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陽,男子從湘西收購5899條香煙,并和父親一起開兩輛車,將香煙運往吉首,不料被煙草局查獲后,以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為由,對價值81萬元的香煙予以沒收,男子將煙草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煙草局卻說一切依規依法,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北塔區人民法院)
吳燕在湘西自治州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丈夫安朋在吉首市共同經營一家煙酒店,許可證有效期為2019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7月份以來,吳燕經營的煙酒店,陸續從湘西州各地商店收購卷煙,同年8月2日,安朋和父親安許,將收購的卷煙裝上2輛車的車廂和尾箱中。
8月3日凌晨1時許,安許駕駛黑色大眾越野車、安朋駕駛銀白色江鈴全順牌小客車從吉首出發,于當天5時30分許到達位于新邵縣的老家。
同日,新邵煙草局接到涉及卷煙違法行為的舉報,遂組織單位執法人員,聯合縣公安干警趕到安朋老家,對被舉報的2輛車進行檢查,查獲了該批卷煙。
因安朋三人無法提供該批卷煙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及在新邵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執法人員遂決定對該批卷煙進行清點、先行登記保存。
經現場檢查、勘驗,該兩輛車上的卷煙涉及利群、紅塔山等74個品種,總數量為117.98萬支(5899條),卷煙條盒包裝上噴有的32位激光碼部分清晰可見,顯示來源地為湘西。
同年8月9日,煙草局以案情重大、復雜為由,辦理延長立案期限審批手續,立案期限從8月9日延長至8月24日,煙草局將此情況告知安朋三人。
8月9日,煙草局將該批卷煙抽樣,送交湖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進行真偽鑒定,經鑒定均為真品卷煙,按照同一品牌同期零售指導價核定,該批卷煙價格總額為811680元。
8月21日,煙草局對安朋等3人涉嫌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9月22日,作出第72號《聽證告知書》。
告知擬對安朋等3人作出沒收違法運輸的117.98萬支(5899條)煙草專賣品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三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9月22日,三人申請舉行聽證,10月21日,煙草局組織相關人員舉行聽證,并形成聽證報告,建議沒收117.98萬支煙草專賣品。
10月26日,煙草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給三人,11月2日,煙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三人構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依據煙草專賣法第29條第1款、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2條之規定,煙草局決定對安朋等3人沒收違法運輸的117.98萬支煙草專賣品。
安朋認為,三人在吉首市共同經營一家煙酒店,吳燕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合法經驗者,遂將縣煙草專賣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并提出如下理由:
煙草局無證據證明該批煙草專賣品的來源及運輸方式,也不是在運輸途中查獲,不屬于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情形。
煙草局對三原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煙草局作出的第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煙草局辯稱,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許可權限,僅持有零售許可證而無準運證,不得私自運輸煙草專賣品。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煙草局有管轄權。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6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新邵煙草局作為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發生在轄區內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具有管轄權,安許等3人的違法行為部分發生在新邵,故新邵煙草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2.煙草局有權視情罰款或沒收香煙。
煙草專賣法第29條規定,無準運證或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可按照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在省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自運。
第34條規定,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本案中,吳燕從湘西各處商店收購煙草專賣品117.98萬支并運輸至新邵,在新邵被查處時不能提供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及在新邵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
故三原告的行為,已構成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擾亂卷煙市場正常秩序,具有破壞國家煙草專賣品經營管理制度的危害性,應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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