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大媽還要不要臉”!寧夏銀川,大媽撿廢品后隨意堆放在小區,經物業多次勸導無果,小區業主對她意見很大,一次與業主爭執后大媽被打,住院1天后主動要求出院,不料17天后大媽再次住院動手術,事后大媽以此為由,向涉嫌打人者索賠3.7萬元,對方卻認為大媽住院與己無關。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寧夏永寧縣人民法院)
吳麗65歲,經常在小區撿廢品,并將廢品隨意堆放在家中、小區樓道及小區,影響小區環境衛生,經小區物業公司多次勸導未果,致使小區業主對吳麗很有意見。
前段時間,小區內垃圾堆因不明原因著火,有人報警后,警察來了解情況,李琴、肖蓮、李萍向派出所民警反映,吳麗經常亂堆垃圾,嚴重影響小區業主正常生活。
從那以后,吳麗就將此事記恨在心,只要見到李琴、肖蓮、李萍,就開始不停咒罵,事發當天,李萍、李琴及母親肖蓮一起在樓下乘涼、聊天。
吳麗往小區正門口走時,看見李琴、肖蓮、李萍在一起,就邊走邊用臟話罵李琴等人,說李琴一伙商量對策整她,李琴等人回嘴幾句,直到吳麗走出小區門口。
6月30日22時30分許,肖蓮在小區噴泉邊抽煙,與吳麗發生口角,肖蓮稱自己被吳麗用空飲料瓶打,女兒李琴便與吳麗理論并報警。
22時51分,望遠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于23時到達小區3號樓下,李琴、李萍與丈夫趙安都在現場,民警找到吳麗后,對她進行勸說。
吳麗過來時,還帶著盛著灰的盆,準備用來潑人,雙方來到警員面前,吳麗仍一直罵李琴等人,李琴與吳麗吵起來。
經民警勸阻,吳麗端著灰盆準備回家,并向單元門走,李萍、趙安也跟著吳麗往單元門走,李琴繼續與吳麗爭吵,并向吳麗撲去,但被民警拉住。
后李琴掙脫民警撲向吳麗,并向吳麗揮一拳,吳麗倒地,民警立即制止,并禁止李琴等三人離開現場,將人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吳麗倒地后,民警撥打120,120到達現場將吳麗拉至醫院急診,經診斷為頜面部、胸部軟組織損傷,次日吳麗自己要求離院,支付醫療費1293元。
7月17日,吳麗以17天前被人推到后暈倒,清醒后即感左膝關節疼痛腫脹伴活動受限要求治療,經診斷,吳麗的病情為:左側髕前滑囊。
7月21日,醫院給吳麗做左側髕前滑囊切除手術,吳麗住院治療6天后出院,支付醫療費13946元,后吳麗將李琴訴至法院,索賠37915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6月30日23時許,吳麗收取廢品時,與李琴發生糾紛,后小區保安報警,李琴在警察已經出面的情況下,與吳麗發生推搡及肢體沖突,導致吳麗摔倒。
派出所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吳麗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面部、胸部軟組織損傷,吳麗就診當天告知醫院伴有全身疼痛,但醫院未就全身進行CT檢查。
急診救治后,吳麗腿部關節仍然劇痛不止,遂于7月17日去醫院進行檢查,經檢查,需進行左側髕前滑囊切除術,共計住院7天。
吳麗認為,李琴將吳麗推搡摔倒,導致吳麗關節受損,需要手術治療,應賠償對吳麗產生的醫療費;且吳麗受傷后,伴隨有劇烈疼痛,導致精神受到損害,李琴應予以賠償。
李琴辯稱:
1.隨著雙方沖突升級,自己氣不過才向吳麗撲過去,準備打吳麗,但被攔住沒有打到,吳麗見狀將盆扣在李琴頭上,用力過大失去平衡摔在地上。
之后,李琴等人到派出所作詢問筆錄,10月14日,派出所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內容為:因6.30毆打他人案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
2.吳麗錯誤地認為是李琴等人報警整她,心生怨恨多次辱罵李琴并毆打李琴90歲母親,李琴一時氣憤才向吳麗討要說法,這符合正常人的思維邏輯,故李琴主觀上無過錯。
3.吳麗住院治療的疾病,與本案發生的糾紛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髕前滑囊炎大部分情況下,是由于長時間劇烈運動所導致,或滑膜受到反復摩擦或受涼導致。
結合本案情況,吳麗長期拾取廢品,經常跪地,膝蓋長期反復摩擦且受涼,才導致左側髕前滑囊切除,并非因李琴與吳麗發生糾紛引起,兩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非法傷害,本案中,李琴因吳麗與其母親發生糾紛而心生怨恨,在公安民警處警的情況下,對吳麗揮拳致其倒地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吳麗因在小區內撿拾垃圾廢品,并隨意在小區、樓道堆放,影響小區業主生活環境,并因此與李琴母親發生糾紛,其對糾紛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減輕李琴的賠償責任。
吳麗撿拾廢品是個人行為,但不能影響小區公共環境,更不能損害小區業主生活環境,經物業公司多次勸說其仍不能改正,損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對此提出嚴厲批評。
吳麗所作的左側髕前滑囊切除手術,與吳麗倒地造成髕前滑囊,不能排除存在因果關系,李琴對此產生的費用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定,吳麗損失共計24479元,綜上,法院判決李琴應賠付70%即17135元,其余損失由吳麗自行承擔。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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