聚會也經(jīng)常喝酒,也沒有明示過身體有何不適。
3.劉東為參加飯局方便,下班回家更換電動車,此時其妻子在家,明知其平常喝酒后有騎電動自行車的習慣,妻子并未對其進行交代或勸阻,且在吃飯全程也未打電話詢問過情況,未盡到相應義務。
4.劉東騎行電動自行車時,未按交通法規(guī)佩戴頭盔,才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因素,如果飲酒后因醉酒死亡,才符合侵權(quán)責任的承擔后果。
5.劉東具有十多年駕齡,且從政府部門對酒后嚴禁駕駛的宣傳,知道酒后不能駕駛及酒后駕駛的后果,但仍堅持騎電動自行車回家,對自身安全極不負責,屬于自甘風險。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侵權(quán)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quán)人責任。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與法律實踐,僅有“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這四種情況下,共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劉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飲酒前應當預見飲酒這一行為會給自身帶來的危險,但其卻過度飲酒讓自己陷入危險狀態(tài)。
在過量飲酒后選擇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發(fā)生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電動自行車未戴頭盔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并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較大過錯。
同時,羅娟、紀偉、紀林在飲酒期間,未對劉東過量飲酒行為進行有效勸阻,且在劉東醉酒后未有效阻止其駕駛電動自行車并放任其回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本案損失共計140萬,劉東應自行承擔90%,羅娟、紀偉、紀林共同承擔10%責任,其中羅娟承擔5.6萬元,紀偉、紀林各承擔4.2萬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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