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受傷就能賠”!江蘇徐州,男子和工友在工地打架,包工頭為阻止事態擴大,抱住男子勸架,期間不慎致其摔倒受傷,事后男子向包工頭索賠9.6萬元,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后,男子以包工頭拉偏架為由上訴,二審判決令人點贊!
(案例來源:徐州市中院)
李某和睢勇都是農民工,在安丘市一處工地工作,事發當日19時許,兩人在項目部東側,因瑣事發生口角并互相推搡,鹿某為防止事態擴大上去拉架。
鹿某在拉架過程中抱著李某,不慎和李某一起摔倒,導致李某右腳踝部崴傷,2小時后,李某以外傷傷及右踝關節為由住院,經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經1個月治療后出院。
事后,李某將鹿某訴至法院索賠96068元,經鑒定,李某右內外踝關節骨折不構成殘疾,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45日,營養期為75日。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李某、鹿某在庭審的陳述,結合本院已查明事實,及警方向鹿某、睢勇、睢敢詢問筆錄內容,可以確定鹿某在此次糾紛中所實施的行為系勸架拉架。
拉架勸架均屬于廣義上的見義勇為,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被國家、社會所倡導和鼓勵,是合法行為而非違法行為,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另民法典第184條規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某、鹿某在事發前并無矛盾糾紛,鹿某為防止李某與睢勇之間的矛盾惡化升級而上前拉架,目的是為平息矛盾。
鹿某的拉架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侵害李某健康權的故意,故一審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訴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由鹿某承擔訴訟費用,并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鹿某超出拉架的度,造成李某受傷,不應免責。
根據警方向睢敢所作的詢問筆錄顯示,李某與睢勇肢體沖突結束后,鹿某才摟著李某脖子將其摔倒,事后拉架行為并非善意,也不排除存在拉偏架情況。
拉架這一舉動,并不能排除其在后續行為中的不當行為引起的后果,僅僅用拉架來對抗不當行為而免責,會造成更多不當行為,這不為法律所允許,故鹿某不應免責。
2.不存在適用緊急救助的緊急情形。
本案中李某與睢勇的肢體沖突已結束,此時對于李某來說,并非處于重大和急迫的危難狀況需要鹿某施行緊急救助,鹿某此時摟著李某脖子將其摔倒,并不是為維護李某的利益。
其行為超出拉架應有的幅度,不屬于緊急情形下的救助,鹿某并未維護李某的權益,反而使李某遭受了重大損失,這不符合緊急救助條款的立法本意。
3.不應過分擴大“見義勇為行為”的適用。
緊急救助條款目的在于鼓勵見義勇為,使處于危難狀況的他人能及時脫離危險,但不當的拉架行為并不等同于見義勇為,過分解讀見義勇為,顯然有悖于緊急救助條款的立法本意。
條款本意是保護善意救助人,必須堅持善意標準,盡管條款將救助人的免責范圍籠統概括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絕不能將此機械地理解為對救助人的絕對免責。
若不加區分的對救助人一律免責,將導致該制度異化為侵權人逃避法律責任的途徑,受助人的利益無從得到保障,違背立法初衷。
本案中,鹿某存在拉偏架可能,在李某并非處于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大力將李某摔倒導致其受傷,其行為并不符合緊急救助標準,而應以侵權行為來界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鹿某答辯稱:李某與鹿某以及其他工人之間,沒有任何利害沖突,都是一起干活的,鹿某是二工頭,不可能把事情鬧大,也不可能故意去傷害李某。
因為李某與睢勇存在廝打,在他們廝打還沒完全結束時,鹿某去拉李某,由于是在工地上,地面不平造成二人摔倒,李某的腿摔傷。
本案中,鹿某沒有任何過錯,其行為完全是正當救助,救助過程中沒有傷害李某故意,綜上,李某上訴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可以認定,李某與睢勇發生爭執廝打后,鹿某作為工地管理人員,為阻止事態進一步升級上前拉架,在摟住李某過程中,兩人不慎摔倒在地。
李某右踝關節骨折,并非鹿某故意造成,是鹿某為避免沖突升級,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具有違法性,鹿某不具有侵害李某健康權的故意或過失。
李某主張其與睢勇的肢體沖突已結束、鹿某屬于事后拉架、且超出拉架應有幅度,根據現有證據,李某與睢勇之間的廝打因為其他工友前去拉架而暫時停止,但雙方還存有言語對罵,并準備湊上去繼續廝打。
李某在向公安報警陳述情況經過時,也認可鹿某看見其和睢勇爭吵、過來拉架將其弄倒、鹿某也沒有料到其腳會骨折等內容。
從當時情況來看,鹿某拉架并摟住李某緊急且必要,有效阻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如果對此種緊急救助行為給予負面評價,顯然有違法律保護合法行為的初衷,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正氣。
李某稱鹿某的行為超出明顯必要限度,理由不能成立,鹿某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李某負擔。
對此,你怎么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