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在養生場所內,為客人拔罐放血并收費200元,不料客人事后腿部膿腫、疼痛,衛健委接舉報稱女子在非法行醫,遂對其展開調查并罰款2.5萬,女子不服起訴,稱自己有備案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大渡口區法院)
張慧是個體工商戶,事發前1年,張慧作為經營者,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營業執照,并開辦一家養生場所,懸掛“今世緣”招牌。
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遠程健康管理服務等,經營場所位于九龍坡區。
4月8日,張慧在“今世緣”店為段某開展拔罐放血,段某向張慧支付200元,不料事后段某身體不適,左大腿疼痛難耐。
遂于4月13日6月7日,先后前往陳家橋醫院、沙坪壩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大腿深部組織感染伴膿腫形成、左大腿血腫等。
7月19日,區衛健委接群眾投訴,稱“今世緣店鋪拔罐放血、懷疑非法行醫”,當即派2名工作人員,前往該店鋪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該店有“足底按摩、專業修腳”及“獨門絕技、保健康復、頸肩腰腿”等字樣,并發現“采血筆”一只,遂受理此案。
經負責人批準后,于當日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對采血筆進行登記保存;于7月22日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隨案移送。
但在此期間,未發現張慧行醫行為證據,立案條件不充分,8月5日,段某到九龍坡區衛健委處配合調查,并提供張慧為其開展拔罐放血的針刺照片等相關證據。
區衛健委予以立案,經調查核實,認定張慧于4月8日對段某開展拔罐放血,且該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張慧也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10月21日,區衛健委經合議、法制審核及審批程序后,認為張慧為段某開展拔罐放血的非醫師行醫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
依據《醫師法》第59條規定,向張慧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張慧擬對其沒收器械、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25000元,并告知其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10月25日,張慧以其經營范圍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而其為段某進行按摩拔血罐屬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范疇等為由,向區衛健委提出陳述和申辯。
11月2日,區衛健委經再次合議、陳述申辯復核及審批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59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張慧罰款2.5萬元、沒收器械、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同日,區衛健委向張慧送達該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12月13日,張慧向區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區政府受理后,向區衛健委寄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告知區衛健委應當履行的答辯及舉證責任,區衛健委簽收后,向區政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復議,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向張慧、區衛健委送達,張慧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訴,并提出如下理由:
1.4月8日晚,段某到今世緣按摩店按摩2個小時,并主動要求放血拔罐、排除淤血,后將排淤的照片發給朋友,朋友看后說即可。
此后段某又到其他理療店拔罐,針眼完全不同,后段某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大腿后方可見排列整齊的針孔;左側大腿后方張力較高,壓痛明顯,周圍未見明顯紅腫,破潰流膿;右側大腿未見明顯異常。
根據這一??茩z查情況,段某的傷情并非拔罐行為所致,而是段某本身的病理和疾病所致,故段某的傷與拔罐無關。
2.今世緣按摩店,一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其中就包含拔罐、針灸、正骨;二有中醫康復理療師證,故張慧不構成非法行醫。
區衛健委及區政府辯稱:
1.根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6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負責查處所轄區域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區衛健委有權作出行政處罰。
2.根據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第2條,拔罐放血屬于中醫醫療技術,具有創傷性,應由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開展。
張慧只能提供中醫康復理療師考試合格證明,不能提供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因此屬于非醫師,為段某開展拔罐放血屬于非醫師行醫行為,違反醫師法規定。
3.區衛健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已履行調查、合議、法制審核、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辦、行政審批等程序;區政府復議程序合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慧開設的“今世緣”店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非醫療機構。
張慧為段某開展拔罐放血,屬于中醫醫療技術,而張慧為非醫師,故拔罐放血構成非法行醫,根據該法第59條,可處違法所得2-20倍罰款,不足1萬的按1萬計算。
因張慧為初犯,對其罰款2.5萬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駁回張慧的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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